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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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就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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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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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四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就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3.第一至到第四項控罪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而第五項控罪屬於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其中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涉及同一個單位,而就第一、第二、第四及第五項控罪,物主皆有財物上的損失,價值由850元至41,800元不等。 被告人背景 4.被告人年26歲,未婚,任職兼職廚房工人,與父母及弟同住。他有六次刑事紀錄,就最後一次的紀錄,是一項緩刑令,但該項緩刑令是在本案五項控罪之後才作出的,所以被告人原則上沒有違反該緩刑令。 量刑 5.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6.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幾個案例
7.就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是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8.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指引是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9.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本席採納相同的量刑起點。換句話說,就控罪一至四的各項控罪,法庭採納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後扣減,各項控罪的刑期為兩年監禁。 10.控罪五,量刑起點是兩年半的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刑期為20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原則 11.被告人共面對五項控罪,本席考慮過整體的量刑原則。首先就控罪二及三,涉及同一單位,於同日發生,該兩項的刑期同期執行,但其中的4個月刑期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 12.控罪四的兩年刑期中的4個月刑期亦須與控罪一至三的刑期分期執行。 13.控罪五的刑期中的4個月刑期亦須與控罪一至四的刑期分期執行。 判刑 14.總刑期為兩年、加四個月、加四個月及再加四個月,即合共3年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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