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898/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17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Family law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maintenance – Income assessment – Debt restructuring – Reasonableness of expense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 Child diagnosed with ADHD and ODD – Husband's income calculated including part-time work – Wife's earning capacity limited by childcare responsibilities – Court orders maintenance based on available income after debt repayment – Token maintenance for wife – Child maintenance increased in stages.
Legal issues: Reasonableness of Child's Expenses under s.7(2) · Income and Earning Capacity of Parties · Available Income for Maintenance
Outcome: Husband ordered to pay token maintenance of 1 HKD per year to Wife and child maintenance of 5,500 HKD per month until September 2021, then 7,000 HKD per month from October 2021.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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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89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4年第38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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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附屬濟助) ------------------------- 引言 1.本案是一宗附屬濟助的申請。在本判案書中,呈請人簡稱為“女方”;答辯人簡稱為“男方”。本申請,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兒子每月港幣7,000元贍養費。 背景 2.男方與女方於2009年6月10日在香港合法結婚。他們的家庭兒子於2009年8月19日出生;家庭兒子簡稱為“兒子”。女方於2014年3月31日提出離婚呈請。法院於2016年6月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3.在2014年10月17日,法院頒發臨時的訟案待決期間之贍養費命令,男方須於2014年11月10日或之前,開始支付女方每月港幣3,000元,作為女方的臨時的訟案待決期間之贍養費,其後每月的第10天或之前支付,直至另行命令。 4.隨後於2015年1月9日,法院更改上述臨時贍養費命令如下:
5.2015年9月2日,女方提出的傳票,呈請人向法院申請頒令答辯人須每月支付分別:
6.正審時,女方向法院表示男方並沒有如期支付上述臨時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直至審訊當日,男方的欠款已累積至港幣150,000元。雖然如此,女方願意放棄向男方申請自己每月港幣4,000元的贍養費,她只是向法院申請男方支付每年港幣1元象徵式贍養費。女方維持向法院申請頒令男方須支付兒子每月港幣7,000元之贍養費。 7.男方同意支付兒子贍養費,可是礙於經濟困難,他只可以支付兒子每月港幣3,000元贍養費。 8.在本審訊中,呈請人和答辯人各自作供,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男方的入息及負債 9.在正審前,男方呈上一份有發薪記錄的銀行存摺,以證明他的收入。男方解釋,現在任職地盤監工,每月賺取之月薪以日薪計算,有些月份開工不足,在雨季時亦有機會減少開工的日子。 10.根據由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1月16日的銀行存摺記錄,本席計算出男方每月平均月薪為港幣25,100.50元。呈請人同意採納這個平均數為答辯人任職建築公司的平均月薪。 11.男方因欠債提出債務重組申請。2017年1月27日,在債權人報告中,委員會建議男方須支付每月港幣12,510元作為向債權人之還款,還款期共56個月。就此,男方須由2017年2月份開始支付上述金額至2021年9月份為止。 女方的爭議部份 12.女方主要爭議男方每月平均月薪港幣25,100元並不是他全部的收入,男方有其他額外的收入。除此之外,女方認為男方每月開支不盡不實,男方就債務重組的申請中所申報的每月支出,與男方於2017年9月4日呈交之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中有重複的部分,男方每月實際上可有更多可動用的月薪。 男方的爭議部份 13.男方就認為女方月薪港幣4,700元的收入偏低,她應該有謀生能力賺取每月港幣10,000元。除此之外,基於女方呈上之每月信用卡月結單,男方認為女方每月支出偏高,過於揮霍,實際兒子的支出並非如女方所說。 法律原則 14.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以下簡稱“第192章”,第5條訂明子女的經濟給養的基礎。 15.在作出子女的經濟給養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院須考慮第192章,第7(1)條及7(2)條的各項:
16.終審法院於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 一案中,說明附屬濟助申請須要考慮的要點如下:
女方的證供 17.女方現年31歲,任職兼職文員,月薪港幣4,700元。女方婚前於一所日本食肆任職侍應,每月大概月薪港幣12,000元。婚後兒子出生後,女方照顧兒子,沒有繼續工作。離婚後,直至兒子升讀小一,女方才再次投身社會工作。 18.女方於2017年11月10日存檔的表格E中,第4部份說明每月開支如下:
19.女方解釋,兒子現時正就讀小二,成績中上。兒子所就讀的學校重視成績,需要額外補習,他需要珠心算、劍橋英語補習班等。就此,額外支出每月額外港幣2,000元。兒子自幼稚園開始情緒異常,隨後確診「過度活躍症」及「反抗對立症」。兒子除了集中精神具困難外,亦有十分強的自主意見,經常挑戰外界事物。 20.女方現時與父母居住於飛鵝山,她於每天早上11時至下午5時工作。女方需要每月支付其父親港幣1,000元作為接送兒子上學下課的交通費。 21.男方因應按月收入,不定期支付數仟元臨時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予女方,導致她需要向長姊借錢生活,否則不能應付每月開支。 22.在盤問下,女方解釋為何直至近期她才投身社會工作:在幼兒時期,女方經常收到幼稚園老師致電,提及兒子在學校未能適應學校生活,女方不時須要隨傳隨到,到幼稚園接走兒子。隨後兒子確診「過度活躍症」及「反抗對立症」,女方已於本年10月份帶兒子看私家醫生,醫生處方兒子用藥後,現時兒子的狀況有好轉,校園生活漸穩定,所以女方才去找工作。 23.女方自認學歷並不高,只是有中三程度,她慶幸現任僱主聘用她為文員。女方認為,如果表現理想,僱主有機會加薪。女方亦解釋,倘若重返飲食業工作或任職零售銷售員,她的工時必定會很長,她希望在兒子課餘後可以有時間與兒子相處,所以只可以選擇一份月薪較低的文職工作。 24.女方稱,週六及週日都會帶兒子出外逛逛,車費、用膳、買小禮物等支出每月大概需要港幣500元。 25.書簿費方面,除了每年一般書簿費支出外,學校其實會收取很多項雜費,例如練習簿、文具及校服等。因此,女方認為每月港幣500元,即每年大概港幣6,000元的學校書簿文具費屬合理水平。 26.女方承認每月的信用卡消費額由港幣10,000元至港幣37,000元不等。女方解釋,她現時的消費模式主要是以信用卡支付開支,她希望可以賺取更多信用卡積分再消費,繼而減低每月的實際開支。在信用卡月結單上上萬元的消費,是她替朋友以信用卡刷卡消費,女方稱她的朋友們十分樂意由女方刷卡代購,當朋友們付現金,女方會存入銀行,所以存摺記錄中顯示過萬元的現金入賬。女方說,這個做法只是自己幫自己,男方曾是癮君子並被判監,她要從日常生活中想辦法減少開支。她現時持有兩張信用卡,只是小部分的消費是自己用的。 男方的證供 27.男方稱自己現時只可以支付兒子每月港幣3,000元贍養費,再沒有經濟能力再付額外的贍養費。 28.男方於2017年9月4日存檔的表格E中,第4部份說明每月開支如下:
29.男方現時任職地盤監工,需要穿梭不同地盤工作。男方曾有賭錢的習慣,在工作期間常與地盤工友賭錢,一個月內曾輸掉港幣八至十萬元。隨後繼續借貸還款,又卻未停止賭錢,於是負債累累,最後要申請債務重組,每月需要還款港幣12,510元。 30.男方解釋,他每月的工資以日薪計算,有些月份並沒有全數工作,所以收入會低至每月大概不足港幣10,000元。男方於是兼職派送文件,在2017年5月、6月、7月及8月份,共賺取港幣7,672元的收入。可是,因為派送文件需要自用電單車作運輸工具,車輛損耗嚴重,維修成本高,在8月份後,男方並沒有再兼職送貨派件。 31.在盤問下,男方解釋在呈交債務重組的文件當中,該委員會只要求他提供申請時最近三個月的平均月薪,所以便得出一個較高的平均月薪30,095元。隨後2017年男方的工作日數減少,所以實際收取的每月月薪亦驟減。 32.男方同意,因為腳部受傷,獲社會福利署批核每月港幣1,965元傷殘津貼,現時腳患好轉,該傷殘金將會在2017年12月份發放為最後一期終止。男方共收取了大約兩年多的傷殘金。 33.男方的個人開支方面,他認為自己的工作使用私人的電單車,因為工作需要,男方有時須要早上7時30分到達地盤。他認為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費用與自己駕駛電單車的成本不遠,自己駕車後者較有彈性,所以男方選擇自駕代步。 本席的意見 34.在附屬濟助申請,法院須要根據第192章,第7條的各項作考慮。 第192章第7(2)條:兒子的合理開支 35.除了額外補習費外,男方同意其他開支屬合理水平。男方認為額外補習費每月港幣2,000元過高,港幣1,250元已足夠。就這項,本席接納女方所言,兒子是一個確診「過度活躍症」及「反抗對立症」的兒童,他天資聰穎,只要在一個合適的環境,有適當的指導,兒子可獲卓越成績。女方為兒子安排分別珠心算、劍橋牛津英語等課程,本席認為此舉只是為了栽培兒子,也是無可厚非。因此,就女方所言,兒子每月的開支港幣9,620元是一個合理的開支。 7(1)(a)男方與女方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36.女方現時任職兼職文員,每月收入港幣4,700元。本席接納女方所言,婚後是一位家庭主婦,主要照顧兒子,加上自己只有中三的學歷,所以在現階段重投社會工作有一定的困難。女方是一位有計劃的人,她曾在工聯會就讀,獲取相關證書,協助自己重投社會工作。女方可以重投飲食業,賺取一個較高的薪酬,但以一個母親的角度來說,飲食業的工作時間比較長,有時候需要工作至夜深,很難兼顧照顧與管束兒子。女方選擇文職工作,時間比較固定,可以兼顧兒子的需要。女方亦合理地預期有機會加薪,所以,女方的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提出,法院可以採納女方每月可以賺取港幣8,000元的工作能力。 37.至於男方,本席認為男方有能力全數支付兒子每月港幣7,000元的贍養費。即使法院採納男方的平均收入,以港幣25,100元計算,基於男方的腳患已差不多痊癒,在開工不足的日子,可以去找其他兼職,曾加自己的收入。正如男方在表格E中申報他的兼職,分別在2017年5至8月,四個月中可賺取港幣7,672元,即每月港幣1,918元。本席認為,男方實際每月的收入,以工作能力論,應該是港幣25,100元 + 港幣1,918元,即港幣27,018元。 38.本席不接納男方每月需要港幣2,900元的食物開支,本席認為港幣2,500元為一合理水平。另外,供養父母一項(包括家庭開支),本席留意到男方在債務重組中,報稱只需要給予母親每月港幣1,000元,而在其表格E中的金額為港幣5,000元。雖然兩項文件的數目分歧甚大,本席採納平均數港幣2,500元為供養母親及家庭支出。個人每月開支則為港幣8,960元(見下表)。 39.本席接納男方的每月合理開支如下:
40.以港幣27,018元作計算,扣除港幣8,960元後,男方每月可動用的月薪為港幣18,058元,再扣除債務重組每月港幣12,510元的付款,實際餘額為港幣5,548元。 7(1)(c)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及7(1)(f)婚姻各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 41.正如女方所言,女方在婚後並沒有工作,是一位家庭主婦。雖然男方曾染上毒癮而被判監,原則上家庭的支出均由男方負責,女方則在家中照顧兒子。雖然女方並沒有出外工作,在經濟上支持家庭開支,但實質上她的貢獻可以在照顧家庭及兒子中反映。女方已放棄向男方申請自己的贍養費,家庭兒子每月港幣9,620元的開支,基於女方現時謀生能力未及男方,男方的月薪是女方的三倍,男方付港幣7,000元為兒子的贍養費亦屬一個合適的比例。倘若男方並不須要就債務重組而還款,男方每月的收入支付兒子港幣7,000元的贍養費綽綽有餘。 42.在現階段須要考慮男方的實際經濟狀況,男方的債務重組還款須要支付直至2021年9月份,現時,男方可以每月支付女方港幣5,500元為兒子的贍養費。男方則需要在2021年10月份起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港幣7,000元。 43.本席已考慮所有因素,雖然女方以現時的月薪及兒子每月港幣5,500勉強可以應付兒子的日常開支,但本席相信,當女方與男方的經濟好轉時,緊張的經濟環境將隨之而改善。 總結 44.承上文,本席接納女方向男方提出支付兒子的贍養費的申請,現頒令如下:
呈請人: 由何傳經律師事務所何傳經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