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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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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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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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2016年10月事主王先生接獲來電,被游說可用現金向AIA購買基金,從而可獲低息貸款。他期後再被轉介透過財務公司取得現金1,000,000元,繼而被告與王先生接洽,被告交出其虛假的AIA職員卡片及其他虛假文件,王先生於是把1,000,000元現金交給被告。王先生之後再聯絡不上被告及其他相關人士才知受騙,報警求助。 3.被告現年24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關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的背景報告內容非常正面,過往多位僱主亦代為求情,信中提出被告過往工作認真,有責任心,甚至承諾將來會聘請被告等等。 4.關大律師進一步提出,本案並非透過非常複雜的手段進行欺詐,被告的角色似乎只是作中間人把欺騙而來的金錢交予別人,手法相當原始,亦不涉及違反誠信的情況,但被告確實無力償還這些金錢。考慮被告初犯,望予以輕判。 5.欺詐罪是嚴重控罪,本案更牽涉多名不同的人士分別與事主接洽,更安排事主到財務公司以物業再按揭取得現金。被告其後更交予事主虛假的卡片及其他虛假文件,然後取得對方1,000,000元現金,案情嚴重。 6.若以涉案之情節而言,這顯然是有預謀及計劃地行事,量刑可予2½ 年監禁或以上。但畢竟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中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了法庭一些時間及資源,背景報告內容亦正面,相信被告是誤交損友才會如此參與。 7.經考慮後,可予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可再作減刑之理由。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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