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家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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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透露,2017年1月18日下午,警員在粉嶺進行反毒品行動,他們見到被告人獨自從一座大廈步出,並且四處張望。在警員尾隨被告人過程中,被告人用右手將一張白色紙巾掉在地上,警員將被告截停,並且在地上拾起該白色紙巾,發現白色紙巾內有一個透明膠袋,內有後來證實為23.8克的固體,內含20克可卡因。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之下,被告人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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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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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透露,2017年1月18日下午,警員在粉嶺進行反毒品行動,他們見到被告人獨自從一座大廈步出,並且四處張望。在警員尾隨被告人過程中,被告人用右手將一張白色紙巾掉在地上,警員將被告截停,並且在地上拾起該白色紙巾,發現白色紙巾內有一個透明膠袋,內有後來證實為23.8克的固體,內含20克可卡因。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之下,被告人沒有回應。 3.該包毒品市值大約37,000元。 4.被告人現年23歲,有三次刑事紀錄,都是涉及危險藥物,最後一次是販運危險藥物罪。代表被告人的江律師求情說,被告人與父母同住,在父親經營的工廠任職經理,月入15,000元,他患有先天性蠶豆症。 5.辯方呈交了被告人及他的家人和社工所撰寫的求情信,與及一封被告人願意身故之後捐贈器官的證明信,本席加以閱讀及考慮。江律師亦呈交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判詞,這些判刑例子都是因應不同被告人的背景及個別案情而定下,對判刑的幫助不大。 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定下判刑指引,案中的毒品是20克的可卡因,依照劉德明案及Rojas案的判刑指引,量刑起點應定為五年九個月,這亦是兩宗辯方呈堂區院案件的法官就與本案相若份量的危險藥物所採納的量刑起點。 7.被告人願意身故之後捐贈器官是值得鼓勵的,但不能夠構成減刑理由。除了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之後,案中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三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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