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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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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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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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控方案情指出,受害人接獲來電,游說可用現金向AIA購買基金,從而可獲低息貸款,繼而再轉介受害人透過財務公司取得現金,期間被告與受害人接洽,並交出其虛假的AIA職員卡片,受害人於是交予被告1,000,000元現金,受害人其後卻再聯絡不上對方才知道受騙,於是報警求助。 3.被告作供,他同意為幫助朋友才陪受害人提取現金,再進行交收,但並無意圖欺騙受害人。關大律師亦指,被告並非同謀者,他只是無辜的代理人。 4.根據雙方同意事實(P1及P17),
5.除上述同意案情及3份錄影會面紀錄外,控方只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包括事主PW1王良鍵及PW2鄭文傑(友邦保險企業部董事),被告亦選擇作供。 證供撮要 6.PW1王良鍵,他是升降機技工,已從事19年,月入約25,000元,他已婚及有兩名兒子。 7.2016年10月15日,他在家中收到電話,自稱是AIA保險公司職員Simon Wong問他有否興趣借錢,亦向他講述細節,如利息等等,王先生不認識他,以前也未有聯絡過。後來對方在10月20日再聯絡他,講述其上司張耀樑(張)會聯絡他,他講述當天張耀樑再聯絡他及相約出來簽署文件等細節,於是雙方約了在10月24日,在銅鑼灣的麥當勞早上10時見面。他講述張約10時半才到來,而由於王先生穿著制服及告知了對方,張行近介紹自己,並出示AIA卡片,顯示是張耀樑經理(證物P8),繼而張向他講述可用現金買基金,亦教他可先向財務公司借錢,帶同入息證明及按揭文件便可,但著他須先向環聯取得信貸評級報告。對話中對方亦講述他要用樓宇先加按借錢,才向AIA買基金,金額約$500,000至$1,000,000。當開了投資戶口約2至3個月後,可取出金額,先還財務公司。而由於他已開了此投資戶口,可再以低息貸款,與供樓利息相若,張亦說會介紹財務公司給他。王先生最初表示只要$400,000至$600,000左右,張再向他解釋收取佣金的情況,亦表示可用1,000,000元戶口,日後借多少,才還多少利息。張也向他說,取得信貸報告後,可WhatsApp給張。10月25日,他講述向環聯取得信貸報告後,便WhatsApp予張耀樑,10月27日便收到昊天財務的劉智衡(劉)來電,問他是否要借錢及確認金額,繼而再相約在10月28日到黃律師樓簽署文件,在中環有餘中心。 8.王先生於是在10月28日早上約10時許到了黃律師樓,劉智衡亦向他講述還款細節及各情況,也表明要釘契,還清後會解契。其後,黃律師也同樣地講解,然後他簽訂了借貸文件P3及附件等等。其後,劉智衡便把1,000,000元支票交予黃律師,黃律師再轉交給他。他也講述,其實在10月27日,張耀樑已向他說10月28日沒空到取金錢,但因要用現金買基金,金額亦大,他會找信任的人,其表弟叫阿峰,也是AIA保險從業員,會與他聯絡收取款項。於是在當天,即10月28日他在律師樓時,阿峰已找過他,相約在律師樓附近。 9.後來,他離開律師樓到樓下時,阿峰再與他聯絡然後出現,他們並一起首先到了附近的KFC快餐店,但因該處人多,只坐下約5至10分鐘,當時他也問及對方(即被告)是否張耀樑的表弟,但被告並無直接回答,更只是在玩弄手機,後來他們便一同到了德輔道中的滙豐銀行兌現該支票,提取現金(銀行交易文件,見P4)。 10.王先生講述,他自己在排隊,被告則坐在一角。當時因為銀行沒有那麼多現金,於是只提取了500,000元現金,他於是致電張耀樑,說可否把500,000元入到他或阿峰的戶口,張卻說,因為是職員,購買一定要用現金,所以不得存入他們的戶口內,於是他及被告便再一同到了滙豐銀行總行,再提取另外500,000元現金。同樣地,他講述也是自己排隊,被告坐在一旁玩弄手提電話等等。他先後共取得1,000,000元現金(見銀行月結單,P5)。 11.王先生也講述,因在附近工作,他知道長江中心地牢大家樂較少人,於是與被告一起到那裡交收,被告在那裡首先出示了他的卡片P9,顯示是AIA的保險從業員,然後拿出了兩份文件,包括「過渡性貸款安排」文件P10及「臨時收據」P11。他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他對過名字及樣子,與被告相符,便在臨時收據上寫下被告的名字、身分證號碼及出生日期等等,確認他收下1,000,000元。被告隨即亦簽下英文 “Fung” 在文件上(P11),之後他便把兩袋公文袋,共1,000,000元現金交予被告,他也問被告需否點算,但被告說不用及很快便把現金放入袋中,再說要趕回公司點數及交予張耀樑,然後便離開了。 12.他形容被告看來像是剛出來工作,不是很專業,與他很少對話,只是問一句、答一句般。而在KFC時,他有問過被告做了多久,被告說與張在同一公司,但不同部門,但都是AIA的職員。他也解說為何會把那麼多現金交給被告,這首先是因為張耀樑對他說過,會由表弟阿峰,即被告代收,而被告也是AIA員工,若被告並非AIA的,他說不會把現金交給對方。可是過了兩天,他仍未收到張的電話,多次致電對方亦無回覆,他開始害怕,後來張終於回覆,說要往上海,過兩天才返來,又說做正式文件需時,說回來後會找他,可是後來張及被告均並無回覆。他於是致電AIA,才發現原來沒有此兩人,他也到過AIA觀塘的公司,亦確認沒有,於是他懷疑受騙,於11月2日報警求助。 13.就相關的1,000,000元,他指出是從昊天的財務公司獲得的,現在仍在還款當中,如文件P3附件二顯示,從2016年11月18日起,每月只還利息15,000元,年息18%,一年後,即2017年10月28日,便須一次過還1,000,000元,但劉也有告訴他,若他日後還有需要,可就這些款項再作貸款安排。他表示自己曾在2000年在AIA買過保險,但因經濟原因,2001年已中止。而在當日與被告在長江中心交收現金的情況,已被攝錄下來,情況如P6片段及P7相片所反映,他在P7A亦圈出相片中的他自己及被告。他表明以前從不認識被告,若非被告出示卡片及文件等等,他不會把現金交給被告,而那些現金,他認為最終是會交予AIA的。 14.盤問間,他同意被告沒有說過是AIA授權他收取款項,被告只說張委託他來收取的。他也同意被告並無猶疑,已拿出身分證,P11收據上的身分證資料,也與被告的身分證資料相同(見被告身分證副本D1)。至於P11臨時收據上所寫及簽署的資產財富管理部總經理鄭建森,他表示並不認識,也無人提及過此人。而就借貸文件P3第3頁寫上的借貸用途為裝修及清還外債,他被指出這是否謊言,其實只是買基金,但他指出最終這款項也是為此用途。張也對他說過,不可對別人說是他推介中介公司借錢的情況。至於P3文件上所寫洽商地點及完成地點是香港灣仔港灣道新鴻基中心的地址,他承認當天沒有到過此地方,這是後來才去的。而他亦認為向昊天所借的錢,相信是正常的,但他不同意被告是Tommy Yeung,由Simon叫來,被告沒說過叫Tommy,也沒有提及Simon。他也否認被告在KFC時已把文件拿出來。至於他在多份證人口供中沒提及過曾把其電話中的紀錄展示給警方看,他表示在落口供時,警員只叫他自己看,然後告知警方相關的資料及情況等等。 15.PW2鄭文傑,友邦保險企業部董事,任職7年,他確認其口供P12的內容。他表明公司沒有授權過被告楊尚峰收取任何款項,而PW1王良鍵亦不是友邦的客人或保單持有人。而公司只是有保單持有人,不會有貸款的客戶。在P12口供中,他確認張耀樑及被告的卡片P8及P9是偽造的,因為卡片上印有AIG友邦保險,但AIA已在2016年開始,沒有與AIG有任何夥伴或業務上的聯繫。至於過渡性貸款文件P10亦是偽造的,因AIA並無此文件,也沒有此程序或計劃。至於P11臨時收據也是偽造的,因為AIA公司不會如此向客人發出臨時收據,一般會以一式兩份正本及副本收據發給客人。而文件中的保險代理登記號碼亦不是AIA公司的紀錄號碼。張耀樑、楊尚峰及游卓能,也不是AIA公司的從業員,友邦從業員也不會印上AIG字樣的卡片,卡片上的電郵也與公司的並不相符,而AIA亦沒有資產財富管理部門。 16.至於P10鄭建森的口供,雙方亦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遞,當中他講述自2003年6月任職AIA保險公司,是財務策劃顧問。他從不認識卡片上所寫的Tommy Yeung楊尚峰及Jason Cheung張耀樑。P10及P11過渡性貸款文件及臨時收據上,雖然有他的名字,但並非他的簽名,他從沒有替任何人簽署過這些文件,而AIA公司亦沒有製作過這些文件等等。 被告的3份錄影會面紀錄 17.被告在2016年11月25日20:25至21:14時,自願進行錄影會面P14。他講述並不認識Simon Wong及張耀樑(問答19 - 22)。而就案中受害人王良鍵,他講述在2016年10月28日,曾陪他去拎錢(問答23 - 34),因當日一名叫Peter嘅人叫他陪王先生去攞錢,但他不認識Peter,只是之前一日,朋友游卓能給他Peter的電話9159 7767,於前一晚相約了在中環地鐵站,於當天早上約10時見面(問答39 - 72)。Peter當時叫他陪王良鍵攞錢及留下王的電話聯絡(問答73 - 76),他首先到滙豐樓下麥當勞等王良鍵,然後到滙豐取第一筆錢(問答84 - 92),亦聽到他在電話中向Simon說過此分行拿不足1,000,000元,要分兩次,於是後來到了滙豐總行取尾數,合共取了1,000,000元(問答93 - 106)。 18.他只知該1,000,000元好似係投資一啲基金,他負責將該1,000,000元拿去交予Peter(問答117 - 120),他覺得在街上交收較危險,於是帶了對方到長江集團中心樓下大家樂交收,而他也將兩份文件交給王良鍵簽署(問答111 - 120),他也講述由於王良鍵擔心被欺騙,因此要他拿出身分證作擔保,文件上亦寫下他的英文簽名,也寫下他身分證及出生日期等等(問答121 - 132),之後他便拿了該1,000,000元現金交予Peter,沒與其他人在一起。他致電Peter後,Peter說找了Simon與他交收(問答133 - 144),其後便再相約在滙豐銀行總行對面地鐵站約下午4至5時進行現金交收(問答145 - 154),Peter提及了對方的衣著,著西裝、30至40歲、戴黑超、有175高左右(問答155 - 169)。 19.至於游卓能的電話是6235 7136,他在屋企樓下球場認識他,他在竹園北邨居住,在盈福苑,游在正門左手邊11樓12室居住。他自己是做建築的,約20歲開始。 20.他亦講述當日早上,Peter突然交了一張印有他名字的AIA卡片給他(P14b(2))。他也很愕然,他也問及為何會有他的名字,對方說游卓能有他的身分證,他其後便把這張卡片交給王良鍵。之後Peter著他向王良鍵說,他就是這張卡片的人,說會陪他取現金。他也講述在KFC已給文件給他看,也是Peter教的(問答210 - 236)。KFC後樓梯的相片(P14b(4)),前面的是王良鍵,後面的是他。而游卓能說,因為有朋友唔得閒陪客人取現金,著他幫手,因為他當日放假,所以見幫得就幫,於是幫了朋友,並無報酬(問答246 - 252)。Peter給了他3份文件,兩份給了王,另一份文件後來與現金交予Peter所交付的人。游卓能約19歲,是酒店Bartender,172高(問答251 - 261)。他也講述只在滙豐陪受害人,之前在律師樓取現金時,他不在場,也不認識財務公司或律師樓的職員(問答262 - 268),而他自己則在多間銀行,包括恒生、滙豐、東亞、中銀、建設、Citibank、渣打都有戶口,但他的財產只餘10數元,在100元之內,而他也不知道游卓能有沒有報酬(問答269 - 288)。 21.被告的第二份錄影會面紀錄在2016年11月26日16:40至17:19時進行(P15)。 22.他進一步形容游卓能是中國人,皮膚較黑、深色,有172高,沒戴眼鏡,頭髮瀏海,長約到眼部位置(問答29 - 50),至於Peter則在10月27日晚上打電話給他,問他是否得閒陪客人攞現金,之後在28號早上,在中環地鐵站見面,Peter戴Ray-Ban太陽眼鏡,中國人,皮膚偏深色,30尾至40歲,175高,右手戴金銀色錶錶面黑白色(問答51 - 82),他陪客人取錢,Peter曾說會有7,000元報酬,但他說唔使喇,係為幫朋友游卓能,唔在乎7,000元。他不覺得報酬有可疑,因為他看見文件寫著AIA,他以前有接觸過AIA的文件,而文件也清楚列明王良鍵先生投資的回報等等,所以他覺得文件是真實的(問答87 - 106),而該1,000,000元,後來他交給了Peter的同事之後唔清楚點處理(問答107 - 110)。當Peter給了他一至兩張AIA卡片,他已立刻問Peter點解會有他名字,但對方說唔好講咁多,並催促他快些去會見客人,再追問時,Peter說王良鍵比較小心,注意安全,所以已幫他製作卡片交給王(問答111 - 122)。被告再講述,是Peter給他王良鍵的電話,雙方其後在中環見面及交收,王也告訴他從事升降機行業,王也有問他做呢行好唔好搵,被告覺得成件事開始有啲奇怪,所以沒回答王的問題(問答123 - 144)。被告也有給王一張Peter給他的AIA卡片,Peter之前給了他兩張AIA卡片,剩餘的一張,他在當天已丟掉在黃大仙區(問答145 - 160)。被告後來在滙豐對出的噴水池與Peter所講述的人交收(問答161 - 166)。 23.被告在會面中被問及有否覺得啲錢係不合法,係唔合法嘅,被告表示當時不覺得啲錢係唔合法嘅,因為佢有AIA文件清楚列明王的基金投資名稱,有埋每月回報,所以不覺得金錢是不合法的(問答174 - 175)。被告當時在長江集團地庫大家樂收到王的1,000,000元,是用Peter提供給他的啡色公文袋袋著(問答176 - 187),而Peter交給他的3份AIA文件,由於清楚列明王的投資基金名稱,加上有保險公司經紀簽名,所以他覺得係真實的,但後來他交錢給唔認識的人,則沒有要求對方簽收(問答196)。 24.被告的第三份錄影會面紀錄在2016年11月26日18:33至18:42時進行(P16),當中他被問及有關之前他講述游卓能住在桃園樓11樓12室,但警方證實並無此人,被告表示他可能記錯了地址,而被告自己也沒有去過該單位,只是聽游卓能講述此地址的(問答23 - 41)。 被告的證供 25.被告選擇作供。他現年23歲,與父母同住,2011年中五畢業,2013年起從事冷凍技工工作,2016年10月成為冷凍技師,月入約15,000元。有關游卓能,他是在案發前2、3年前在樓下球場認識的。游當時只是16歲,現在約19歲,做Bartender,過往每星期與他見面一至兩次,在樓下打波時,一起吃飯約10次或以上,也知道他住在桃園樓11樓12室,但沒有到過他的家。他記起在2015年時,因自己開支很大,向朋友借錢均被推搪或拒絕,只有游願意借他7,000元,他感觸很大,因為認識不久的朋友也借錢給他。2016年10月27日,游致電問他可否有空陪子俊的客人拿金錢,他剛巧在10月28日放假,於是便答允了。而子俊他也認識,與游及子俊吃過幾次飯,但他不知道子俊做甚麼工作或住在哪裡,他也沒有問游是陪甚麼客人,他猜想可能是游酒吧的客人。後來子俊致電,向他確認陪客人拿錢再交收,他心想此是簡單的事,沒問是甚麼客人或會否有報酬、回報等等。後來子俊約他在10月28日早上9時在尖沙咀地鐵站。有關此子俊,他曾在2016年8至9月期間向被告講及投資的事,約需100,000元,每月已有可觀的回報,後來被告在幾間銀行借了100,000元交予子俊,對方說1至4個月內便會有回報,但到11月25日被捕前仍未收到,後來也找不到他,應是給對方騙了。 26.而在28日當天,他到了尖沙咀後,子俊致電他,說要遲一點到,到11時半左右,有人致電他,說是Peter,又問他是否幫手的那位。當時他以為Peter就是要陪的客人,後來才知Peter是會再作安排,於是他與Peter相約在中環地鐵站附近,Peter看見他,便拿出了一個file,有3份文件,包括P10、P11,他看了約30秒,看見寫上投資歐洲成份基金及回報,亦有友邦保險的名字等等,這些要交給客人簽回的,而當中亦有另外一份白色文件,其後在交收時再簽。 27.當時Peter也另外再取出一叠卡片,然後給了被告兩張,是一樣的,即P9。上面有被告的中文名,但被告並非在卡片上所寫的AIA或AIG公司工作,他也並非卡片上的資產理財顧問或在友邦金融中心工作過,卡上的電話及電郵也不是他的,他的英文名字更不是Tommy,而是Ivan。Peter再對他說,知道他不是做這行,所以替他製作了這些卡片,當時他覺得愕然又奇怪,問Peter為何會有他全名,對方說游卓能有,但被告他自己也不清楚游是否有,但被告並不覺得卡片有問題,因為Peter也不覺得有問題,而Peter再對他說,稍後客人會致電他,著被告說是阿峰,會陪他拿錢等等。而他相信Peter,是因為看見AIA文件,覺得是真實的,與他以往父親曾替他買給他的保險文件相似。 28.被告在庭上也講述他容易相信人,不會懷疑別人,例如以往朋友曾告訴他可投資網上Poker,但要往內地入錢到大陸戶口,他後來照辦,之後卻沒再見過那朋友,被人騙了。另一次,在小學時,他看見別人偷了同學的八達通卡,交了給他,後來被人指是偷竊者而被記缺點等等。至於P8張耀樑那張卡片,他沒有見過,也沒聽過這名字。Peter亦進一步交了電話卡給他,與他自己的交換,Peter說完成後,會交回電話卡給被告,被告也不覺得這安排奇怪,因他不知道他們的做法是怎樣的。 29.其後PW1王先生致電給他,他便如之前Peter教他的,向王先生說,知道Simon今天沒空到來,由他代替陪王等等。王先生也告訴被告,在律師樓會取支票離開,雙方稍後相約在附近。被告看見王先生時,便把卡片交了給王先生,再到附近的KFC快餐店,期間王先生曾要求拍下被告的身分證,被告心想並非欺騙王先生,於是並無反對,在KFC內,他也有把文件交給王先生看。後來,他們便到了滙豐的分行拿錢,期間他聽到王先生在電話中說拿不足1,000,000元,後來便再與他到滙豐總行取尾數。王先生也曾問及被告「做呢行好唔好搵」,被告便回答「你睇我好,我睇你好」,只是簡單回答,不想誤導王先生,以免Simon做不成生意。被告之後便建議到長江集團地庫的大家樂做交收,在那裡,王先生問他取身分證做紀錄及要求被告簽名(P11)。被告照簽,因為不是欺騙對方,在KFC時,王先生亦說過「驚畀人呃」。被告給了王先生P10及P11文件,而王先生便給了兩袋現金給他,被告便放入背囊內,然後離開。被告之後立即致電Peter,因為始終1,000,000元在身,自己承擔不來,Peter告訴他,會有Simon另一同事找他交收,也叫他致電Simon,Simon再告訴他,交收的人穿恤衫、深色褲、戴太陽眼鏡、Gucci袋的,會在滙豐對面巴士站附近見面。被告後來到那裡,那人即問他是否阿峰,又說是Simon同事,再簽署了餘下的那文件,然後被告交了現金1,000,000元給對方,對方亦把被告的電話卡交還他等等,但被告沒有照樣要求拍下對方的身分證,因為覺得沒需要,因對方能稱呼他,也給他電話卡等等,被告說其後也沒有再與游及子俊聯絡。 30.被告進一步講述在其會面紀錄P14中,問答46說是游卓能給Peter的聯絡電話,他表示是記錯了,應是子俊給他的。而問答64說是前一晚相約也是記錯了。問答98提及Simon,但之前沒說過,是因為會面時警員沒有問。問答144說是與Simon交收,其實是Simon的同事,他沒說清,是以為警員會明白他的意思。 31.至於第二份會面紀錄P15,問答53說被告在10月27日晚收到Peter的電話,其實並非事實,當錄取會面紀錄時,因為他感到驚慌又亂,說話是很大聲也生硬,差不多的便說了。而問答87,被告確實沒收過任何報酬,而Peter只是在交收後對他說過報酬,但被告已表明不需要。問答120提及王先生比較小心,所以Peter給那卡片給他,Peter只告知他不單是陪取金錢,而是取那1,000,000元,被告表示不覺得奇怪。至於警方找游先生時,被告沒有一起去,他不知警員是否真的到了那裡找游先生。 32.盤問間,對於被告說原先只是陪人拿錢,後來竟演變成取金錢,這與其會面紀錄有所不符或出入,被告表示因為錄取口供時很亂,後來他冷靜下來,便可慢慢說出來。而會面中沒提及子俊,是因為當時不覺得與他有關,認為不重要,但後來被告改說其實是記不起才沒提及子俊。被告被問及其工作情況,他說是週一至週六,若暑期也有加班,平日9至6等等,而10月28日是星期五,那天老闆叫他放假,他有空才幫朋友。問及被子俊騙了100,000元,有否報警,被告說不夠證據,沒有報警。至於Peter既給了那張假的卡片給被告用,被告說沒想過是在參與甚麼騙人的活動,他也沒有想那麼多,也沒有致電游先生問清楚,而當時他覺得Peter是AIA的職員,從沒想過是欺騙王先生,但被告同意,他確實是不想王先生知道他原來不是AIA的職員,也同意這是刻意不作透露,是為配合致使王先生交出1,000,000元現金,但這也是Peter教他的,他才會照做,目的就是讓王先生交出現金。他願意照做,是因為應承了朋友,而自己也不懂say no,這純粹是幫朋友,但被告也不知道自己有否被授權代AIA收取現金等等。 證供分析及裁斷 33.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須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他過往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較具誠信及具較低犯罪傾向。 34.首先,就控方的案情,辯方其實並無很大的爭議,尤其關於受害人的證供,就他起初怎樣被自稱為AIA的張耀樑接觸,繼而在他介紹下與財務公司接洽,再往律師樓簽署借貸文件,取得1,000,000元支票等等。王先生確實非常清楚及仔細的說出。同樣地,他繼而講述怎樣與被告接觸,再一起往銀行先後取得1,000,000元,再與被告交收這些現金,後來卻不能再聯絡上對方,才知道受騙及報警等等,王先生亦如實清楚地道明。辯方只曾就一些細節提出爭議,例如向他指出被告其實早在KFC已向他出示AIA卡片及一些文件,更說在那處已拍攝下被告的身分證等等,但證人清楚地全部予以否認,也說清楚只是到最後階段,在大家樂交收現金時,被告才出示AIA卡片,也是在他的要求下,被告才出示身分證等等,這並非發生在最初接觸時。王先生同時亦清楚表明,若非被告向他出示其卡片及文件等等,他不會把現金1,000,000元交給被告。而那些現金,他也認為最終是會交予AIA的。事實上,臨時收據P11也顯明被告為AIA的職員而代收取現金等等。王先生在庭上全然清楚地道出所有的過程,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35.而PW2 AIA的鄭董事亦確認,無論是張耀樑及/或被告的AIA卡片P8及P9,以致過渡性貸款文件及臨時收據P10及P11等等,均全部是偽造的,被告亦並非AIA的從業員,他從沒有被授權過可收取任何款項等等,PW2亦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36.至於被告方面,明顯地,他在庭上的證供與其3份會面紀錄有著不少的分歧及差異,例如在庭上,被告說明是陪朋友子俊的客人拿錢,但其所有的會面紀錄,竟從沒有提及子俊,被告解釋認為這是不重要,所以沒有提及,但在再三盤問下,他又說自己在會面時很緊張才忘記。但顯然子俊是關鍵人士,他更說子俊後來也曾欺騙過他,但被告卻又說認為證據不足,才不予舉報子俊等等。明顯地,被告這些說法根本不盡不實。再者,就報酬而言,被告在首份會面紀錄表明是幫朋友,沒有報酬,但次份會面紀錄卻說Peter曾向他說完成後有7,000元,只是他表明不需要,是為幫朋友。而在庭上,他又說是在交收後Peter才對他說過報酬,但他表明不要。顯然就報酬方面,被告也有不同的說法。 37.明顯地,據被告所述,他不單只是陪朋友的客人取金錢,而自己更是取走金錢的人,被告更說自己承擔不來,說要盡快交予別人等等。這可不是簡單作陪,更明顯地是參與著這個重要的交收,更不用說在過程中,被告竟然又需要更換電話卡,直至最後在交收後才可取回自己的電話卡等等。這實在難以相信,若被告並非共謀者,他又哪會這樣積極地及無報酬下參與這些費時及複雜的交收過程。當然關大律師也特別提出,被告可能只是天真、單純及愚昧,才被利用,更出示了自己的身分證給王先生作紀錄等等,因此他可能只是個無辜的代理人。 38.可是,明顯地,被告也是在最後階段,在王先生要求下才出示身分證。被告更也知悉,若他不出示身分證,對方根本也不會把1,000,000元現金鉅款交給他,若他真的只是個無辜的代理人,也實在難以想像當他看見Peter交給他那虛假的AIA卡片,而名片上卻印有被告自己的名字,被告也明知自己根本不是AIA的職員,為何竟又會那般合作地作出配合,更按指示把虛假的卡片交予王先生來騙取他的信任呢?顯然,被告在庭上及會面紀錄下的解釋均並非事實,本席並不接納。 39.毫無疑問,被告由始至終根本就是共謀者之一,他才會如斯地作出配合,把虛假的卡片及各文件交予王先生,來騙取對方交予他1,000,000元現金。事實上,除了卡片他交予王先生外,臨時收據P11上更寫明被告是AIA的財富管理部資產理財顧問,以現金收取客戶王先生1,000,000元現金,但被告根本不是AIA的職員,他顯然知道所交予對方的,包括名片及收據等等均是虛假的。被告自己更表明故意不向王先生說出自己不是友邦的職員,否則王先生不會把現金交給他,這在在顯明,無論客觀及主觀而言,他根本完全知道自己所作的是不誠實的,卻仍然繼續這些交收,以致誘使對方,即王先生交出1,000,000元現金給他,導致王先生蒙受不利,而王先生至今仍未能取回這些款項。 40.毫無疑問,在這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欺詐罪。因此,本席正式裁定,被告就此欺詐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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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22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