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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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7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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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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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7年1月11日上午11時5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Sabra LO Shui Y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iza LI Lai Shan,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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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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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裁判官席前,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

當其時係2016年11月25號,然後案件轉介原訟法庭,係根據呢一個《裁判官條例》第81B條轉介原訟法庭進行處理嘅。

控罪嘅詳情係話,被告人喺2016年5月11號,喺翠寧花園對開,非法販運998克嘅固體內含235.30克嘅氯胺酮。

案情嘅撮要係好簡單。基於一啲嘅線報,便裝嘅警員就喺翠寧花園對開截停咗被告人,當其時係5月11號嘅大概下晝6點50分,被告人當其時搦住兩個嘅膠袋,就搵到膠袋裡面有兩個嘅飯盒,而飯盒裡面就搵到分別四包嘅危險藥物,後來確認裡面就係裝有控罪裡面所指嘅危險藥物。

警員拘捕之後,警誡之下就話,佢係幫人去帶呢一啲嘅毒品,就會收400鈫嘅,佢覺得嗰陣時係想搵啲快錢嘅。

當其時嘅毒品市值,2016年5月份,係130,738鈫嘅。

被告人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就係全部都係由一次嘅法庭聆訊去出現,就日期已經係2005年10月份,當其時總共判監32個月,控罪分別係盜竊同埋使用虛假文書嘅。

根據紀錄同埋求情陳詞,我知道被告人係38歲,教育至中五嘅程度,之前曾經做過倉務員一段長時間,佢並非一個毒癮人士,亦都冇三合會背景。佢仲係獨身嘅,但係之前同媽媽同埋哥哥一齊居住嘅。

佢干犯今次控罪主要嘅原因,因為佢就係染上咗一個陋習,即係一個賭博嘅惡,就賭波我估計係足球,同埋賭馬嘅,但係因為成日輸錢,最終導致佢向銀行借錢,但係亦都到最後,本金同埋利息都還唔到,不斷屋企就收到電話去追數,後來於是被告人就係諗住希望能夠搵到快錢,就上網去搜查,最終係透過網上面識咗一個人,嗰個人就話建議佢可以幫手帶毒品,每次就400鈫,跟住於是被告人就做咗一個錯誤嘅決定。而喺案發嘅當天,其實有人就叫咗佢去嗰個翠寧邨狗隻便溺嘅地方,去攞嗰啲毒品嘅,然後之後就會話畀佢知將啲毒品帶去邊度嘅,但係喺被告人攞咗呢啲毒品之後,都行唔夠五十公呎,就已經被警員拘捕,而被告人係已經立即承認所有嘅刑事責任,亦都係盡早喺東區法院第一時間已經承認控罪同埋同意所有嘅案情,就反映出佢嘅悔意。另外,辯方代表大律師亦都指出,佢對上一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已經係十年之前,希望法庭唔考慮成為一個嘅加刑因素。

辯方代表大律師亦都指出,根據案例許守城,235.30克嘅氯胺酮嗰個判刑指引範圍,應該係6至9年嘅監禁,就指出話應該係大概8年左右嘅判刑起點,希望呢個被告人能夠得到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亦都呈上咗一封由被告人自己書寫嘅求情信,基本上就係覺得,佢對身邊嘅家人同埋朋友,令到佢哋擔心感到難受,自己覺得內疚,覺得對社會造成破壞,喺還押嘅期間反省,就覺得自己失去咗自由同埋一份穩定嘅工作,好後悔同埋好擔心,認為自己年紀唔輕,希望可以盡快服刑完畢,重新投入社會,重新適應工作,作為公民、子女對社會同埋家庭貢獻多一啲嘅。

有關判刑指引,一如辯方代表大律師所講,嗰個有關嘅案例就係許守城嘅案例,有關嗰個嘅指引範圍就係,若然50至到300克嘅氯胺酮販運的話,就6至9年嘅監禁。

有關判刑方面,最高刑罰,販運危險藥物就係一個終身監禁嘅罪行嚟。若然經過公訴之後被定罪的話,亦都係可以罰款$5,000,000嘅。若然將呢一個判刑指引用一個純粹數學嘅角度出發點,就加喺呢個案件裡面,就會達至一個99個月嘅判刑起點,我嘅睇法,我亦都會採納呢一個99個月嘅判刑起點。喺呢個案件裡面,我睇唔到有任何加刑嘅因素,就住呢一個控罪嘅干犯,我睇唔到有任何加刑嘅因素。至於減刑嘅因素就有兩個,第一個當然就係被告人嗰個適時嘅認罪,另外一個就係佢喺最早一被拘捕即刻已經同警方完全咁合作,反映到佢係一開始已經完全接受自己喺呢個案件裡面嘅刑事嗰個責任。就住呢一個嘅減刑因素,呢一個嘅減刑因素,我係會將99個月嘅刑期減3個月,99減3,即係等於96個月,96個月監禁。

由於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佢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96個月嘅量刑扣減之後,就會係64個月嘅監禁,64個月嘅監禁,換句話說就係等於五年零四個月嘅監禁,五年零四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