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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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8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1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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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承認咗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分別係控罪一同埋控罪三;同埋一項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呢個係控罪二,呢個承認係喺一位裁判官嘅席前,就係根據番《裁判官條例》第81B條,將案件轉介原訟庭判刑。 有關呢個控罪裡面嘅事實嘅撮要,喺2015年8月7日晚上大概11點嘅時候,一位姓馮嘅男子喺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嘅時候被海關關員截停,咁就喺佢身上就搵到控罪一,控罪一裡面所有嘅毒品,經過調查之後,馮先生就同海關關員講,就話佢係將啲毒品帶嚟香港畀人,咁喺呢個海關嘅要求之下,馮先生同意進行一個監控送遞,喺多次電話聯絡之後,馮先生就最終被告知要將嗰啲嘅毒品帶去荔枝角道嘉業大廈1樓嘅麥當勞餐廳嗰度轉交別人。 喺8月8號凌晨4點27分,被告人就係出現喺麥當勞餐廳裡面就攞咗馮先生嗰個搦住嘅袋,咁裡面就裝晒所有控罪一嘅毒品,然後嗰個行動就曝光,跟住隨即被告人就喺現場被拘捕。 警誡之後,被告人就話係一個叫陳真嘅人就話畀1,000鈫佢去麥當勞度攞嗰個袋。另外有關喺被告人身上搵到嘅0.11克嘅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人喺警誡之下就話,呢啲係佢自己服用嘅毒品嚟嘅,當其時被告人搦住一個嘅手提袋,旅行袋,亦都係由關員去搜查,搜查之後就係發現咗一個白色嘅膠袋,而喺白色嘅膠袋裡面另外有三個嘅膠袋,每一個膠袋都裝咗一啲嘅晶體,後來檢驗之後就發現裡面嗰個總共嘅毒品嘅含量就1,960克嘅俗稱「冰」毒。警誡之後,被告人就話嗰三袋嘅「冰」毒都係佢嘅,咁就話係陳真應承話畀2,000鈫,就叫被告人就從內地將啲「冰」毒帶入嚟香港,被告人就話佢冇陳真嘅聯絡資料,詳細嘅聯絡資料,咁就同埋亦都未收到任何話應承畀佢嘅錢。 喺後來嘅錄影會面紀錄裡面,被告人就再畀多啲詳情喇,咁就話佢係喺根據陳真嘅指示去搵馮生去攞嗰啲嘅毒品,攞咗嗰啲嘅毒品之後就會係等候進一步嘅指示點樣處置。另外,陳真亦都指示佢就係喺呢個深圳一間酒店外面一個垃圾桶嘅旁邊係搵到同埋攞走咗嗰個旅行袋,而旅行袋裡面就係頭先提到有三袋膠袋嘅「冰」毒,每一袋佢送嚟香港嘅毒品,被告人就話佢理論上應該得到1,000鈫嘅酬勞。至於嗰個身上搵到自己服用嘅海洛英鹽酸鹽,佢就係喺旺角同某個人買嘅,佢自己服用。咁而係所有喺被告人身上當其時搵到嘅「冰」毒嗰個當其時嘅市值估計係983,052鈫。而喺嗰個被告人從馮先生接過嘅袋裡面其實都有少量嘅草本大麻,咁嗰個價值就係$354.17。而被告人身上自己服用嘅海洛英鹽酸鹽,當其時嘅市價就係$172.27。 有關之前嘅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有兩個嘅刑事定罪紀錄,但係兩個都並非與毒品有任何關係。 喺求情陳詞裡面,我就得知喇,被告人58歲,喺1960年從內地嚟到香港,之後曾經做過地盤工人,但係喺2014年就停止咗,因為佢係受咗傷。 係工傷嚟嘅,係咪呀,Mr Lam? MR LAM:係呀,冇錯。 官:係呀,因為受咗工傷。 被告人係之前就同佢78歲嘅媽媽一齊居住,另外仲有一個佢嘅妹妹,被告人嘅媽媽就有腦退化症,而佢嘅妹妹就係因為腦袋亦都有病,需要係長期臥床,同埋長期需要人不停咁樣照顧。喺被拘捕之前,被告人就負責照顧佢兩位嘅人士,但係而家呢一個擔子就落咗喺佢嘅細佬身上。 有關被告人違反佢之前一個嘅緩刑命令嗰方面,林大律師就認為係可能會同意個法庭係將佢嘅執行嘅,但係就考慮呢個案件嘅整體嘅刑期,都係認為最終係其實唔應該執行。 就住嗰個嘅毒品嘅份量,林大律師就正確指出,控罪一同埋控罪三嘅總共牽涉嘅「冰」毒就2,958.38克嘅,當然喇,控罪一裡面仲有少量3.31克嘅草本大麻,但係林大律師嘅睇法就係考慮到呢個草本大麻嘅份量同埋嗰個嘅藥性,法庭喺判刑,尤其是控罪一嘅時候,其實係可以唔需要考慮呢一個大麻嘅刑期,因為嗰個影響將會係非常之細,林大律師甚至計算出嚟話,若然係類似「冰」毒咁樣嘅毒性計番出嚟嘅話,只係一千份之三嘅份量嘅啫。 有關控罪二嗰一部分 林大律師亦都提出喇,因為牽涉嘅份量只係0.11克,而且係自用,若然,若然單獨處理一個咁樣嘅控罪,喺裁判法院裡面,未必即時會需要監禁,因為被告人冇同類嘅紀錄。咁就進一步林大律師亦都係話,應該法庭最終就係主要考慮呢一個「冰」毒嘅判刑。然後林大律師又指出,若以一個總數2,958.38克嘅「冰」毒嚟到睇嘅話,根據案例,嗰個判刑指引嘅指示係刑期將會係23至到26年之間。 就住呢一個控罪三裡面,牽涉到話被告人佢承認係從內地將「冰」毒帶入香港,幫別人,咁就林大律師指出,雖然案例話係需要有一個加刑嘅因素喇,呢個係,咁但係有關嗰個鍾炳焜嘅案例,並不等同於話,如果嗰個毒品嘅份量係超過1,000克嘅話,就要再按比例去遞增呢一個加刑嘅刑期,控方嘅袁大律師亦都同意呢個睇法,咁就佢哋亦都係認為,綜觀過去嗰啲嘅案件,即使牽涉到大量嘅,牽涉到二點幾公斤咁樣嘅可卡因嘅時候,嗰個加刑都係去到兩年嘅啫,所以亦都希望喺呢個案件裡面,法庭只係考慮嗰個加刑嘅刑期去到兩年。 有關判刑指引 超過600克嘅販運「冰」毒,超過600克嘅判刑嘅案例係喺兩個案件裡面提出,咁就分別係譚伊真同埋後屘嘅Abdallah。就根據案例,一如林大律師所指出,假如係600至到1,200克嘅「冰」毒的話,判刑嘅範圍就係20至到23年嘅監禁;如果係1,200到到4,000克嘅「冰」毒,判刑嘅範圍就係23至到26年嘅監禁。我哋呢個案件裡面,控罪一嗰個嘅「冰」毒就係998.38克,控罪三嘅「冰」毒係1,960克。換句話說,總數,控罪一同埋控罪三加埋,一如好似林大律師所講,就2,958.38克。 判刑起點 就住控罪一,一個用純粹數學嘅出發點嚟到去考慮嘅判刑起點,會係根據番嗰個判刑指引的話,就會係263個月嘅監禁,而我亦都係採納呢一個嘅判刑起點,喺達至呢個判刑起點嘅過程裡面,我係冇考慮控罪一裡面嗰個嘅少量草本大麻,因為嗰個份量同埋毒性,一如好似林大律師所講喇,比起「冰」毒係相差太遠喇,任何加諸佢身上嘅刑期都會係將呢一個草本大麻嗰一部分掩蓋晒,所以我認為只需要考慮「冰」毒呢一個控罪一嘅判刑就得喇。 至於控罪二,呢一個係管有少量嘅海洛英鹽酸鹽,嗰個判刑嘅酌情權完全喺判刑者手上。我考慮過呢個案情,我認為我可以採納一個6個月嘅判刑起點,就住控罪二係6個月嘅判刑起點。 有關控罪三,同樣地,一個純粹用數學計算方法嘅出發點,就會係達至一個判刑起點就係285個月,285個月嘅判刑起點,我亦都採納呢一個判刑起點。 跟住落嚟,我要考慮一啲嘅加刑嘅因素嘅存在,有關控罪一,被告人係喺香港裡面,喺馮先生手上去接過嗰啲控罪一裡面嘅毒品,所以並冇牽涉一個跨境嘅元素,我亦都裁定,控罪一裡面並冇其他任何嘅加刑因素。 有關控罪二,同樣地,亦都係冇任何加刑因素嘅存在。 至於控罪三,根據被告人自己嘅招認,佢係承認咗,佢係將嗰啲毒品係幫呢個陳真由內地帶入嚟香港,咁就係希望得到一啲嘅酬勞。 跟住我就會考慮到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鍾炳焜(CACC 85/2014),咁樣嘅跨境嘅販運危險藥物係一個加刑因素,而係應該要須要將個刑期加重,上訴庭喺嗰個案件裡面,就住1,000克以下嘅毒品,就提出咗一啲嘅指引,咁對於500至1,000克嘅「冰」毒,認為嗰個加刑嘅刑期應該係一至兩年間。一如我較早時候去提到過,我哋呢個案件裡面,考慮到嗰個控罪三嘅毒品係1,960克,我認為嗰個加刑嘅刑期應該係24個月(即係兩年),24個月。換句話說,就住控罪三,喺未作出任何量刑嘅扣減之前,嗰個刑期就會係原本頭先所採納嘅285個月嘅判刑起點,加上呢一個嘅加刑因素24個月,即係285加24,就係309個月,呢一個係未有任何折扣之前,控罪三嘅刑期309個月。 好喇,跟住睇下有咩嘢嘅求情因素要考慮。喺呢個案件裡面,我嘅睇法係唯一一個求情因素就係被告人適時嘅承認控罪,佢喺最早有機會已經表示會承認控罪㗎喇,咁因此,佢會就住呢一啲嘅刑期,全部都會得到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好喇,扣減之後嘅刑期就會係好似如下咁樣嘅情形: 就住首先控罪一先喇,給予佢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之後,嗰個刑期就會係175個月,呢個係由原本嘅起點263個月,咁乘2,除3之後,就出現175.33,我就將嗰個零頭就係剔除,所以就175個月,呢個係三分之一扣減之後嘅刑期。控罪一,175個月。 好喇,控罪二,亦都係畀呢個被告人三分之一嘅扣減,由於嗰個判刑起點係6個月,三分之一嘅扣減就會係4個月嘅刑期,扣減之後係4個月,控罪二係4個月嘅刑期。 有關控罪三,嗰個起點就係309個月,咁309個月,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之後嘅刑期就會係206個月。控罪三,扣減之後,三分之一扣減之後嘅刑期係206個月,206個月。 跟住落嚟係一個判刑整體性(totality)嘅考慮,一如以上提過,控罪一同埋控罪三加埋嘅「冰」毒,咁就係2,958.38克,用一個純粹數學嘅出發點,將有關嘅判刑指引加諸喺呢個份量上面,就會達至一個298個月嘅判刑起點,298個月嘅判刑起點,咁就係未有任何嘅加刑。但係由於呢一個控罪三裡面嘅毒品,其實即係等於百分之六十六點二七總數,咁就係由內地去帶入嚟香港,咁所以就係一個國際元素,所以須要就係將佢嘅刑期加重24個月,加重24個月。換句話說,298加呢一個嘅24個月之後,即係控罪一同埋三嗰個刑期就會係322個月,呢一個嘅刑期就會係得到三分之一嘅扣減,扣減之後,322扣減三分之一,就會係214個月,因為呢個又係扣除嗰個零頭,原本係214.67,咁就扣除個零頭就214個月,呢個係扣減之後嗰個嘅總刑期,理論上。另外,我亦都會認為控罪二裡面嗰個管有危險藥物嘅控罪裡面其中嘅兩個月,應該分期執行,咁若然加多兩個月,就會係214個月,加兩個月,就係216個月,呢個就係若然將所有嘅毒品擺埋一齊考慮嘅話,即係控罪一同埋三。 好喇,要達至216個月呢一個最後嘅刑期,我就會命令,控罪一裡面嘅8個月嘅刑期,將會與控罪三分期執行,即係話嗰度就會係得出214個月,餘數就係同期執行,即係控罪一嘅8個月同埋控罪三嘅206個月係分期執行,嗰度就係8加206,就214個月。而我命令,控罪二裡面嘅其中兩個月係同其他嘅刑期分期執行,即係214加2,就216個月,餘數就係同期執行。換句話說,總數三項控罪,扣減之後嗰個刑期就會係216個月嘅監禁。換句話說,等同於18年嘅監禁。 好喇,有關嗰個嘅緩刑是否執行呢一個考慮。首先,被告人係喺2015年1月9日當天係就住一項控罪被裁判法院判罰咗4,000鈫同埋3個月嘅監禁,但係呢個刑期就係被命令緩刑12個月執行,換句話說,即係話12個月裡面佢唔干犯任何刑事罪行的話,就唔需要坐呢3個星期嘅監禁,但若然干犯的話,就有可能會被命令去,除咗新嘅控罪被處理之外,呢一個嘅緩刑命令亦都會被執行。被告人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干犯控罪一同埋控罪三嘅日期係2015年8月8日,咁換句話說就係話喺呢個緩刑令裡面嘅第七個月,執行期間嘅第7個月係發生呢個事情,即係仍然仲有5個月嘅時間,呢個緩刑令係會有效。我嘅睇法係被告人就喺佢同意去幫呢個陳真內地帶毒品入嚟香港,同埋佢同意幫呢個陳真去麥當勞攞啲毒品,喺馮生手上接過嗰啲毒品嘅時候,佢必定知道佢當其時係有一個緩刑令在身。另外,其實佢之前嗰個緩刑令背後嗰個嘅定罪嘅罪行係一個非法管有可完稅嘅貨品,呢個就當其時必定牽涉就係話,我嘅睇法係被告人佢係--佢係咪將一啲嘅未完稅貨品係內地帶入香港呀?「走水貨」我哋俗稱。 MR LAM:我了解就係,佢係一啲--佢當時管有一啲嘅即係香煙嚟嘅。 官:哦,私煙嚟嘅,係咪呀? MR LAM:係。 官:私煙嚟嘅,okay。 即使係咁樣嘅情形之下,佢知道自己曾經係管有私煙,但係佢仍然選擇將大量嘅毒品就係由內地帶入香港,同埋佢接手嗰個--馮先生嗰度接手嗰啲毒品。所以我嘅睇法,呢一個嘅3個星期嘅緩刑命令應該全數去執行,同埋係全數分期咁去執行,我亦都係作出呢個咁樣嘅命令。 換句話說,就住呢一個案件同埋之前嗰個嘅緩刑命令,被告人總共係判監十八年零三個星期,十八年零三個星期,呢個係被告人嘅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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