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雄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28/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October 2017.

2. 控方案情指出,2011年5月11日,田生地產有限公司(田生)開始收購位於尖沙咀金巴利道香檳大廈B座,該大廈的6樓F室及H室是其中兩個單位,而單位的業權(包括F室和H室)後來由恒基兆業有限公司持有。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28/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2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2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雄偉 CHAN HUNG WAI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7年10月31日
出席人士: 鄺文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潤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1年5月11日,田生地產有限公司(田生)開始收購位於尖沙咀金巴利道香檳大廈B座,該大廈的6樓F室及H室是其中兩個單位,而單位的業權(包括F室和H室)後來由恒基兆業有限公司持有。

3.田生後來發現F室及其他單位分別被人霸佔及租給其他人士居住或使用。F室被間隔分成為F1、F2、F3、F4、F5單位。2017年年初,田生開始採取法律行動,把被霸佔的單位收回,這包括F1單位及H室。單位被收回後,田生的職員以鐵鍊及鎖頭將單位的鐵閘鎖上。田生亦設置熱線電話給以前的使用者,或者以前的居住人士,通知田生安排時間到被收回單位,取回屬於他們的物件。

4.2017年3月8日,F1單位及H室的業權是由恒基擁有,而在上述日子,F1單位的鐵閘是被鐵鍊及鎖頭鎖上。

5.同日早上,姓的保安經理(第一控方證人)收到指示,有一名H室的前住客要求到單位取回個人物件。在同日下午大約1時,第一控方證人到達H室外,見到一男一女。第一控方證人認得女子是H室前住客,於是開啟H室的單位及單位的鐵閘給他們進入。

6.在同日大約下午4時許,第一控方證人在6樓巡邏時,聽到F1單位傳出聲音。控方第一證人查看鐵閘的鐵鍊及鎖頭並沒有被破壞,但是木門則是半掩。控方第一證人看見單位內有人影(由於H室的露台是在F1單位對面)。第一控方證人於是立即前往H室及要求進入單位。當時,在H室內只有那名女子,她開門給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前往露台,看到被告經F1單位的廁所窗口進入單位內,之後被告由同一窗口爬出F1單位。控方第一證人使用他的手提電話拍下被告的照片(有關照片在稍後時呈堂,作為參考之用)。第一控方證人報警。

7.同日下午大約4時許,近5時的時候,一隊警員到達涉案的H室單位,並且在單位外的一張檯發現一支螺絲批。

8.下午大約5時許,F1單位的前住客王艷到達單位。她從2017年1月1日開始,以$10,000元租住單位使用,在2017年3月2日,由於單位被田生收回,她並沒有再繼續交租。

9.後來被告人被警員以入屋犯法罪拘捕。

求情理由

10.被告現年45歲,中二程度,已經離婚,有一名12歲的女兒。辯方說被告是孝順的兒子,供養身患疾病的獨居母親。被告曾經是送貨、跟車和裝修工人,月入約$12,000元。辯方說被告的母親曾經到法庭支持被告。辯方呈上被告手寫的求情信,被告希望能夠從輕發落。

11.辯方同意由於被告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因此理應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

12.被告現年45歲,在內地出生,中二程度,從1987年8月,被告總共有39項定罪,當中涉及打劫、偷竊和毒品罪行。被告的求情信說他的繼父在今年6月過世,被告需要照顧年老患病的母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使被告能夠「盡快改過自新和陪伴年老及行動不大方便的母親身邊」。

13.被告從1987年已經有39項定罪,被告的求情信內容令本席對他改過的誠意有所懷疑,但本席自然希望被告真是能夠照顧年老患病和獨居的母親。

14.由於本案涉及已經被收回、理應丟空的單位,本席決定寬大處理,視本案涉及「非住宅式的單位」來處理。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式單位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被告從H單位經天井之類的地方爬入F1單位(見相片冊當中的三張照片)。警員在被告身上找不到任何贓物,被告亦沒有持有任何爆竊工具,而控罪是指被告入屋犯法意圖偷竊。雖然被告有不少前科,但是被告並沒有爆竊的定罪。

15.本席在考慮到案情之後,決定從輕發落,不以兩年半為起點,而以15個月為刑期起點。自從2016年9月開始,上訴庭在特區吳文南 [2016] 5 HKLRD 1訂定遲來的認罪所得到的刑期扣減的更新做法。就本案而言,被告是在案件開審的第一天才認罪,因此本席認為恰當的刑期扣減是百分之二十。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席因為他的認罪,而把刑期扣減百分之二十,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