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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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特委裁判官劉淑嫻席前審理後,被裁定一項「在中國客運碼頭的限制區域時,並無就該限制區域的有效通行證,亦沒有獲授權人員的陪同」 [1] 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621/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Nov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2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2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1216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淦文
(CHOW KAM M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7年6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 2017年11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特委裁判官劉淑嫻席前審理後,被裁定一項「在中國客運碼頭的限制區域時,並無就該限制區域的有效通行證,亦沒有獲授權人員的陪同」[1] 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2016年4月2日早上約8時許,一名入境事務助理員 (第一控方證人) 看見上訴人獨自在2樓入境層。上訴人用他的身份證試圖使用e通道入境。第一控方證人查問上訴人。上訴人說他忘記帶通行證,因此使用身份證「出境返工」。上訴人的會面記錄說自己是「信德中旅」的水手。上訴人同意他沒有得到香港海事處處長的豁免,亦沒有持有有效通行證。

上訴理據

3.上訴人在表格101指控方並無足夠證據。上訴人只是覺得沒有帶證件,覺得冤枉。海事處沒有權拘留上訴人。上訴人覺得被非法禁錮。

4.上訴人在2017年6月16日下午5時許傳真一份36頁的文件至法庭,當中有一些文字談及申請法律援助,亦附上上訴人的會面記錄,亦訴說上訴人感到憂慮,沮喪無助的情況。有關信函的副本亦送遞給入境處處長、海事處處長及上訴人的僱主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上訴人附上法律改革委員會的一份報告書及一些信件。上訴人亦附上他在屯門精神健康中心的新症預約文件。

5.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時聲稱自己有思覺失調,說他在原審時「精神錯亂」,認為審訊不公,要求發還案件重審。上訴人反對他的會面記錄呈堂,認為他當時不清醒,有關當局是以「莫須有」的罪名加害於他。

上訴理據的討論

6.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深知控方的舉證責任。她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自當以公正持平的態度來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7.裁判官認為3名控方證人「作供清晰明確、實話實說、和合乎邏輯。經盤問時,也毫不動搖。本席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2]

8.案情並不爭議的地方是上訴人是在案發的限制區域被發現。上訴人並沒有展示有關的限制區域的通行證,亦沒有獲授權人士陪同。控方證人指上訴人試圖以香港身份證使用e通道。第一控方證人已經道出上訴人的犯案情況,而控方證人的證供亦被裁判官信納。在這基礎上,上訴人的會面記錄的角色亦不是裁判官裁斷的關鍵。

9.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不相信上訴人不知禁區是什麼意思,亦認為上訴人有沒有犯罪動機不是控罪元素[3]

10.上訴人說他在原審時「精神錯亂」,但裁判官查問上訴人有沒有最後陳詞時,上訴人的答覆並沒有絲毫「錯亂」的跡象。上訴人說香港是法治之區,司法要獨立,亦說控方的舉證標準一定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等等[4]。上訴人並沒有提及他的精神狀況。裁判官在其裁決理由書中就辯方的特殊事項及普通事項的說法亦沒有提及。

11.綜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裁判官的裁斷並沒有不穩妥或不安全的地方。

結論

12.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本席在考慮上訴人的情況及本案案情後,決定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第548B章《商船(本地船隻)(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11(1)條及第30條

[2]  裁決理由書第19段,上訴宗卷第15頁

[3]  裁決理由書第30 - 31段,上訴宗卷第18 - 19頁

[4]  見審訊謄本,上訴宗卷第34頁M - O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