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繆恆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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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5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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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妳喺裁判官席前承認咗兩項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喇,同意咗有關嘅案情,咁就轉介嚟到原訟法庭被判刑嘅。兩個控罪嘅罪行詳情,咁就分別就係指稱妳係販運0.27克嘅海洛英鹽酸鹽喇,呢個係控罪一喇,同埋係55.25克嘅海洛英鹽酸鹽嘅,呢個係控罪二嘅。 有關嘅事實就係話喇,喺2016年嘅5月20號喇,咁就大概下晝6點39分嘅時候,被告人妳就從一個住宅嘅單位咁就離開喇,咁跟住就上到去元洲街,咁跟住係喺上面,之前監視嘅警員就上前將妳截停。咁就當時搜妳身嘅時候就喺妳嘅右前褲袋就搵到控罪一裡面嘅一啲載有0.27克海洛英鹽酸鹽嘅物體。於是就警員將妳拘捕喇,然後警誡之後咁被告人妳就係話嗰啲毒品係自用嘅。警員然後將被告人妳帶返去涉案嘅單位,妳嘅住所嗰度喇,執行一個搜查令,咁就使用喺妳身上搵到嘅鎖匙進入單位嘅,然後入到呢一個房間A裡面嘅時候進行搜查喇,咁就搵到四個膠袋,另外就喺裡面就係總共有55.25克海洛英鹽酸鹽嘅份量嘅物質。咁另外亦都喺附近搵到電子磅喇,同埋另外一個膠袋裡面係載有一沓嘅可再封膠袋嘅。咁警誡之後被告人妳亦都話嗰啲嘅毒品都係妳自己服用嘅。 喺後來嘅錄影會面紀錄裡面被告人就講咗一系列嘅事情喇,其中就包括咁就話妳係用2,900鈫喇,由2015年嘅1或者2月開始租用呢一個涉案A單位嘅。咁就當其時係冇嘢做喇,咁就倚賴社會服務處(原文照錄)發放租金喇,同埋公共援助金大概八千零鈫嘅。咁妳係單獨居住喇,亦都只係妳有鎖匙喇。咁跟住妳就話係涉案嘅日子之前兩天,曾經係向一個叫「阿輝」嘅人就用兩萬六千鈫買咗兩點五安士嘅海洛英嘅。咁另外妳亦都話喇,當其時拘捕妳嘅時候,身上搜到嘅錢就係呢啲綜援金用剩嘅錢嚟嘅。咁根據控方所講喇,涉案嘅毒品嗰個市值當其時係50,885鈫喇,咁而社會服務處就確認妳當其時係每個月收取$8,914.92嘅公共援助金額嘅。 有關妳過去嘅刑事定罪紀錄喇,妳有九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咁就係八次法庭出現喇。咁第一個嘅定罪紀錄喺2005喇,當其時係26歲喇,就住盜竊,咁就被判處嘅。喺同年嘅稍後時間亦都係因為盜竊而被判刑嘅,咁當其時已經轉咗27歲㗎喇,咁就係判處咗去戒毒所接受戒毒嘅療程嘅。四年之後,2009年喇,妳就係就住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咗兩個月監禁,但係緩刑12個月嘅。然後喺三年後喇,喺2012年嘅時候,就再次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去戒毒所接受戒毒嘅療程嘅。被告人妳最後一次被判處監禁係喺2015年嘅12月7號喇,當天係有四項嘅盜竊罪,咁就判處咗總共應該係十二個星期嘅監禁嘅。妳最後離開監牢就係2016年嘅1月11號喇,咁就係大概妳干犯今次呢兩項控罪嘅四個月之前。 喺求情嘅時候,我得知妳而家嗰個嘅年紀喇,咁就係1978年出世喇,而家應該係38歲左右喇。妳嘅父母健在喇,妳而家係獨身,咁就有一個孩子同埋一個女兒喇,孩子就就嚟7歲喇。咁就女兒事實上喺妳還押期間--今年嘅2017年1月1號喺還押期間出世嘅。咁就由於係還押期間喇,咁所以妳當其時--鄭大律師講畀我知,妳就冇能夠得到毒品喇,咁所以能夠好好咁將全部嘅時間花喺照顧女兒嘅身上,咁所以喺呢一方面妳係有得著嘅。咁另外亦都提到係2009年開始,妳似乎就係受到一啲抑鬱嘅情形嘅困擾,需要接受治療嘅。咁但係妳本身又冇好好咁跟進喇,咁導致到妳人生裡面發生咗好多唔愉快嘅事情。甚至到最後導致妳嗰個大仔喇,就嚟7歲嗰位孩子係需要由社會福利署決定交付畀寄養家庭去培育佢嘅。咁鄭大律師就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喇,考慮到妳能夠係獄中得到一個女兒喇,咁而喺妳有機會全心去照顧女兒之後,妳係已經反省咗,希望能夠喺離開監牢之後都係繼續照顧呢個女兒,咁就希望法庭能夠係判處一個較輕嘅刑罰。 咁另外鄭大律師亦都係代表妳同法庭講喇,妳本身係一個有毒癮嘅人士喇,咁就喺涉案裡面有少部分份量嘅毒品係妳打算自用嘅。咁就鄭大律師甚至講到話喺控罪一裡面嗰0.27克嘅海洛英鹽酸鹽係妳打算袋喺身之後,若然妳唔服用的話妳就會去販運,咁但係妳亦都有一個意圖就係嗰啲可能係自用嘅,咁就希望法庭能夠係根據有關嘅情形,對妳作出一啲扣減嘅量刑折扣嘅。 咁我係亦都同呢一個鄭大律師講咗喇,咁妳可以考慮選擇去出庭作供嚟到去講關於妳使用毒品嗰個嘅份量呀、情形嘅。咁但係我就獲告知妳係決定不咁樣做嘅,呢個當然係妳嘅權利嚟。 有關販運危險藥物,尤其是係關乎海洛英鹽酸鹽嘅判刑指引,係喺案例劉德明裡面搵到嘅,係販運50至到200克之間嘅海洛英鹽酸鹽,判刑嘅範圍係5年至到8年嘅監禁。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被告人所販運嘅總共--總共,係控罪一同二加埋嗰個嘅份量就係55.25加0.27,就係55.52嘅。雖然係有兩項嘅控罪喇,但係一個正確判刑嘅出發點應該就係話將兩項控罪嘅毒品總數加埋一齊,然後先至加諸呢一個判刑指引嘅份量,咁然後就兩條控罪判處同樣嘅刑期,係用一個同期執行嘅情形處理嘅,呢個係有關案例已經好清楚交代㗎喇。 有關呢個案件裡面可能出現嘅加刑因素喇,咁就留意到被告人妳喺離開監牢之後四個月左右嘅時間干犯今次嘅案件嘅,呢個有可能係構成加刑嘅因素,我亦都會仔細咁考慮嘅。咁但係考慮完之後我嘅睇法係今次係妳第一次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喇,我認為妳仲未可以被定性為一個嘅慣犯,所以我不以此為一個加刑因素,唔會就住呢一個項目將妳加刑嘅。 喺求情減刑嘅因素嗰方面喇,咁一如較早時候提到喇,鄭大律師係提出有小部分嘅毒品就係被告人妳打算自己服用嘅。咁鄭大律師就係提到話係控罪一裡面嗰部分嘅毒品,0.27克嘅海洛英鹽酸鹽,係有可能係被告人妳從控罪二嗰一大拃嘅毒品裡面隨手攞咗出嚟,咁跟住就擺喺身上,咁似乎就可能打算自己服用嘅。咁當然喇,佢亦都係確認番妳當其時嘅意圖,就係話哦,可能係服用,咁但係唔服用亦都會可能將佢販運嘅,咁就亦都構成番呢一個控罪一妳認罪嘅基礎。鄭大律師亦都同法庭同意咁樣表示,就係話有關嘅法例係要求嗰個被告人若果係要減刑的話,嗰個自用嘅份量必須係一個重大嘅分數嘅,一個significant proportion喇,一個大部分嘅情形之下,significant,一個有關嘅重要嘅份量係自用先至能夠係給予一個扣減嘅,有關嘅案例我哋就叫做周俊生嘅案例喇。 咁喺呢個案件,我哋呢個案件裡面,被告人妳事實上係有一啲證據顯示,係可以支持到妳有可能係一啲自用嘅情形,咁同埋係支持到話係妳係一個有毒癮嘅人士喇。咁呢個證據就係話妳曾經過去有兩次因為管有危險藥物,咁就係被判處去戒毒所喇。咁而甚至喺2005年嘅時候,雖然唔係管有危險藥物嘅控罪喇,但係一個盜竊罪妳亦都係被判處咗去戒毒所嘅。咁我哋知道喇,若然係落咗呢個命令,咁好明顯嗰個戒毒所有關嘅醫務人員係認為妳係有毒癮,先至會接受去戒毒所進行呢個療程嘅啫,咁所以反映當其時妳係一個毒癮嘅人士嘅。 喺聽取鄭大律師嘅陳詞嘅時候,我係直接咁同鄭大律師反映,亦都表達咗根據佢嘅陳述,我並唔認為佢提出咗足夠嘅事情令到法庭可以裁定話嗰啲嘅毒品有一個significant proportion,大部分嘅份量係被告人自用嘅。我亦都邀請鄭大律師去考慮要唔要用一個Newton enquiry,一個獨特嘅、分別嘅聆訊嚟到去確認,以容許被告人妳可以選擇進入證人欄,喺宣誓之下提出一啲證據,嚟到顯示嗰個真正自用嘅份量嘅。鄭大律師好肯定咁樣去話畀法庭知喇,佢已經向被告人解釋咗呢個事情,亦都係聽取咗被告人嘅指示,被告人係並不希望咁樣做,所以鄭大律師亦都唔能夠選擇呢一個途徑去做嘅。 即使我接納話控罪一裡面0.27克份量嘅海洛英鹽酸鹽有可能係被告人作嚟自用嘅份量,呢一個嘅份量亦都只係構成總數裡面嘅百分之0.49嘅--對唔住,係百分之0.49,係喇,啱嘅,係百分之0.49嘅。咁所以基於呢個情況,我係並不能夠裁定話呢一個涉案嘅毒品裡面有一個significant proportion(重大嘅份量)係被告人作為自用嘅。咁所以我亦都進一步唔能夠引用周俊生案例嘅指引,話需要給予一啲自用嘅扣減嘅,所以我係並不給予被告人任何自用嘅扣減嘅。 判刑喇,使用一個純粹數學嘅出發點喇,將有關以上提到劉德明案例裡面嘅判刑準則加諸去到我哋呢個案件裡面總共55.52克嘅海洛英鹽酸鹽的話,一個合適嘅判刑起點就會係98個月嘅監禁,98個月嘅。由於被告人妳係適時咁去認罪喇,所以妳係應該得到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嘅,喺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之後嘅刑期就會係65.3個月嘅監禁,65.3個月嘅監禁嘅。 喺聽過鄭大律師嘅求情陳詞裡面提到,妳喺獄中誕下一名女兒喇,咁而妳係有全副心機去照顧呢個女兒,亦都希望能夠離開監獄之後去照顧妳嘅女兒。我睇到妳係衷心--似乎喇,有證據顯示妳係衷心希望展開人生一個新嘅一頁,咁就唔好再失去另一個孩子,呢一個我睇到嘅。就住呢一點,我係純粹基於一個嘅人道理由,我會扣減妳嘅刑期,扣減嘅幅度係5.3個月,5.3個月,換句話說,就住呢兩項嘅控罪,每一項控罪都係判處60月嘅監禁,係同期執行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