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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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三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2/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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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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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7年8月11日上午10時01分
出席人士: Mr Alex 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Susanna K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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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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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三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2015至2016年間先後3次向3名女子X、Y、Z作出猥褻侵犯,分別在替她們拍攝照片時趁機觸摸她們的胸部及私處。X及Y更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智力較常人低。被告作供則辯稱,他是專業攝影師,拍下裸照均是她們同意下進行的,而若拍攝間觸及胸部及下體,亦是在她們同意下進行的,被告從來沒有任何猥褻侵犯她們的意圖。

3.控辯雙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221章第65C條同意下列事實MFI - 1:

i. X於2016年6月23日及2016年10月12日的錄影會面,按《刑事訴訟條例》221章第79C條列為P1及P1(1),刪卻名字之工作碟為P1A及P1(1)A,謄本為P1B及P1(1)B,謄本準確性不受爭議。

ii. Y於2016年8月4日及2016年10月12日的錄影會面,按《刑事訴訟條例》221章第79C條列為P2及P2(1),刪卻名字之工作碟為P2A及P2(1)A,謄本為P2B及P2(1)B,謄本準確性不受爭議。

iii. 被告於2016年8月10日在上水上水圍莆上村第3巷23號被探員以非禮X、Y、Z罪名拘捕及警誡。探員亦於2016年8月10日在上址搜獲證物,包括數碼相機(P3)及電腦、一袋女裝比堅尼泳裝(P4)及多張記憶卡及SD卡(P5及P5A)。

iv. 從P5及P5A的兩張SD卡擷取及列印出被告拍攝X、Y、Z的照片,分別是P6 (X照片)、P7 (Y照片)及P8(1)、(2)(Z照片)。所有照片都按時序排列。P6是於2015年9月21日所拍攝,P7是於2016年10月9日所拍攝,P8(1)是於2016年3月11日所拍攝,而P8(2)項目501至523是於2016年3月11日所拍攝,而P8(2)項目524至685是於2016年3月15日所拍攝。

v. 警方在上述的數碼相機、電腦及多張記憶卡內並無發現任何兒童色情物品,警方亦根據撿獲的資料向另外3位懷疑遭非禮的女子作調查,證實被告並無向此3名女子作任何非禮。警方亦向X提及的阿華作調查,並證實阿華並無看見被告想摸X,及阿華亦無喝止被告(MFI - 3)。

vi. 2016年8月10日於上址現場及各證物的照片為P9,被告於2016年8月10日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為P10,刪卻名字之工作碟為P10A、謄本P10B,謄本準確性不受爭議,被告是在自願情況下被會見,錄影會面之接納性不受爭議,而P10A提及的證物備忘表可見於MFI - 2。

vii. X、Y、Z於2016年9月19日在大埔警署進行之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認人手續是妥善地進行及不受爭議的。青山醫院的蔡思衡醫生就Y撰寫的醫療報告(2016年9月7日)為P11。青山醫院的劉育成醫生就X撰寫的一份醫療報告(2016年8月3日)為P12。

viii. 下列證人供詞則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221章第65B條呈堂,包括:

a) 蔡思衡醫生(2017年2月28日)(P13);

b) 劉育成醫生(2017年3月2日)(P14);

c)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何少英(2017年2月21日)(P15);

d)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王佩英(2017年2月21日)(P16);及

e) 醫務社工廖佩珊(2016年6月15日)(P17)。

ix.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4.根據上述劉醫生就X的醫療報告(P12)及供詞P14,X是於2015年1月在屯門精神健康中心門診由劉醫生診治,最近於2016年9月接見X。X患有精神分裂症及邊緣性智商73,屬精神紊亂,符合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2條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但由於X的病情未至於令她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嚴重利用,故不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117條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5.而按蔡醫生就Y的醫療報告(P11)及供詞(P13),Y自2004年起接受精神健康服務,因情緒低落及有自殺念頭,青少年時多次自殘及濫用藥物,於2010年及2012年兩度入住青山醫院精神科。蔡醫生自2016年7月為她的主診醫生,並於11月23日再接見她。Y被證實患有抑鬱症及邊緣性人格障礙,智商介乎60至68,屬輕度智障,符合《精神健康條例》第2條,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即沒有任何含意能反映她精神上有能力。但由於Y的精神紊亂及弱智的性質和程度未至於她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嚴重利用,因此不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117條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釋義。

6.兩名臨床心理學家則分別於2016年6月23日及8月24日與X及Y進行錄影會面,及於2016年10月12日認人手續後再與X及Y進行錄影會面(P15、P16、P1至P2B)。而X的醫務社工則表示,於2016年6月14日上午收到X的電話表示,於2015年9月於上水私影期間被非禮,被人除衫及影裸照,害怕被人放裸照上網及常發噩夢,於是相約X到上水警署報案,但過程中沒有詳細提及非禮她的男人的詳情及案發地點(P17)。

證供撮要

X的證供

7.PW1 X在2016年6月2日10:26至11:22時經臨床心理學家進行的錄影會面中(P1A)講述,她現年23歲(問答11 - 12)明白講真話及大話的分別(問答15 - 28)。事件關於Mark Chan,即被告呃女仔影相,話影demo相接job。但後來不是影原來的,是影冇著衫的相,被告自己去除人衫,是密室,又鎖咗門走唔到,一喐畀佢影到裸照(問答30 - 41)。後來在Facebook有人對她說見到她的相,X要告發被告(問答42)。

8.在2015年9月頭約4至6點(問答43 - 58),首先是契妹介紹X話影相賺錢,影普通服裝或其他,畀咗電話予被告,被告聯絡她,又講及被告是全職攝影師(問答59 - 86)。於是在2015年9月頭某日收到被告的電話,約了在上水火車站『7-11』門口,下午4點。被告叫X帶睡衣(問答103 - 120)。被告約在四點九才出現(問答151 - 156),然後說帶X到公司影樓,說好快,唔使搭車,途經公園,約二十分鐘(問答161 - 177)。邊行邊影,X當日身穿橙色連身裙,影咗幾張,公園又影幾張,跟住說去影樓影(問答180 - 188)。X去到發現是村屋屋企,多雜物,她想飲水,但被告唔肯,但X自己有水(問答190 - 197)。

9.首先在梳化影幾張,到屋企約五點零鐘,除被告外,冇其他人,是密室,在上水圍莆上村3巷23號。被告之前給予網址,有電話地址,村屋,三層高,入了地下嗰層,窗『閂』了(問答200 - 228)。X穿短袖橙色連身裙,膝頭對上少少,然後被告叫被告換睡衣,被告在地下廁所換,有戴胸圍及PE褲,又影咗五至十分鐘(問答229 - 254)。跟住被告就無啦啦伸隻手,一手攞相機,一手伸至X背脊除X胸圍釦,X接著向被告說『做乜嘢剝我個釦?』被告唔出聲,扮傻,話『玩下之嘛』,X說『攞呢啲嘢嚟玩嘅咩?』(問答256 - 278)。跟住被告說『胸圍凸出嚟唔靚,剝咗佢喇』,X問為何,然後『攝』咗,但被告說不滿意,因此冇扣番,被告然後在側邊擝出嚟,被告又說『唔靚咪剝咗佢囉』,但沒得X的同意(問答282 - 304)。

10.被告然後拿出一袋泳衣著X換,X發覺泳褲有污跡,問『點換呀?』被告著X只換上衣,三點式嘅,下面只穿底褲,影咗幾張相(問答304 - 323)。跟住被告畀X睇相,但又乘機後面擝泳衣蝴蝶結,X按著,被告趁亂之下除了X底褲,即係即刻係咁影,X表示不同意,並說被告玩她(問答324 - 368)。X按著上身唔喐得,下面被被告剝咗,唯有反轉背脊對著被告,跟住被告又出手摸X下面,X著被告停手,並說自己有傳染病,有菌,但被告說唔驚,再在檯面拿出除菌消毒濕紙巾(問答372 - 398)。跟住唔理X,被告用紙巾抹X下體,又趁機除X泳衣,於是冇著衫,被告又影(問答402 - 416)。X說『唔係影呢啲,要影T裇、睡衣㗎咋』,但被告影裸照,又對X說『放心,唔要可以delete,即刻delete畀妳睇』,但後來冇做到,到6點才放X走(問答418 - 424)。

11.X指出,當時被告鎖了門,話影完著X自己著衫走,但X表示唔識行出去,被告說義務車X一程(問答427 - 324)。X說是在不同意下被被告除底褲及泳衣,又用手掂X下體,又趁亂摸X胸部,過程中一手揸相機,再用左手摸胸及下體,約在五點三至六點之間(問答435 - 475)。大部分時間在梳化度(問答476 - 500)。被告曾提及叫X替被口交,X表示唔得,喉嚨緊要,唔使旨意(問答502 - 505)。被告又說X唔合作,唔畀job X接(問答510)。X說已在被告屋企,根本冇得走,又鎖咗門,寧願唔影(問答511 - 518)。X說過程中只換過兩套衫(問答519),睡衣或泳衣(問答519 - 558)。該地點門口有兩架單車,入到屋都有幾架大單車,一屋雜物,有玩具、公仔擺設(問答560 - 590)。

12.被告一開始摸胸,趁亂摸,趁亂搞下面,又摸胸,X遮上面,被告搞下面,遮下面時,被告就搞上面,來來回回,感覺被告唔太大力,然後用濕紙巾抹X下身,X說『之前睇醫生,因有細菌感染,前晚塞藥,成日會流藥出嚟』,X對被告說『唔好搞佢』,被告卻說『要抹乾淨影相,唔靚呀。』之類的說話(問答595 - 637)。被告再用手指掂到X陰唇位置(問答643 - 670)。X對被告說『唔可以咁做。』大聲喝被告(問答671 - 682)。被告邊整邊影相,約五至十五分鐘,X表示為何影她裸照,但被告繼續影,X要求被告delete,被告說『冇問題,返嚟即刻delete。』(問答683 - 694)。後嚟X說『唔好再整,再整發嬲。』被告最後停手(問答703 - 716)。

13.事件在15年9月頭,驚得滯,冇報警,被告又話delete啲相,初時冇得唔信佢(問答717 - 723)。後來在6月頭Facebook add到人話見到佢啲相,又問是否識阿華,X試過同阿華合作,在Mark Chan屋企,去到影才知道(問答724 - 736)。因為被告話畀阿華聽X影普通相,去到間屋才知,因為太驚,冇報警,講畀人聽都未必信,單對單,冇第三者,同埋相信被告會delete啲相,所以冇報警(問答738 - 751)。

14.到9月被告找X說有job接,X再問被告delete相未,被告說已delete。後來被告約阿華是X第二次去被告屋企,被告又自稱是X的經理人,但係X唔承認嘅(問答752 - 801)。X發現原來被告從中收錢,被告又叫X唔好私下約阿華,但被告收租場地費用(問答808 - 816)。被告再約X在上水火車站,後來阿華自行到被告嘅屋企,X表示,如果去到冇job便會走嘅(問答807 - 854)。當時諗住可以確認番被告屋企(問答859 - 876)。

15.被告上咗樓,後來又自己落嚟,又想摸X,阿華著被告行開,話影緊相,唔好搞X(問答879 - 884)。阿華也出口說『又想摸人呀?』及鬧被告(問答886 - 889)。阿華離開後,被告說畀番錢X,後來被告揸車送X離開,之後被告沒有摸X(問答896 - 923)。阿華替X影相後,X有收到600元,那次沒有人侵犯她,阿華是正經人(問答953 - 964)。影完相,三個人去食下午茶,然後被告再車X離開(問答965 - 988)。

16.同被告兩次接觸,並無簽任何嘢(問答1051)。X表示在Facebook認識唐蓮紫,對X說睇到X啲相,X心諗點解會睇到,唔係delete咗咩?(問答1049 - 1052)。X影容被告長頭髮,成日戴黑色帽,45至50歲,冇戴眼鏡,好瘦嘅,與X差不多高154(問答1068 - 1110)。後來X與阿華聯絡,得知被告叫咗阿華畀唔知600鈫定1,000鈫,X覺得應該替阿華出聲(問答1112)。唔忿氣,點解被告呃人錢,租場唔使咁貴(問答1068 - 1114)。X同被告講,但阿華卻怪責她及嬲她做乜講咁多(問答1118 - 1120)。

17.X在8月尾曾介紹朋友阿芝(即Y)畀被告,阿芝後來話畀佢知發生過非禮事件,又說唔敢驚動屋企,又冇報警,唐蓮紫都有話被告搞過佢,但認為報警都冇用,冇人理(問答1146 - 1154)。至於為何又介紹予朋友阿芝,X說『介紹後才發生事』,但又說『向阿芝曾提及,但阿芝比較冇記性,或者唔留心,可能唔記得咗我講乜。』(問答1189 - 1253)。X其後在2016年10月12日認出被告後,在錄影會面中確認被告曾對她非禮,用啲嗱喳手段去影一啲X唔想影嘅相。』(問答31)(P1(1)B)。

18.盤問間,X表示在馬會電話投注部兼職工作,在跑馬日返工,有接受訓練,能應付。拍攝時被告有時對X語氣很重,X沒有想過會影露點相,但後來無奈地配合,更說被告「佢大我嘛」,X說不知道有甚麼會影響人身安全,有很多顧慮。被問及若她自己已發生這些事,為何又會介紹朋友阿芝(即Y)予被告呢?X說知道Y想做model,會幫朋友,也感覺阿芝煩才介紹。在過程中X更說,被告曾除褲把陽具拿出來要求X替他口交。至於X與被告的WhatsApp內容(D1),被問及為何會繼續與被告聯絡,X說是想試探被告有否把相片刪除等等。

的證供

19.PW2 Y在2016年8月4日在臨床心理學家會見下進行相關的錄影會面,講述相關的案情P2B。Y講述她經朋友介紹認識攝影師影啲正常著衫的相,後來到了被告用來影相的地方之後,佢除Y件衫,途中Y有喊話唔好,之後被告又叫Y換三點式,Y表示唔想影,但對方好似唔畀Y走咁樣(問答46 - 76)。影咗一段泳衣相後,對方教Y擺pose,及用手指插Y下體,Y表示痛,著對方不要搞她,之後Y表示要delete相,那些相直情冇著衫,對方也講會delete(問答77 - 100)。後來Y也有找她問是否會delete相,也擔心相片外洩或賣出,但未報警,因為始終驚,發生事後開始瞓唔到覺(問答101 - 130)。

20.Y是透過X認識被告,對方在Facebook傾偈後約出來拍攝,拍攝後被告也曾向Y說「唔好意思,整到妳(問答131 - 278)。被告長頭髮,身形瘦,冇戴眼鏡,著T裇、牛仔褲(問答279 - 312)。影相當日約在上水火車站,約6至7點被告揸貨van到達,然後首先去公園影相,三個字至半個鐘(問答371 - 485)。之後去被告屋企影,是村屋地下嗰層,開始影時裝,Y著開啲衫,Y冇帶衫換(問答486 - 553)。之後被告畀三點式Y換。之後拍冇著衫的相,被告對她說試下影,睇下接唔接受到,Y表示過唔到自己嗰關,但被告卻說『唔緊要喇,試下喇,試下影喇』,如果唔okay,會幫Y delete相,更說Y可以影呢啲相愛嚟搵錢都得喎(問答554 - 584)。影相期間Y也有喊過,但被告說『咪試下囉。』等等,跟住教佢擺pose有挑逗性的(問答595 - 623)。

21.Y表示在影相途中也有想及以前不開心的事而喊過,被告著Y克服佢,但被告後來卻接觸Y身體及下體,攬Y的腰,更用手指插Y下體,當時Y已除了泳衣,其實Y也曾表示一定要著衫,但被告又說『試下先喇』,對Y說她身材又唔差,又唔係肥,再游說Y,後來逼於無奈畀被告解咗泳衣繩,跟住下面都除埋,瞓喺梳化度影(問答624 - 686)。跟住又夾硬擘開Y隻腳影下面,更用手指擘開下體,被告用手指插Y下體,Y表示痛,也有喊,被告才停手,之後被告說『唔好意思呀,我咁樣對妳,有呢啲嘢。』(問答692 - 708)。

22.過程中被告教Y擺pose,又用矮凳畀Y𢲲腳,又用手整開Y雙腳,用相機影Y下體,Y又喊下停下,然後被告用埋手指插Y下體,邊隻手指唔記得,插下體前被告沒有講過乜嘢(問答709 - 809)。Y感覺到被告用手指撥開下體話想影下面,要撥開至睇到,Y已話唔好,又有喊,但被告卻繼續,又感覺到被告插得好入,feel到手指,同埋個位更覺好痛,Y心情惡劣,問佢幾時停,插咗幾分鐘喥,也有抽搐(問答810 - 878)。當時痛,瞇埋隻眼,睇唔到成個過程,喊得利害,因為諗番之前的事,呢件事係有關係,因為有身體接觸,唔願意畀被告咁樣做(問答902 - 939)。

23.之後被告也捉Y的手落被告下體,又說『我都係男人,咁但係我就冇扯旗』,被告說控制到,掂咗應該有五分鐘(問答975 - 1020)。X亦說被告有時可能唔覺意掂到Y胸部,輕輕力揩到(問答1037 - 1057)。影相時成個人下體同埋全身有大特寫,但被告冇話過唔影會怎樣對她,但有對Y說,睇下邊間公司用唔用,用就有少少錢,少少人工,又對Y說,她身材唔差,想有job,基本上會有(問答1062 - 1093)。被告最後也有講對唔住,今日可能整痛佢,也有給Y看相片,Y看後表示接受唔到,要求delete,被告表示會delete(問答1094 - 1160)。後來到約晚上10時至11時被告送Y走,而此事Y也有說過給X聽(問答1170 - 1221)。後來朋友勸她不如報警,講晒整件事出來,Y表示也掙扎好耐,驚會見到(問答1222 - 1299)。Y在2016年10月12日在另一錄影會面中講述認人情況,憑樣貌認出對方等等(P2(1)B)。

24.盤問間,Y表示在被告影相的地方沒有上鎖,只聽到關門,被告亦沒說過若不配合會怎樣,Y同意少少受X影響。被告的手指插Y下體時,Y看不見是哪隻手指,但是感覺到。被問及Y影相的事不想給男友知,Y也同意。在2015年10月9日影相後,是Y自己首先在12月2日用WhatsApp向被告說「hello」(WhatsApp文件,D2 P. 35)。2016年1月20日也問被告「有冇job畀我?」(D2 P. 38 ,WhatsApp訊息)。2016年6月13日更找被告說「想影下相」(D2 P. 42)。Y說仍有找被告,是因為想知道究竟被告有否delete相,也有擔心過,想攞番相,但並非X教她這樣答的。但Y同意,作供前X有找過她傾電話,只是說自己的事,沒說過法庭的事等等。

Z的證供

25.PW3 Z在庭上講述在Facebook上認識被告,向被告說想影婚紗相,後來相約到被告上述的村屋地下影相。在上水火車站見面後,沿途也有拍照,到達村屋後先後換過深紅色衫、晚裝及泳裝等拍照。當影泳裝時,被告說Z的胸部很大,更用手托Z胸部3至5下,然後右手更伸入Z的左胸部掃Z乳暈幾下,說是整理Z泳衣。其後更嘗試蛇吻Z,即伸脷入Z口中,但不成功。Z表明不喜歡,並非在培養感情,被告表示不會再整Z。後來被告再遊說Z除衫影相,更影了Z下體的大特寫等等。

26.盤問下,Z表明若被告先告訴Z,Z會自己整理泳衣。Z認為工作上即使被告可能會托一下Z,但被告沒理由要伸手入內掃Z乳暈。Z更表示,那裡是被告的地方,她對自己人身安全也關注,若反抗,不知被告會對她怎樣。

27.後來她無意中認識到X,才知道X也被被告影裸照,後來才知道X有報警。至於拍攝的次序如何等等,Z表示已不太記得。Z也同意,後來在3月中後也有與被告再相約安排其他工作(見D5 WhatsApp訊息P. 25 - 27)等等。

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P10B

28.被告在2016年8月10日下午5時09分至7時08分自願進行錄影會面。被告被拘捕三宗非禮罪,分別涉及X在2015年,Y在2015年10月及Z在2016年3月11日。被告表示自己是攝影師,找不同model影相,從95至96年起在上水圍莆上村3巷23號那處工作(問答16 - 56)。該地方是租用的,每月3,000元,不會有其他人出入,自己則用website及/或卡片給人客,而卡片上也有電話聯絡(問答57 - 137)。客人也有是朋友介紹的,收費視乎工作類型,與model看怎樣夾,戶外也有(問答138 - 159)。被告也有影人體相,在model同意下的(問答166 - 176)。

29.就警方的指控,被告表示可能唔記得,已好模糊,唔記得邊個打邊個,應該有幾十個model(問答247 - 275)。影相會與model夾,在公園,在上水周邊,沿途也有,會安排晚裝、泳裝,日後有機會提供model的資料畀客人,但視乎夾唔夾到,若model願意,人體相也會影,因為市場上有需求,除衫影,客人或model帶也未定。泳衣會放在上水村屋的衣櫃內。用數碼相機影,儲存卡隨便放,冇刻意放在哪裡(問答297 - 363)。Model方面的相,影完張卡可能擗埋一面,揀幾張相send畀啲客看反應如何。希望同model合作,帶佢出去,好似經理人或介紹人角色,獲取酬勞為目標。張卡如果滿咗,要用會洗咗張卡。當中工作頻密,冇可能紀錄咁多。影相時有時會唔覺意碰到model手手腳腳,但冇理由觸摸人。Model著得唔好,會首先講畀佢聽,真係唔得,會將衫拉高拉低,額外嘅嘢唔會做。如model比堅尼泳衣唔太識綁,也可能會幫手綁,一定唔會刻意觸摸佢哋(問答365 - 463)。過程中唔會掂到佢哋胸部或下體(問答406 - 409)。

30.他也會影大特寫,因市場需求,自己本身也麻麻地及無奈,唔會刻意影,視乎model接唔接受到,做一個紀錄,自己也掙扎。要事先夾到,否則龍友出來,model做唔到唔收貨,客人是出面的攝影愛好者,大特寫的相唔會交畀人,只係訓練個model啫,絕對冇其他用途,唔會提供model私處或全裸相公開出去,影是因為希望日後可以同佢合作,睇下佢肯唔肯,有冇膽量,女仔也知道多勞多得。其實被告那些相也應該delete,但諗住得閒至清晒佢,唔會發放(問答417 - 451)。

31.被告表明有女朋友,唔會對model有額外嘅嘢,也不會對他們不禮貌,影響日後工作(問答456)。被告也在會面中提供其女友的名字及電話,亦即是戶主(問答457 - 488)。警方也向被告展示在該屋中搜出的各記憶卡,他均表示是平時影相的卡,有機會有裸照或人體相(問答507 - 645)。他也確認一些撿取的泳衣、吊帶裙、泳褲、內衣褲等等(問答646 - 750)。被告更表明,沒有非禮過任何一個女仔(問答802),他覺得好似畀人誣告等等(問答808)。

被告的證供

32.被告選擇作供,他現年55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採納其會面紀錄的內容。他在庭上講述,是專業攝影師,從93至94年兼職開始,96年已轉為全職,他會視乎客人要求配合拍照,也會影相板以便提供資料予客人,他也會在介紹工作時抽佣。

33.就X的情況,被告表示從沒有解開X的胸圍釦或除X上下半截泳衣及內褲等等,更沒有要求過口交。他講述,相約X在上水火車站,在沿途到上水的村屋時也有拍攝,次序如P6相簿集的情況。他在X同意下拍攝她下體大特寫,也在她同意下幫她抹下體的藥粉,被告用手指張開X下體拍攝,也先有X的同意下進行,X並沒有表示過不願意。他又對X說,若她不喜歡,可以delete相。後來影相後送X回家,X在那時才表示要delete那些相,被告也同意,因為留下沒用途。他同意delete,但因為太懶,也打算待記憶卡用滿時才一起刪除。他後來也有介紹阿華替X影相,但當時從沒有嘗試過摸X。他後來在離開時更與X合照,相片D2是X主動坐在被告大腿上拍攝的。

34.至於Y,被告也從沒有除Y的衫,更沒有用手指插過Y下體,Y也沒有哭過,拍照的次序如P7照片冊。拍照時若Y不願意,被告會立即停止。

35.至於X及Y的智力情況,被告不覺有異,她們與常人沒有分別。而Y方面當天拍攝到很晚,他有給Y看相片,但Y離開下車時才忽然對被告說要delete相,他亦答允了。但情況如同X,被告會讓記憶卡滿了才會delete。

36.至於Z,被告表明從沒有用手托過她的胸部,更沒有伸手入她的泳衣內掃她的乳暈。至於影大特寫、人體相方面,要視乎反應才會拍,拍攝的過程亦如P8(1)、(2)相片冊。Z也有配合他,相片顯示被告的手指觸及Z下體,是在Z同意下的,被告從來沒有任何猥褻侵犯的意圖,後來Z也要求與被告影合照, Z也有配合。

37.盤問下,被告否認涉及任何色情成分,亦並非刻意找女子來拍攝裸照及大特寫來滿足其個人需要等等。他拍攝X及Y的裸照是視乎model個人意願,X及Y希望有工作機會,但並非替她們影相板,因為質素也不好,而只是給她們一些相似的攝影機會,裸照及大特寫只是模擬工作的感覺及環境,看看她們在惡劣環境下是否可應付及配合,被告亦否認曾對她們說過不合作便沒工作做等等。

38.至於X後來要求刪除相片,被告認為X是舉棋不定,不願合作,白費了他的心機。被告說自己懶一些,遲些才會刪除。

39.在進一步盤問下,被告表示X及Y的相是有機會做相板的。被告同意,例如Y的相板可替她爭取多些客源。至於Z,被告則希望能發掘她,但從沒有托過她的胸部,也沒必要描述Z胸部的情況等等。

證據分析及裁斷

40.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被告且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較具誠信及較低犯罪傾向。

41.被告被控三項猥褻侵犯罪,本席必須就各項控罪分別考慮相關的證供,特別亦須考慮,如辯方顧大律師所述,這些性侵犯的罪行是容易提出,卻是難於推翻的,而每項控罪更只是一對一的情況,本席必須謹慎及小心地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及指控。

42.首先就PW1 X的證供,醫生報告指出X患有精神分裂症及邊緣性智商、精神紊亂,但顧大律師表明,她在庭上對答如流,其智力並非異於常人,作供時更不斷加插或更改證供,例如X最初說在發生侵犯事故後不願意與被告再接觸。但被提供她與被告WhatsApp的訊息文件D1後,X卻更改說是為了試探被告有否刪除相片等等。顧大律師更指出,從相片簿P6中,根本看不出X有何不願意或受驚的情況,X後來更竟再願意被轉介予另一拍攝的工作。X更指出,在別的攝影師在場下,被告又嘗試想非禮她,X的指控主要是指被告在趁亂及不同意下被被告摸胸部及用手指觸摸下體陰唇位置等等。

43.無疑,X作供時確實非常流暢,也清楚知道所問的問題而給予答覆,實與常人無異。但明顯地較難想像的是,若X真的在拍攝時如她所說被侵犯,之後X為何又會介紹其朋友Y予被告拍攝呢?當然X曾說已講述予Y聽,可能是Y沒記性等等,但根本地似乎最初她也不會介紹予Y吧。再者,又如顧大律師所言,從D1 WhatsApp文件所言,X與被告其後的關係很密切,X會問候被告,提醒他交罰款,又祝他生日快樂,這與她所述只為試探被告有否刪相並不全然相符。更甚的是,X說在另一攝影師下被告也想非體她。但同意事實中MFI – 3,該攝影師阿華也確認並沒看見過被告想摸X,而他亦沒有喝止過被告等等。這也與X的證供不相符,更不用說X在作證時更首次說被告連褲也除掉,拿陽具出來要X口交等等。

44.本席綜觀及考慮X所有的證供及其答覆的情況後,認為實在難以完全安穩地接納X的證供。

45.而就Y的證供方面,醫生報告指出她患有抑鬱症及邊緣性人格障礙,且智商只介乎60至68,屬輕度智障人士。但顧大律師亦指,Y對答如流,思想清晰,與常人無異。本席對此說法難表認同,Y在作供時表現天真直率,對拍攝的詳細過程及次序等有不少地方也記不起,甚至表明自己沒有記性,其情況與醫生報告所述相符。而特別就Y最嚴重的指控,被告用手指插入Y的陰道內,顧大律師指出這似是有不同的版本,其實Y已坦言及表明當時是閉上眼睛憑感覺,但最終也肯定是被告的手指,也感覺痛。而此事發生後,Y被問及為何後來仍繼續會找被告,如在WhatsApp D3及D4文件,Y表示一方面她想知道被告有否刪除相片,另一方面也說過失業,想找工作,這情況完全可以理解。

46.顧大律師指出,這可能是X教她這樣說的,無疑Y在庭上也承認,在作供前曾與X交談,但Y也表明只是說自己嘢,不開心的感覺等等,沒說過法庭的事,更並非X教她怎樣說。顧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若Y真的在拍攝期間曾喊過,為何從相片集中卻看不出來。可是,Y最初也是主動及自願地找被告替她拍攝的,但拍攝者是被告。無論是為影相板也好,試鏡或訓練也好,相信拍攝者也不會及毋須拍下哭哭啼啼的對象吧。

47.顧大律師更指,Y根本應是知道會拍攝色情相片的,於是才會完全配合被告。可是,無論從被告與Y的WhatsApp對話(D3)以至Y 的證供中,根本完全沒有提及過會拍裸露或色情的相片。相反地,更是如Y所說,自己講過原先只是打算影婚紗、露臍環及和服等等(WhatsApp文件D3 P. 9)。甚至被告問及晚裝、時裝及泳裝,Y也立即問及泳裝呎度去邊(D3 P. 14)。後來更問及「會唔會好性感?」(D3 P. 19),更表示「唔要性感」(D3 P. 20)。Y甚至也問及過被告「影相須否付款?」等等(D3 P. 15)。

48.明顯地,Y找被告影相並非為色情甚或影裸露照片,事實只是如Y所述,被告一步一步遊說她試下影,又說可delete相,可影性感一些,然後更影下裸露相片,繼而更用手指插Y的下體,Y表示唔好,喊過,被告才停下來。Y的證供顯然已如實及清楚地講述當時的情況,Y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49.就Z的證供而言,顧大律師指Z根本一直同意裸露讓被告拍攝,其後更與被告合照,甚或有吻被告的合照等等(P8(2)516 - 523相片冊),更全裸地讓被告替她化妝(P8(2)669 - 685相片冊),而其後更願意接受被告安排工作。因此,情況不可能如Z所述曾發生過任何非禮的事,否則Z也不會如此與被告繼續交往等等。

50.可是,Z的指控其實主要是關於被告右手伸入Z的左胸泳衣內用手指掃Z的乳暈,雖然Z願意讓被告拍裸照,但這顯然不代表可讓被告猥褻地侵犯她。如Z所說,即使在工作上可能觸碰到胸部,但被告沒可能會伸手入泳衣內用手指掃她的乳暈,這是Z不喜歡,亦是不同意的。Z說,若有任何需要,也可先告訴她。Z其實也曾表明對自己人身安全也關注,不知反抗時被告會對她怎樣等等。Z也進一步說,被告想蛇吻她,但被Z拒絕,Z說只是拍照,不是培養感情,Z在在顯明對被告的侵犯是不容許的。

51.顧大律師陳詞也指出,被告可能只是無心之失。但明顯地,被告伸手入Z泳衣內用手指掃Z乳暈幾次,顯然也不可能是甚麼無心之失的行為。Z的證供直接清晰,沒有甚麼隱瞞之處,她也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52.至於被告的證供,他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他也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須予以考慮。可是,被告一時說X及Y的相不會做相板,因質素不好,但為何又會影下那麼多不同的相片呢?他一方面向X及Y說會delete相片,又說只是自己懶或是待記憶卡滿了才刪除,但被告既是專業攝影師,全職從事攝影工作,X及Y在2015年間進行拍攝,到2016年8月被告被捕時,為何竟仍會繼續保存那麼長時間呢?事實上,被告另一時又說,這也可能作相板介紹予客人,但又說不會給裸露及下體照予客人,那麼被告為何又會拍攝那麼多裸露及大特寫的相片呢?再者,Y從起初都只是為了拍攝穿不同衣服的照片,為何後來又竟會拍攝下那麼多裸露的照片呢?被告顯然沒有如實說出拍攝的過程及細節,綜觀被告所有的證供,被告的證供不是說出真實的情況,本席並不接納他的證供及會面紀錄的解釋。

53.事實上,被告在拍攝時就是如Y所述般,逐漸地遊說對方拍下裸照及大特寫,但卻又趁機地猥褻侵犯Y及Z,包括用手指插Y的下體及伸手進Z的泳衣內用手指掃Z的乳暈這些舉動,即或Y及Z願意讓被告拍裸照,但這些侵犯顯然也絶非拍攝工作的一部分,Y表明不願意及說痛,也哭過,被告才停手。Z也表明,若真是泳衣有問題,也可先告訴她,因此這也不可能是無心之失的舉動等等。

54.毫無疑問,事實如Y及Z所述,被告在替她們拍攝的過程中根本就是趁機地猥褻侵犯她們。被告是帶有猥褻的意圖下進行那些行為,且是蓄意地侵犯對方的,這也不可能是甚麼意外或無心之失的觸碰。

55.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56.至於首項控罪,由於X的證供難以安穩地被接納,X的指控並不成立。因此,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罪名成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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