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20/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November 2017.
1. 呈請人丈夫就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2017年4月11日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陳法官早前拒絕給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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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7 年第 20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07 年第 237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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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呈請人丈夫就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2017年4月11日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陳法官早前拒絕給予許可。 2.陳法官將早前呈請人需要支付答辯人妻子每月$9,000贍養費的命令更改為每月支付$5,000。 3.本案的案情已在陳法官2017年4月11日「判案書(更改贍養費)」及其2017年8月18日「判案書(上訴許可)」詳見,本庭不在此複述。 4.陳法官是行使酌情權更改贍養費。上訴法庭處理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原則是上訴法庭不應重新行使酌情權,而是應衡量原審法庭之酌情權有否錯誤行使,例如違反法律原則、原審法庭考慮不相關事宜或漠視相關事宜。 5.呈請人所提出的四項上訴理由是指陳法官犯了以下的錯誤:
6.呈請人所提出涉及首三項上訴理由的爭議內容其實已經在原審時提出。陳法官已經考慮有關爭議及作出處理。本庭不認為有關上訴理由存有合理勝訴機會。 7.至於應該從何時開始支付更改的贍養費,陳法官在上訴許可的判案書已經清楚說明:
8.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 香港法例 9.1呈請人之申請完全沒有合理勝算機會,因此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8)條,裁斷呈請人不能就其申請要求本庭給予口頭聆訊。 9.2本庭命令呈請人支付答辯人本申請訟費。本庭簡易評定訟費為HK$5,000。
呈請人: 由黃律師事務所轉聘李曉恩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