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然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51/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September 2017.

Case No.HCCC 251/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Sep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5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25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浩然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7年9月28日上午10時3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ly YIP,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rancis CHENG Ming-bun,由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本席判處。

相關的危險藥物是13.50克的結晶固體內含13.2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110克的結晶固體內含10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

案情指,被告人於2017年1月5日,在旺角洗衣街被警察截停的時候,在他身上搜出相關的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對警察說:「阿Sir,我失業,冇錢,所以幫人帶,畀次機會。」與警察會面的時候,被告人進一步承認,他幫一個叫(翻譯)「老闆」的人收取500元酬勞,幫他帶毒品。

被告人現年27歲,在中國內地出生,7歲的時候來香港,並無犯罪紀錄。被告人之前曾經做過運輸、物流、裝修工人等職業。被捕前,他曾經做過臨時廚師,賺取每月10,000元的人工,後來失業。

鄭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求情時表示,被告人出生在單親家庭並長大,後來認識壞朋友,誤入歧途,更染上毒癮,初時服用氯胺酮及可卡因等等,近期服用「冰」毒。根據鄭大律師所說,被告人已經非常後悔,而被告人亦親筆寫一封求情信予法庭,表示他現在已經十分後悔,希望認罪之後承擔法律後果。亦提及他媽媽及婆婆對他的支持令他深深感動,希望可以重新做人,希望法庭輕判。

鄭大律師亦指出,在被告人身上搜出較為細包的一包毒品「冰」,是被告人的報酬。但鄭大律師亦表明,被告人並不是要作供表示有部分的「冰」毒自己服用,而因此作為減刑的基礎。但鄭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人本身有毒癮這一點,在定出判刑起點的時候作出考慮。

正如鄭大律師所說,本案涉及的「冰」毒,法庭應該考慮譚伊真一案裡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根據譚伊真一案,販運70至30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範圍應該是11至15年的監禁。上訴庭定下判刑指引,目的要收阻嚇作用,防止遺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巿場,所以一般的求情原因,包括經濟問題、個人因素或是否有案底等等,都不是有力的求情理由。

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情況,考慮鄭大律師的陳詞,認為十一年零三個月的判刑起點是一個適合的起點,裡面已經包括鄭大律師所提的被告人本身有毒癮這一個因素。正如我剛才所說,本席看不到其他的有效減刑理由,唯一最有力的是被告坦白認罪,在及早的時候已經向法庭表示認罪,因此可以獲得三分之一判刑扣減,由十一年零三個月的判刑減至七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