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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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7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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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喺2016年嘅11月25號喺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然後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1B條,轉介原訟法庭進行處理嘅。 控罪嘅詳情指佢喺2016年嘅4月7號,喺呢個崇正新邨嘅344C號屋裡面,咁就係非法咁樣販運咗20.22克嘅結晶固體,內含總共20.03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亦都係俗稱「冰」毒嘅。 案情撮要就話2016年嘅4月7號凌晨3點50分,一隊反罪行巡邏嘅警員見到被告人踩住單車迎面而嚟,見到警員之後,被告人放棄單車,然後走番返去自己嘅單位,警員追上,然後喺單位--被告人進入單位之後就截停呢個嘅被告人嘅,被告人當其時希望警員畀次機會。 後來進行搜查,喺單位裡面一張檯搵到兩個嘅可再封膠袋,分別裡面載有「冰」毒,另外一個電子磅同埋一百六十一個空嘅可再封膠袋,呢啲膠袋都係唔同嘅尺寸嘅。嗰兩個搵到嘅可再封膠袋裡面,先後後來確認,先後係藏有--即係載有9.07克同埋5.81克嘅結晶固體,分別係含有8.99克同埋5.75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警誡之後,被告人就話嗰啲毒品係佢自己服用嘅。警員然後搜查被告人一直帶住嘅斜孭袋,喺裡面就搵到兩個細嘅鐵盒仔,咁就喺第一盒裡面搵到四小包嘅懷疑「冰」毒,第二盒裡面搵到八小包嘅懷疑「冰」毒。後來經過化驗之後,兩個鐵盒裡面嘅物品確認為分別為1.21克同埋4.13克嘅結晶體,另外分別係含有1.20克同埋4.09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進一步警誡之下,被告人就話呢啲毒品都係佢自己服用。 喺其後嘅錄影會面紀錄嘅時候,被告人行使佢保持緘默嘅權利,冇回答問題嘅。 喺呢個案件裡面總共檢取嘅結品固體係20.22克,總共嘅毒品含量係20.03克嘅「冰」嘅,當時嗰個估計嘅市值就係6,127鈫嘅。 喺裁判官嘅席前,被告人係曾經承認同埋接受佢管有呢個案件裡面嘅「冰」毒作為販運嘅用途嘅。 被告人有二十七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咁就係透過十五次出庭去處理之後嘅結果嚟嘅。曾經喺1985年嘅時候,有一次嘅販運危險藥物嘅紀錄,當其時喺粉嶺裁判法院判處兩年嘅監禁嘅。被告人另外就有七次嘅管有危險藥物嘅定罪,同埋一個管有一啲器具係可以服用或者係吸入危險藥物嘅控罪嘅定罪嘅。佢對上一次嘅定罪係喺2016年嘅12月23日,當其時係為咗一項嘅串謀處理贓物罪,另外係無牌駕駛,另外係冇第三者保險使用車輛,同埋管有危險藥物控罪被定罪之後判刑嘅,當其時嘅總刑期係四年另兩個月嘅監禁。被告人係喺之前嗰一系列嘅控罪嘅保釋期間呢,干犯我哋今次呢一個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嘅。 求情裡面,我聽到被告人係--我知道被告人係56歲,香港教育至小學三年級嘅程度。喺2016年4月7號就住今個案件被拘捕之前,佢係曾經係一個送貨工人嚟嘅,月薪就係可以得到12,000至到15,000鈫嘅。被告人與妻子就已經分開咗㗎喇,咁就喺呢一個今次控罪嘅單位嗰度獨自居住嘅。被告人自從1980年代嘅時候已經係使用毒品㗎喇,咁而佢係由五年前開始,就係染上「冰」毒嘅毒癮嘅。 喺求情陳詞裡面,辯方代表大律師就指出,喺案件裡面所撿取嘅「冰」毒嘅成份裡面,有5.29克嘅「冰」毒嘅成份就係被告人當其時自己服用嘅,換句話說,就係嗰個斜孭袋裡面搵到嗰啲嘅毒品呢,被告人都話佢其實係全部自己服用嘅,咁計算之下,呢個係會係--百分比就係26.41嘅百分比嘅,即係5.29除以總共搵到嘅「冰」毒嘅成份喇,20.03,得出26.41嘅百分比嘅。 有關判刑嘅指引,販運「冰」毒判刑指引可以喺案件譚伊真入面搵到,呢個辯方亦都係接受,佢冇爭議嘅。咁若然冇其他嘅加刑或者係減刑因素的話,就住販運10至70克之間嘅「冰」毒,判刑嗰個嘅範圍應該係7至到11年嘅監禁嘅。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一個用數學嘅計算方法,就會得出20.03克嘅「冰」毒的話,就會係得出92個月嘅判刑起點嘅,我亦都係採納呢一個92個月嘅判刑起點嘅。 喺呢個案件裡面有一個嘅加刑因素,就係被告人係喺佢保釋期間,干犯今次呢個案件嘅,但係我留意到嗰一個控罪嘅保釋期係已經成個九個月,先至去干犯今次呢一個控罪嘅,而且嗰個控罪嘅性質亦都唔同,咁考慮到呢啲事情之下,我就住呢一個嘅加刑因素,就會將之前嗰個92個月嘅刑期加1個月刑期嘅,換句話說,就變成93,93個月嘅監禁刑期嘅。 好喇,跟住我就處理呢一個減刑嘅因素,求情因素、減刑因素。喺呢個案件裡面,我認為有兩個嘅減刑因素嘅,第一個好明顯喇,就係被告人佢適時嘅承認控罪嘅答辯,同埋喺呢個案件裡面呢,似乎顯示事實上面,佢係管有某一啲嗰--「冰」毒裡面某一啲嘅份量係佢自己服用嘅。一如以上提到過,辯方嘅案情就話5.29克嘅「冰」毒嘅內容係--嘅含量就係被告人自己服用嘅。根據案件譚玲婉,咁就上訴庭係確認咗,確認咗若然所有或者係一個重要嘅份量,一個比例,重要嘅比例(significant proportion)嗰個毒品,被販運嘅毒品係打算係自己服用的話,除非有一啲特別嘅情形去偏離呢一個以下嘅指引,否則一般嚟講,給予嘅扣減將會係喺百分十至到二十五之間嘅,就加諸喺呢個判刑起點上面嘅。上訴庭喺一個案件裡面,亦都係確認番較早前喺另外一個案例,黃雪巧(譯音)案例裡面,法庭就係建議考慮一啲咩嘢因素,若然係要決定嗰個毒品係咪一個significant proportion,一個重要嘅比例係自我服用呢,咁嗰啲考慮嘅元素就會包括毒品嘅份量、佢哋嘅價值、整體嘅周邊環境因素,包括嗰啲毒品點樣被包裝、有幾多個包裝搵到、嗰啲毒品喺邊度搵到、係咪一個住址,還是嗰個住址係咪由呢一個嘅販運者自己嘅租用,還是用其他嘅人嘅名義租用,又或者係咪一個公眾嘅地方當其時被攜帶住喇,呢啲毒品,同埋喺嗰個地方有冇搵到一啲服用毒品嘅器具,同埋嗰個販運者是否一個有毒癮嘅人士,同埋或者係一直已經係使用涉案嗰類型嘅毒品嘅人士,另外就係嗰個販運者佢喺被拘捕之後所給予嘅解釋,同埋嗰個販運者嘅--一般嚟講,佢嗰個經濟情況,亦都包括埋要考慮嗰個販運者過去嘅刑事定罪紀錄,尤其是係關乎同毒品有關嘅刑事定罪紀錄嘅,呢啲種種都係需要考慮嘅元素嚟嘅。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被告人有多次嘅管有危險藥物嘅刑事定罪紀錄,亦都過去曾經被判處去戒毒所嘅,而且最近一次就係2014年4月,曾經被判處去喜靈洲戒毒所接受療程,咁就喺2015年嘅6月17號被釋放,咁就只係十個月嘅距離我哋呢個案件嗰個干犯。 咁就另外控方好公平咁話畀法庭知呢,喺被告人嘅屋企裡面係搵到一啲用嚟服用「冰」毒嘅器具,另外喺拘捕之後,喺荔枝角羈留所進行呢個尿液測試嘅時候,亦都係對於「冰」--被告人嘅尿液亦都係對於「冰」毒係呈陽性嘅反應嘅,顯示佢係一個使用者嚟嘅。基於以上嘅事實,我裁定有足夠嘅證據去接受被告人本身喺干犯呢個控罪嘅時候,係一個有「冰」毒毒癮嘅人士嚟嘅。 辯方嘅講法就係話所有喺佢嘅斜孭袋裡面搵到嘅毒品呢,當其時佢都係打算係自我服--作為自己服用嘅,雖然被告人當其時其實帶住嗰個斜孭袋係被警方見到佢係離開緊呢個單位嘅,佢嘅講法就係話佢帶住啲毒品喺身上,咁佢稍後喺開工嘅時候呢,有需要都可以服用,因為佢每日都係服食幾多嘅份量嘅。 考慮到被告人佢過去嘅毒品有關嘅定罪紀錄,同埋係以上提到嗰啲顯示佢係有毒癮嘅人士嘅證據,我係願意接受呢一個講法,有可能係屬真實嘅。基於呢一個嘅事實版本的話,由於係總數嘅「冰」毒嘅份量係20.03,咁我亦都裁定百分之26嘅「冰」毒如果係用嚟自我使用的話,呢個係屬於一個重要嘅比例嘅,咁亦都會對呢個被告人嗰個判刑係有直接嘅影響嘅。我嘅睇法就係話基於呢一個嘅事實版本,應該係引用番嗰個法律原則底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嘅呢一個嘅範疇嘅比較接近--即係低過一部分嘅,咁我係給予10個月嘅扣減,10個月嘅扣減,咁就係從93個月減去10個月,就得出83個月嘅,經計算之下,呢個扣減係屬於百分之10.75,百分之10.75嘅扣減嘅,咁係稍為高過最低嗰個扣減嘅範疇嘅。另外由於被告人承認控罪,係適合時間之內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嘅判刑扣減,扣減咗之後,一個唔需要處理小數點嗰個刑期就係55,fifty-five,55個月嘅監禁,即係四年另七個月嘅監禁嘅,就住今次呢個案件,四年零七個月嘅監禁嘅。 跟住我要考慮就係一個判刑嘅整體性。被告人目前已經就住之前嗰一組嘅串謀處理贓物罪呢,係服緊一個四年另兩個月嘅刑期嘅,咁嗰個判刑日期係2016年嘅12月23號。喺嗰一組嘅控罪裡面,個干犯嘅日期據我所知,係2015年7月嘅,我哋今次呢一個控罪嘅干犯日期係2016年嘅4月7號,咁就換句話說,被告人係喺之前嗰個案件保釋期間干犯今次呢個案件,咁但係之間呢,正如以上提到過喇,有一個九個月嘅空隙嘅時間喺度嘅,另外兩組嘅控罪嗰個性質係都係唔同嘅,雖然之前嗰一組裡面有一條係管有危險藥物控罪,咁但係並冇一個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嘅元素喺裡面嘅。退後一步,退後一步考慮,我認為喺今個案件裡面嘅一年零十個月,一年零十個月嘅刑期應該同之前嗰個刑期分期執行嘅,而餘數係同期執行,換句話說,最終嘅總共前後兩個案件嘅刑期總共係6年嘅監禁,我認為呢個刑期足以反映整個--兩個案件嘅--事件嘅嚴重性,但係同一時間,對被告人亦都唔會有一個摧毀性嘅效果嘅,所以最終嗰個兩個控罪嘅--兩次--兩組嘅控罪嘅刑期就係6年嘅即時監禁,6年嘅即時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