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少娟 對 衛生署屯門婦女健康中心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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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以原訴傳票的方式開展一宗專業疏忽的申索,明顯地於程序上犯錯,因為申索將牽涉事實上的爭議,原訴傳票的程序並不合適。

Cites 1 case

Case No.DCMP 2094/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MP 209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2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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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少娟  

第一被告人 衛生署屯門婦女健康中心  
第二被告人 DR LEE PUI MAN  
第三被告人 該中心護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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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7年10月4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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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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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以原訴傳票的方式開展一宗專業疏忽的申索,明顯地於程序上犯錯,因為申索將牽涉事實上的爭議,原訴傳票的程序並不合適。

2.問題是,於此情況下,法庭應否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抑或應該行使《區域法院條例》第28號命令第8(1)條規則的權力,讓原告人繼續本申索,但尤如本申索藉傳訊令狀的形式開始?

3.其中最關鍵的問題可能是時效限期是否已屆滿,如於原訴傳票開展後,即2017年7月20日後才屆滿,則剔除原訟傳票會影響原告人的實質權益。原告人指她的法援上訴程序仍未完成,本席認為本上訴聆訊應押後至法援上訴有結果後才進行。

4.除了以上的法律問題需要考慮,另外有其他牽涉法律原則及程序的問題亦需要處理,其中包括:—

(一) 法庭應否延長發出上訴通知書的時限,見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二) 法庭應否於上訴聆訊中接納原告人於2017年8月3日以後存檔的誓章為證供,見第5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三) 如法庭命令本申索應根據第28號命令第8(1)條規則繼續,並須轉移至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法庭應給予何等指示,包括與訟雙方應如何遵照實務守則18.1的規定;

(四) 最後,就三位被告人的身分問題,尤其是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原告人的申索須否作出修改。

5.若原告人的法援上訴得直,原告人可由律師代表處理以上及其他有關問題,故押後本上訴聆訊是較穩妥及有效率的做法。但若原告人的法援上訴被駁回,原告人仍須於下次的聆訊處理上述的問題。

6.現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一) 上訴聆訊押後至2018年1月12日上午9時30分,於第6號法庭於法官席前進行內庭聆訊,預留三小時;

(二) 原告人須於2018年1月5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及向各被告人送達補充陳詞綱要(如有的話),及若上訴得直,法庭應作出的草擬指示;

(三) 各被告人須於2018年1月9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及向原告人送達補充陳詞綱要(如有的話)及若上訴得直,法庭應作出的草擬指示;

(四) 今天聆訊的訟費保留待定;

(五) 被告人須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 徐韻華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張泳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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