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68/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November 2017.
1. 本案是一宗走私案件,走私份子利用貨櫃車改裝的暗格偷運電子產品,例如二手電腦、二手手機進入內地。海關人員分別在兩天 (2016年9月1日、2016年11月1日) 採取拘捕行動,一共逮捕了九名被告人,每一次拘捕行動控告相關被告人一項串謀走私罪,因此出現兩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的控罪 (即控罪一和控罪二)。另外,九名被告人當中有四名是內地人(即第二、第三、第七和第八被告人),他們各人被加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 (即控罪三至控罪六)。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