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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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審理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 [1] 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3,000 。上訴人在2017年5月放棄判刑上訴,現就其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91/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9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9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1351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余舜華  
  (YU SHUN WAH JIMM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0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審理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1] 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3,000 。上訴人在2017年5月放棄判刑上訴,現就其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上訴人是的士司機。第一控方證人是駕駛一部私家車的女司機。她在案發時沿青山公路左二線行駛,車速約40公里,當時正下著雨。由於交通燈轉紅燈,女司機慢下然後停車。但在停車後約3至4秒,女司機感到她的車被撞。上訴人所駕的的士在後方,兩車相距約1尺半。女司機發現她的車尾正後方 (在車牌下方) 凹了,而右車尾泵把亦有花痕和凹痕。上訴人的右車頭燈位置亦有損毀。第一控方證人在回家後才發現她的車尾箱門不能打開。

3.上訴人選擇不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4.上訴人 在2017年2月1日填寫表格101,寫上「梁雅忻裁決不公平」[2]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當日呈上手寫的6頁文件,另外亦呈上3頁上訴人申請$4,695訟費的明細表及法院收據副本。

6.上訴人指出案發時並沒有落雨,聲稱他已經和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上訴人指裁判官裁決出錯,在計算女司機的車速和相撞的時間出錯。上訴人認為女司機的「證供是不是不堅定,不可靠?」上訴人亦質疑為何女司機不把她車內的攝錄器所影的錄像呈堂,甚至說女司機可能看錯交通燈號是紅色的行人交通燈號。上訴人說裁判官多次裁決出錯,亦未能排除合理疑點,這造成嚴重不公平和使定罪不穩妥。

上訴理據的討論

7.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深知控方的舉證責任。她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自當以公正持平的態度來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8.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自辯,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亦不能因此對上訴人作出不利的推斷。但這亦表示上訴人不能以第一身證人身份親自作供來削弱及動搖控方證人的證供。當然法庭亦可以從控方所提供的證據來作出對上訴人有利的推論。裁判官亦有權對上訴人在會面記錄中任何開脫部份不給予比重,而對其他部份則付予不同比重。

9.上訴人在其會面記錄說「意外時天陰夜間,無雨,路面濕滑,視野清楚,交通流量稀疏。」[3] 上訴人亦說他看見「當時交通燈號為綠燈」已經減速,但仍收掣不及,撞上前車。上訴人沒有「響咹」,說他「估唔到私家車SK 2477停定架車唔郁」。上訴人說是前車「突然喺燈口前急剎車以致交通意外。」[4]

10.裁判官小心考慮女司機的證供,「認為她的供詞中肯、直話直說、堅定而合理。」[5] 裁判官認為女司機的車輛是完全靜止的,因為她的車被撞而下車查看。裁判官「認為她已盡力地向法庭講述意外的經過,並無任何隱瞞或誇大事實的地方。本席接納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6]

11.事實上,上訴人在會面記錄中的說法是自相矛盾。上訴人一方面說前車「停定架車唔郁」,但另一方面卻說前車「喺燈口前急剎車。」裁判官信納女司機的證供,而上訴人亦承認他所駕駛的的士撞向前車,並不是說上訴人的車並沒有和前車有任何碰撞。上訴人只是說女司機急停車而致使意外,聲稱他沒有不小心駕駛。本席認為這是上訴人一廂情願,諉過於人的說法。

12.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裁決,亦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並沒有不穩妥的地方。

結論

13.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14.上訴人自己準備了訟費的申請,要求索取訟費總數為 $4,695。

15.本席裁定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並沒有好的成功機會。本席考慮有關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的一般原則,亦確信法庭需要就第13條的精神和目的作出明確的立場,以免上訴機制被濫用。但在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和案情後,本席以簡易程序來評定是次訟費,決定根據前述第13(a)條判上訴人需要支付答辯人 $2,000 訟費。本席認為這只是今次控方訟費的一個很微少的百分比,但有其實質意義。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2] 上訴宗卷第1頁

[3] 上訴宗卷第10頁,答項(4)

[4] 上訴宗卷第11頁

[5] 裁斷陳述書第18段,上訴宗卷第18頁

[6] 裁斷陳述書第23段,上訴宗卷第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