Citybase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對 余秀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52/2017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October 2017.
2. 申請人是九龍觀塘麗港城第一、二及四期的管理公司。案件LDBM 52/2017及LDBM 53/2017的答辯人為夫妻關係。LDBM 52/2017的答辯人余秀清為麗港城23座C單位天台的業主。LDBM 53/2017的答辯人張榮安為麗港城23座D單位天台的業主。兩天台相連及相通。
Cites 1 case
|
LDBM 52/2017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7年第5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LDBM 53/2017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7年第5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管理公司要求拆除天台僭建物的申請。 2.申請人是九龍觀塘麗港城第一、二及四期的管理公司。案件LDBM 52/2017及LDBM 53/2017的答辯人為夫妻關係。LDBM 52/2017的答辯人余秀清為麗港城23座C單位天台的業主。LDBM 53/2017的答辯人張榮安為麗港城23座D單位天台的業主。兩天台相連及相通。 3.兩案爭議的是類同的事情,本席下令兩案一同審訊(heard together)。 4.兩位答辯人(“答辯人” )並沒有存檔反對通知書,亦沒有出席之前的聆訊,祇在審訊時才出現。 5.申請人傳召申請人的物業經理廖淑雯作供,她的證供可信,亦有證據支持,本席接受她的證供。 6.從相片可見,答辯人的天台上存有僭建物,包括冷氣機組件、鐵閘、鋅盤、頂篷/遮蔽欄,依附在僭建物上的燈、玻璃房、簷蓬及圍欄等。 7.申請人依賴大廈公契(“公契” )的條文包括:
8.答辯人在審訊當日,提交一份評論(comment)。當中提出那些僭建物並不是他所興建的。他是第4名業主,於2005年購入有關單位連天台;又稱申請人在20年後才採取行動是疏忽職守,由他支付金錢清拆並不合理,他已支付較高價錢買入該單位,又稱曾問管理處,他們說祇要不加上新僭建物便沒有問題。 9.答辯人在評論中亦說大部份天台也有僭建物,他是被針對。僭建物包括加高的圍欄,這圍欄會令致天台更安全。鐵閘、燈、上蓋等都是有安全等需要的。 10.本席並不接受答辯人的理由。答辯人並沒有存檔證人陳述書,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僭建物是那時或由那人興建的。不過即使不是由答辯人興建,答辯人買入有關單位及天台,已將僭建物一併買下,更使用那些僭建物,所以那些僭建物是屬於答辯人的,不是由他興建亦不能成為不清拆的理由。 11.本席接受申請人的陳詞,答辯人容許該僭建物繼續存留,也違反了公契條文。 12.從答辯人的評論,可見他是反對清拆的。不是由他興建,但他反對清拆。可見最低限度,他是容許那些僭建物存留的。 13.答辯人聲稱申請人疏於職守,但這不能是本案的答辯理由。因答辯人不能說申請人以前並無執行公契內容,現在便無權執行公契內容。 14.答辯人評論中說曾詢問管理處等的說法,一則並無證據,二來管理處亦無權這樣做。本席接受申請人引用案件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Hoi Luen Industrial Centre and Another v. Ohashi Chemical Industries (Hong Kong) Limited, CACV 3/1995 第6段的原則,引述如下:
15.由於有僭建物,所以答辯人給予較高價錢購入單位的說法更不成立。價錢高低取決於很多因素,答辯人並無證據證明價錢較高,這也不是答辯理由。所謂被針對亦非法律上可答辯本案的理由,事實上,申請人也有對其他天台業主進行訴訟。 16.圍欄加高會令天台更安全,這可能是真的。但公契第五部B1段規定,不能隨便增高圍欄。再者,現在圍欄的高度,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並不是不安全。申請人亦有權因為加建圍欄違反公契,改變了大廈的外貌,而拆除圍欄。 17.此外,答辯人所說的僭建物有作用,均非容許僭建物存在的理由,因那些僭建物均違反公契上述條文。 18.本席裁定就LDBM 52/2017的案件,該案的答辯人須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拆除僭建物,其中包括冷氣機組件、鐵閘、鋅盆、頂篷/遮蔽欄及附於僭建物的燈等。 19.就LDBM 53/2017的案件,本席命令該案的答辯人須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拆除僭建物,其中包括玻璃房、鐵閘、簷蓬、圍欄及附在僭建物的燈等。 20.如答辯人沒有在命令期限內拆除,申請人可進行清拆,所有費用由答辯人支付。申請人可就此費用再向法庭申請。 21.因已下令清拆有關的僭建物,本席認為申請人要求的聲明並不需要,禁制答辯人安裝現有僭建物的命令亦不適切。 22.本席亦下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如數目雙方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申請人: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鄧偉棕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LDBM 5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