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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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4)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86/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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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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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聆訊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出席人士: 馬詠璋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艷娟女士,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 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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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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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4)條。

控方案情

2.劉志安(“控方第一證人”)與其母親同住在香港仔大道174 – 176號3樓(2/F)C室(“該單位”)。該單位於一單幢式7層高連天台的大廈,共一梯四伙,設有一個出入口。該單位的下一層裝上了屋簷(在廚房位置)。

3.於2017年1月30日中午1時至6時,控方第一證人與其母親一同離港返回中國大陸渡假。控方第一證人離港前將該單位的大門及鐵閘鎖好,但他卻不能確定有否將窗戶上鎖。

4.於2017年2月1日下午6時15分,控方第一證人回到該單位。他如常用鎖匙開啟大門及鐵閘。但當進入該單位時,卻發現廚房窗的窗花被撬爛及掉在地上,而窗則遭打開。控方第一證人即時查看該單位內的情況,並發現他睡房內的床頭櫃被撬開,櫃的鎖頭爛了,而櫃內有搜掠過的痕跡。

5.控方第一證人發現現金港幣10,000元、現金人民幣10,000元、一些舊硬幣及紙幣、一隻手錶、控方第一證人及其母親的護照、一本銀行存摺及一條鎖匙不翼而飛,財物總值為港幣27,258元。

6.其後警方在該單位廚房內的牆磚上發現印有屬於被告人右手中指的指紋。

7.控方第一證人從來不認識被告人,在他離港期間沒有容許他進入該單位。

8.於2017年4月3日,被告人被警方拘捕。警誡下,他承認控罪,他進入該單位,並偷竊控方第一證人所失去的物品。

求情

9.被告人現年34歲,曾接受中三教育程度,任職裝修工人。

10.被告人過往有33次共50項定罪紀錄,其中17項為「盜竊」罪,兩項為「入屋犯法」罪。兩項「入屋犯法」罪是在2013年12月及2015年10月發生。

11.被告人未婚,但與前女友育有兩名兒子,分別為9歲及13歲。被告與兒子跟被告的父母及姊姊同住。

12.被告親手撰寫的求情信,他指出自己已感到非常後悔,承諾法庭不會再犯。

量刑

13.本案涉及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案例指出量刑基準應為三年監禁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14.從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可見,他實是一名慣犯。本席認為,法庭有需要將量刑基準提高3個月以反映這項因素。法庭因此把控罪的量刑基準從3年監禁往上調整至3年3個月監禁。

15.法庭考慮了辯方的輕判請求,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並無有力的輕判理由,因此法庭給予被告人認罪一貫應得的三分之一量刑扣減至26個月監禁。最後被告人被處26個月監禁。

  (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