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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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1/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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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洪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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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7年10月31日上午10時5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Noelle A CHIT,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UK King W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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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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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強姦罪成立。

2016年4月,當時事主約十六歲半,已婚,有子3個月大。她在網上找散工時認識被告人,雙方用WhatsApp聯絡。同年5月18日,被告人約事主見面打麻雀,事主後來應承。當晚,事主到砵蘭街康威大廈康威聯誼會,觀看被告人打麻雀,直至凌晨三時許離開。

5月19日,事主再應承與被告人見面。當時約晚上八時半,被告人在砵蘭街接事主,後帶事主到他住家,期間在房內強姦事主。當晚九時許,事主與被告人一同離開住家,在太子地鐵站內分手。事主隨後用WhatsApp跟女朋友透露被被告人侵犯。到5月20日晚七時許,事主才向丈夫透露被強姦,後來報警。

根據事主憶述,被告人犯案時沒有戴安全套。事主當時正值月經,被告人不理,繼續強姦她。被告人知事主只16歲,利用事主想搵散工,在網上結識她,再相約見面,第二次約會便犯案,以上都是加刑理由。

其次,本席認為,被告人借網站掩護,有計劃找目標犯案,行為卑鄙,不能姑息,應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根據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蔡小姐的報告,事主仍因本案而情緒受困擾,覺得無助,失去安全感。她抗拒親密身體接觸,而且時常處於高度警覺狀態,影響集中力和睡眠。事主曾擔心被告人會報復,這事後再不敢參加見工面試。臨床心理學家建議,事主接受心理治療,但事主不想面對情緒波動,婉拒治療。

被告人41歲,1985年從內地來港定居,有一姐一妹,父母已離世。1998年,被告人在理工大學畢業,犯案時被告人營運網頁,專門介紹兼職,月入大約一萬二千元。他有兩次犯罪紀錄,於2012年因企圖促致另一人賣淫罪和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罪,共被判入獄兩年。

辯方呈上被告人在2015年捐款給仁濟醫院和做義工等的獎狀,顯示被告人出獄後熱心公益。被告人呈上求情信,指當晚事主衣著性感,他一時衝動犯案,這點本席不會接受。被告人表示會在獄中進修,重新做人。家人來信指,被告人照顧家人,時常經濟支持他們。朋友來信指,被告人有創業精神、念舊和關心他人。

強姦是嚴重罪行,判刑必須顯示社會厭惡這種行為。除嚴懲被告人外,也應有阻嚇作用。關於量刑,本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劉展宇案的原則和陸景弘大律師呈上的案例CACC 224/2010、CACC 117/2010。

基於以上所述的加刑理由,現以7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的公益行為,減刑半年。判被告人入獄六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