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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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裁判官溫紹明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猥褻侵犯罪 [1] 罪名成立,被判入獄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由 莊 大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58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Nov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8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58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244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良勇  
  (CHEN LIANGY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1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裁判官溫紹明席前審訊後,被判一項猥褻侵犯罪[1]罪名成立,被判入獄21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由大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31歲的泰國籍女事主,在案發當日晚上約10時40分獨自在住所附近遛狗。女事主身穿短袖T恤及短褲。女事主在行經北角大強街與電器道交界行人路時,女事主和她的狗停下。女事主後來感覺到有人用手從左至右觸摸事主的臀部,約3至5秒。事主大驚下轉身,看見上訴人在她身後約一呎之遙,附近沒有其他行人。事主用英文質問上訴人「What did you do? 」,上訴人沒有回應。事主看見上訴人用猥褻的眼光盯著事主的胸部,並且露出微笑。事主再問「Why did you touch me?」,上訴人答「Ok, ok, sorry」,同時笑著攤開雙手。

3.事主在此時遇見一對經常碰見的夫婦 (第二控方證人及其妻)。事主向第二控方證人求助,並且說上訴人觸摸她的臀部。第二控方證人報警。上訴人曾嘗試離開但被阻。當時上訴人有點酒氣。

4.上訴人並沒有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盤問證人時曾指出上訴人「從來其實都係冇摸到你嘅。」[2] 在裁判官查問下,上訴人的大律師在某一階段曾說「冇碰撞」,並不是意外,但後來辯方亦改變這說法。

上訴理據

5.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呈上一份33頁的陳詞綱要 (日期:2017年6月15日) ,列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偏袒。上訴人批評裁判官在聆訊的不同階段出現一系列狀況,令一名明理的旁觀者會合理地憂慮裁判官偏袒某一方,最後令審訊得不到公平的處理。這包括:

(1)  裁判官不必要地和不妥當地向兩名控方證人發問;

(2)  裁判官在控方尚未結案時有不妥當的表述,似乎有了定案;及

(3)  在審訊時,裁判官曾表現失去耐性,影響辯方的發問,包括打斷發問並要求加快節奏。

(二)   裁判官沒有妥善處理證人證言中的分歧或不合邏輯的證言。上訴人批評女事主「對觸摸的描述,在不同時間起了變化,由一開始很簡單的形容,到後期發展為比較嚴重的描述」。

(三)   裁判官依賴了武斷或主觀理據,以及在沒有清晰證供支持下,裁定上訴人接觸到事主絕不可能是意外。上訴人一方說上訴人可能有酒醉,亦沒有清晰證供表示現場人流稀疏。

上訴理據的討論

6.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深知控方的舉證責任。他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自然可以公正持平的態度來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7.裁判官小心考慮女事主的證言,「確信她說的都是事實,法庭裁定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她的證供。」[3] 裁判官亦說:

「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包含了控方第一證人對他作出新近投訴的證供,法庭提醒自己,有關證供不會加強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只會顯示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一致性。」[4]

裁判官肯定地說:

「上述接觸絕不可能是意外,法庭難以想像,被告如何可能從後會意外的從左至右掃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若接觸是意外,那接觸應是從後碰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而絕不會是從左至右的一掃。」[5]

裁判官亦基於女事主說她背後並沒有其他行人而說「事發時現場人流稀疏」。

8.另一方面,裁判官在考慮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相信他「已將事實說出,法庭裁定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的證供。」[6] 同樣地,裁判官亦接納其餘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

9.上訴人沒有出庭自辯,這是他的權利,而法庭不會因此而對上訴人有不利的推論。但這亦表示上訴人不能以第一身證人身份來削弱或動搖控方證人的證供。在這基礎上,本席認為裁判官絕對有權作出他的觀察、推論和事實裁斷。

10.就第一項上訴理由,即裁判官偏袒之說。上訴人一方用了差不多19頁的陳詞大綱的篇幅來列出論點引述審訊謄本。但上訴人是由一名大律師代表抗辯,而裁判官的對答可說是案件管理和案情聚焦的處理方法。本席認為裁判官和辯方大律師的對話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但這只是事後檢討的環節。很多時在審訊期間,雙方的即時反應並不能隨意用偏袒的角度來看。從案情的發展以及對話的上文下理,本席並不同意裁判官有偏袒控方,亦不同意審訊並不公平。

11.就第二項上訴理由,即控方證人證言中的分歧或不合邏輯之處。上訴人一方引用不少女事主的描述如「打橫掃」、「用手摸」、「摸我臀部」等等[7]。女事主是泰籍女士,母語並不是本地話。但事主所帶出的訊息很簡單,很清晰,即是上訴人用手觸摸事主的臀部。無論是一下,還是三秒;無論是「由左邊打橫掃」還是「用手摸」,本席認為事主的重點都是一樣:女事主被人摸她的臀部。其他枝節性或非關鍵性的描述只是裁判官評審事主投訴的一致性,和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本席亦注意到當上訴人被事主質詢時,女事主說上訴人用猥褻的眼光注視著事主的胸部。而當事主再以英語質問上訴人時,上訴人回答「Ok, ok, sorry」,而不是感到愕然,感到被冤枉,感到「摸不著頭腦」為何事主這樣對待他。裁判官信納事主的證供,而事主對第二控方證人的新近投訴並不是關鍵性。本案的重要環節是上訴人在案發一剎那觸摸事主的臀部,而這是猥褻性的行為。

12.就第三項上訴理由,上訴人一方批評裁判官錯誤裁定事件絕不可能是意外。

13.這便是視乎案情的事實裁斷。裁判官信納事主之說,事主臀部被摸那一刻,事主後望便見到相距甚近的上訴人,而後方亦沒有其他行人[8],這表示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觸摸事主。而在事主後方亦沒有其他行人,這表示上訴人沒有理由和事主的身體距離那麼近,亦排除有其他行人觸碰事主的可能。

14.上訴人一方這一點的上訴理據亦令本席費解。因為大律師在原審時亦代表上訴人,而大律師在盤問證人時明言這不是意外事件,而是上訴人根本沒有觸碰事主[9]大律師的結案陳詞說,被告當日帶點醉意,行經女事主身後,女事主突然轉身,郁動,揮手,又「加上被告佢可能行路唔係咁穩定,中間可能發生咗啲碰撞,而呢個碰撞可能係好輕微嘅…而女事主就將一個意外嘅碰撞,甚至可能一個冇碰撞,就呢個意外,就變成…呢個非禮事件…其實呢個可能係純粹一個意外嘅觸碰」[10]

15.本席認為這是自相矛盾的說法,一方面辯方說可能沒有觸碰,但另一方面則說觸碰輕微,可能是意外。辯方在盤問證人時對裁判官的對話卻明言這並不是意外,而是根本上訴人並沒有和女事主碰撞。

16.無論如何,裁判官信納事主的證供,事主說她被上訴人觸碰,裁判官從各項因素排除意外的可能。這是裁判官的事實裁斷。

結論

17.基於上述的觀察和理由,本席裁定上訴理據並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轉聘莊向華大律師代表



[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

[2] 審訊謄本,上訴宗卷第53頁J – M段

[3] 裁斷陳述書第8段,上訴宗卷第13頁T – U段

[4] 同上,第7段,上訴宗卷第13頁J - L段

[5] 同上,第12段,上訴宗卷第14頁N – Q段

[6] 同上,第9段,上訴宗卷第14頁F – G段

[7] 見上訴人的陳詞綱要第32段

[8] 見審訊謄本,上訴宗卷第27頁R段和第34頁T段

[9] 同上,上訴宗卷第53頁J – M段

[10] 同上,上訴宗卷第20頁K – O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