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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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29/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2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 年第329 號

(原九龍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 年第602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朸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7年11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7年12月1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證人小姐與上訴人從2014 年1 月開始便是情侶,期間他們曾兩次分開,最近一次復合是2017 年1 月。於案發當日 (即2017 年3 月25 日) 下午時分,小姐到達上訴人的家中,她本打算找上訴人聊天及吃東西,但不久發現上訴人與其他女士的電話短訊內容親。稍後,兩人便因此事爭執起來。及後,當兩人身處睡房時,上訴人用手扯着小姐的長髮,亦有使用雙手大力推向後者的雙肩,今她失去平衡跌在地上。當小姐倒在地上時,上訴人更不斷用腳踢向她的面部。

3.離開上訴人家後,小姐隨即前往警署報案。及後,她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控方亦呈上小姐的醫療報告及傷勢相片。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謂案發當日小姐來到他的家,發現了他與其他女性朋友正常社交的相片後,便大發脾氣,更將他的手提電話扔在地上。當上訴人彎身拾起地上的電話時,小姐更用膝蓋撞向他的下體,令他十分痛楚。接着,小姐腳踢上訴人肋骨兩下後,便走進上訴人的睡房。約半小時後,小姐從睡房出來。臨走前,她拋下了一句「你今次死梗」便離開。

5.小姐離開後,上訴人自行塗了一些藥膏及吃了一些止痛藥。案發翌日,上訴人仍然覺得痛楚,於是便前往深圳向跌打醫生求醫,並修理其手提電話。他在2017 年3 月28 日從羅湖返港時,被警方拘捕。

上訴理據

6.概括而言,上訴人只是重覆初審時的證供,他指出一些小姐證供上的矛盾。另外,上訴人亦指初審時,其代表律師沒有替他呈上其醫療報告及傷勢照片供裁判官考慮。

討論

7.這宗案件的關鍵在於小姐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正如法庭過往已不斷指出,除非裁判官就事實方面作出的裁斷是內含不可能性或不合邏輯,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便作出干預。

8.上訴人指出小姐證供上的矛盾,這包括她向警方所作的第一份口供內從未講及遭上訴人扯頭髮一事。就此,初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已提出過,裁判官亦已考慮過及作出分析。經驗告訴我們,這些襲擊案件的細節很多時未必會在第一份的口供中即時出現,這絕非不尋常。再者,扯頭髮一事只是細節上微小的出入,根本不足以改變定罪的裁決。

9.上訴人亦指另一矛盾就是小姐在第一份口供中指上訴人用膝蓋踢她,但在第二份口供時卻表示上訴人用腳踢她,而裁判官卻籠統地指無論是腳或膝部都是屬於腳部,這不合理。上訴人所謂的矛盾同樣地也是一些小姐證供上微不足道的出入,小姐向警員所作的口供並非本案的證供,她在證人台上宣誓下所述的才是。更重要的是這些所謂矛盾裁判官亦已考慮過,並在裁斷陳述書中作出解釋。同樣地,這也不足以改變最終的裁決。

10.上訴人亦指小姐聲稱當天被襲擊至鼻腔流血,但醫護人員卻沒有看見,醫療報告也沒有顯示出來。上訴人亦指若如小姐所述,他曾腳踢後者頭部,這與醫療報告顯示小姐在經X 光檢驗後頭部沒有受傷不符,內存不可能性及不合邏輯。

11.視乎受傷的嚴重性,鼻腔若非嚴重出血,常識告訴我們,將它稍為清潔,未必一定留下血漬,更遑論醫護人員定必看見。從警員三天後在警署替小姐拍得的相片看到,她的傷勢雖然並非可歸納為嚴重的那一類別,但也絕不是沒有可看見的傷勢。就襲擊案而言,處理醫學證據與其他的科學證據一樣,被襲擊的人士身上沒有傷勢,並不表示他從沒有被襲擊過。正如施襲者在別人面上摑一巴掌,這襲擊是可以留下僅1‑2 分鐘便消失的掌印,也可留下紅腫瘀傷,沒有傷勢不等於沒有被襲擊。醫療報告顯示,小姐經X 光檢驗後頭部沒有骨裂的傷勢,呈堂的醫療報告是由急症室醫生而非法證病理科醫生所撰寫的,內容因此也不會鉅細無遺列出所有的傷勢,但報告是有講及下唇有擦傷的。實際上,呈堂的相片是可以清晰看到小姐面部的傷勢。

12.至於初審時,上訴人指代表他的律師沒有替他呈上其受傷的照片及醫療報告,在再三澄清下,上訴人撤回他對其代表律師的任何失職指控。

13.上訴人亦指初審時曾呈上由小姐撰寫因使用暴力而向上訴人道歉的信件,但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實際上,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內處理了,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論點。

14.無論如何,從辯方案情看到,上訴人在事發後翌日離開香港前往深圳,他聲稱向跌打醫生求醫,但卻沒有任何證明。再者,上訴人更選擇停留在內地兩天後才回港。當他返抵香港時,便立即遭警方拘捕。另外一點更不可思議的是上訴人直至4 月3 日才前往醫院求診,拿取受傷證明。這些上訴人所謂的傷勢及相片證據上的價值是多少,不言而喻。初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選擇不呈上有關的證據,實無可厚非,這純屬其專業決定。

15.上訴人講及的所謂上訴理據,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已充分處理。在考慮過裁斷陳述書內所述後,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任何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刑事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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