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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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罪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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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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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罪條例》第4(1)(a)及(3)條。 2.2017年4月3日晚上約7時58分,警員於旺角康樂街華康大廈外發現被告形跡可疑,被告且不時四處張望,於是截停被告查問及進行搜身,於被告的手袋內發現一個電子磅及32包毒品,經證實為92.97克固體,內含65.01克氯胺酮。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關毒品為「K仔」,她是為他人送遞有關毒品以換取港幣1,000元的酬勞,她要求警方給予一次機會。 3.被捕時,被告身上有港幣3,300餘元及一部手提電話。 4.警員其後在被告位於九龍秀茂坪邨秀華樓其居所的單位內進行搜屋,警員再發現一個電子磅,一個袋,6個塑膠袋分別載有毒品,即76.7克固體,內含54.3克氯胺酮及258個可再封塑膠膠袋,外形與載有懷疑毒品的塑膠膠袋相似。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有關在單位內搜出的毒品是用作販運用途。 5.本案所牽涉的危險毒品總共為119.31克氯胺酮,危險毒品共重169.67克,市值約港幣36,988元。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以作不法販運用途。 6.被告現年32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鄭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自己所作所為非常後悔,因為需要還錢才干犯本案。被告因為父親的後事安排及照顧母親等等欠債纍纍,而自己只是跨境快線站務助理,收入微薄,才鋌而走險。其牧師亦致函指出被告本性純良,因受壞朋友唆擺才犯事。被告現在決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望予以輕判。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應判予4至6年監禁;50至300克則為6至9年監禁。本案共涉及119.31克氯胺酮,份量非常多,按上述案例,已可判予6½ 年或以上的監禁。而被告面對兩項控罪,分別涉及65.01克及54.3克氯胺酮,則分別各可判予6年或以上的監禁。 8.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就各項控罪均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4年。最後再考慮總體量刑原則,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到本案案情、被告的背景及各項求情理由,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9.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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