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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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申請許可上訴至上訴法院,但申請於2010年11月17日被本庭駁回,詳細理由可見於11月19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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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11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1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1011號)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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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被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兩項勒索控罪,罪名成立。 2.申請人申請許可上訴至上訴法院,但申請於2010年11月17日被本庭駁回,詳細理由可見於11月19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 3.2010年11月29日,申請人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要求本庭頒令證明,本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4.申請人的申請,未有在實務指引所規定的7日時限內提出。申請人未有提出充分理由解釋延誤,但延誤時間未算太長,本庭仍需考慮申請是否可供合理爭辯的論點 (reasonably arguable point) 。 5.申請人在「上訴方的法律論點陳述書」,列出了他認為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即(A) 有關案中是否有違反無罪假定,因而引至審訊不公; (B) 是否有把舉證責任落於辯方; (C) 結案陳詞的秩序不妥; 及(D) 審訊的程序不妥。 6.本庭考慮了申請人的陳述,與及他在本庭提供的文件, 本庭看不到本案件有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駁回申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紹鼎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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