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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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指出,美味棧位於北角新都城大廈地下6號舖(「該店舖」)。2017年2月25日晚上8時,該店舖的店員李女士關上入口捲閘之後離開店舖。翌日上午,她回店發現店舖已被搜掠,店內夾萬被人打開,收銀機亦被撬開,共損失了11,300元,店內閉路電視拍攝了被告人在店內爆竊。被告人在2017年3月4日被捕。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385/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Aug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8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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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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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7年8月16日
出席人士: 黃振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冠霆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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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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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情指出,美味棧位於北角新都城大廈地下6號舖(「該店舖」)。2017年2月25日晚上8時,該店舖的店員李女士關上入口捲閘之後離開店舖。翌日上午,她回店發現店舖已被搜掠,店內夾萬被人打開,收銀機亦被撬開,共損失了11,300元,店內閉路電視拍攝了被告人在店內爆竊。被告人在2017年3月4日被捕。

3.被告人現年55歲,他有九次定罪紀錄,涉及多宗不誠實罪行,其中五次定罪涉及十四項入屋犯法罪。代表被告人的李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在案發前與88歲母親同住,他負責照顧母親。李律師指出,雖然被告人有多次入屋犯法紀錄,但最後一次定罪是2011年3月28日。在本案,被告人已經在最早時機表示會認罪。

4.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涉案處所並非住宅,對於初犯的成年人而言,一般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但是被告人有十四次相同罪行前科,對上一次定罪是在2011年3月28日,共被判監44個月。明顯地,以往的判刑未能夠阻止被告人再犯,對上一次定罪後獲釋距再犯本案時間亦不太久,為社會利益,本席認為應把量刑起點提高,以阻嚇被告人再犯。

5.本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並無減刑因素,被告人判監兩年。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