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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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第一證人(溫真雄)及控方第二證人(黃文波)是一家電子產品貿易公司–—德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東主,即二人各自均為公司股東及董事,公司位於香港香港仔黃竹坑道37號利達中心4樓。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76/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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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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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7年9月26日上午10時50分
出席人士: 張鵬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C.C. Lee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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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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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否認一項盜竊控罪,罪行詳情如下:

劉肇峰於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2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號碼為419-0-099930-4的帳戶欠德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共港幣1,712,003.20元的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該德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財產。

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溫真雄)及控方第二證人(黃文波)是一家電子產品貿易公司–—德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東主,即二人各自均為公司股東及董事,公司位於香港香港仔黃竹坑道37號利達中心4樓。

3.公司通常以兌現支票方式從公司的渣打銀行戶口提款支付公司開銷(交回公司),以及兩位老闆的透支或交際費(交給老闆)。公司支票須由溫真雄與黃文波共同簽名才有效,他大部分時間不在香港,所以會預簽一批空白支票給財務部職員保管,由黃文波把關,即是要核實財務部透過BPV所提供的金額與支票細寫及大寫金額,黃文波才會簽發支票。

4.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間,黃文波不在香港,溫真雄則留港養病,因此二人互換角色,即是黃文波作為第一簽署人預先在一批空白支票上簽名,由他(溫真雄)作為第二簽署人把關。溫真雄連最簡單的英文也看不懂,被告和公司各人皆知。

5.在同一期間,公司的會計工作由被告、李錫君及梁艷好負責。由於黃文波經常出差,李錫君遂建議:(i)如上所述以支票提取款項;及(ii)為方便及簡化銀行程序,將款項直接存入被告的銀行戶口以支付公司的開銷。建議獲溫真雄及黃文波同意。

6.(控方第三證人)黃少茵是黃文波在6樓的私人公司A.V. Production Promotion的會計主任。她在[德浩]公司開始時經常會到4樓幫忙,直至公司上了軌道,她便沒有參與,直至1/2013上任的梁豔好發現本案相關的支票及BPV出現問題,黃文波便指示她協助梁豔好跟進。

7.被告是處理相關本案的11張支票的人,溫真雄沒有收過總數$1,712,003.2,被告的偷錢方法如下:

項目 日期 被告拿給溫真雄簽名時BPV及支票細寫金額 被告最終填寫的BPV與支票兌現金額 偷錢方法
1 2012-12-13 $16,602.2 $16,602.2 私吞$16,602.2
2 2012-12-17 $14,914.9 $74,914.9 私吞差額$60,000
3 2013-1-07 $80,000 $180,000 私吞差額$100,000
4 2013-1-10 $106,500 $406,500 私吞差額$300,000
5 2013-1-14 $15,401 $15,401 私吞$15,401
6 2013-1-16 $10,230 $210,230 私吞差額$200,000
7 2013-1-22 $50,000 $50,000 兌現支票前用白色塗改液改細BPV金額為$30,000,然後私吞差額$20,000
8 2013-1-23 $100,000 $400,000 私吞差額$300,000
9 2013-2-1 $66,204.3 $266,204.3 私吞差額$200,000
10 2013-2-6 $35,200 $235,200 私吞差額$200,000
11 2013-2-18 $50,000 $350,000 私吞差額$300,000
        總數$1,712,003.2

8.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透過11張支票偷錢共$1,712,003.2,罪名成立。

背景

9.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現年32歲,大學程度,現時替父親經營的公司駕駛貨車,太太持國內雙程證,女兒四歲,由被告的母親在港照顧。

10.辯方坦言被告沒有減刑因素。

量刑指引

11.根據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違反誠信令事主損失$1,000,000  – $3,000,000,刑期是3 – 5年。

本案判刑

12.被告為高級文員,利用公司的會計漏洞在2個月內分11次偷公司的錢超過$1,700,000,本席以3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他沒有減刑因素,這亦是被告的刑期。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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