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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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7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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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喺席前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嘅控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同受害人喺2007年係認識,咁首先佢哋兩人係成為朋友,喺2015年嘅時候,雙方係發展成為男女朋友嘅關係。但係喺好短嘅時間裡面,去到2015年嘅6月就已經係分咗手。 喺事發當日嘅晚上,即係2015年嘅7月20日,被告人同埋受害人係一同出席一個派對。喺派對完結之後,被告人係假裝喝醉,就要求受害人係送佢返屋企。喺返抵被告人嘅家中之後,被告人要求係受害人送佢進入睡房。喺一進入睡房之後,被告人就即刻立即就係關上睡房嘅房門,咁首先就係制服受害人,更加係對受害人係上下其手、按其胸部,亦都係強行脫下對方嘅衣服,包括係內褲。而喺呢個時候,被告人亦都係除咗自己嘅褲子,佢亦都係先後將自己嘅手指同埋陰莖接觸受害人嘅陰部,期間亦都係將佢嘅手指係插入去受害人嘅陰道裡面。雖然喺呢個過程裡面,受害人係作出反抗,同埋亦都係要求被告人係唔好咁樣樣做,但係都未能夠係阻止被告人作出呢啲嘅舉動。 本席係押後判刑,係提取受害人嘅心理報告係作呢個參考。本席有機會睇到社會福利署嘅心理專家替受害人作出嘅評估,而係所撰寫嘅心理報,正如報告嘅總結裡面所講及到,受害人嘅心理係受到相當程度嘅傷害。而當晚嘅事件,亦都不斷係喺佢嘅腦海中,係不斷咁樣樣係重現。而因為今次嘅事件,受害人亦都曾經係作出過自己傷殘--自殘嘅行動。受害人亦都係由一個過往係一個開朗外向嘅女孩子變成現在係自責,亦都係情緒低落,不時亦都係哭泣,佢亦都係好羞愧咁樣樣,係唔敢將呢件事件係同家人作出報告。 受害人係覺得今次呢,係感覺到係被朋友出賣,亦都係唔單只被出賣,更加係被侵犯。咁呢啲唔好感覺呢,毫無疑問係會影響佢嘅一生,而且佢嘅男朋友喺報章上高知悉到呢一件事之後,亦都係同佢分開,斷絕咗關係。 本席認為性罪行對一個受害人嘅心理影響呢,實際上係比使用暴力導致一個人嘅身體係出現實際嘅傷害呢,影響嘅程度係更加大嘅。縱使被告人同受害人過往曾經係有親密嘅關係,但係呢一段關係亦都係已經結束,更加係唔可以係將因為有過往親密嘅關係呢,作為干犯呢一啲控罪嘅求情理由。 被告人嘅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呈上多封嘅求情信,咁係被告人啲朋友同埋係親友係呈交嘅。佢哋希望法庭能夠係對被告人作出寬大處理。本席明白朋友、親戚嘅感受,亦都明白佢哋嘅希望,但係上訴法庭已經喺過往嘅案例裡面不斷咁重複講及,喺法庭係作出呢啲風化案、性侵犯案嘅量刑嘅時候呢,係需要考慮嘅因素。咁喺眾多嘅因素裡面,其中一項需要嘅就係法庭一定要係作出一個清晰嘅訊息傳遞出去,就係社會對於干犯呢一啲咁樣樣控罪嘅人嘅不齒同埋係厭惡。 喺考慮到今次嘅事件呢,係屬於被告人精心安排嘅事件。首先係誘騙受害人去到佢嘅住所,當然咁樣樣做呢,亦都係嚴重地係違反朋友對被告人嘅信任。被告人喺睡房裡面嘅侵害、侵犯受害人嘅程度,亦都係屬於非常嚴重嘅程度。被告人除咗係強按對方嘅胸部,更加係用手指同埋陰莖係接觸受害人嘅陰部,最後亦都係將手指係插入去裡面,咁佢對受害人所作出嘅心理影響雖然未係算極為嚴重,但係要忘記呢啲唔愉快嘅事呢,我相信都唔係一件咁容易嘅事。就案情而言,呢一宗案件係非常非常接近企圖強姦嘅案情。 喺考慮到以上所有嘅情節、所有嘅因素之後,本席認為合適嘅量刑起點係4年嘅即時監禁。被告人係承認控罪,可以獲得一般嘅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因此,就住被告人所承認嘅一項猥褻侵犯罪,佢係被判處32個月嘅即時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