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898/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17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Family law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maintenance – Income assessment – Debt restructuring – Reasonableness of expense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 Child diagnosed with ADHD and ODD – Husband's income calculated including part-time work – Wife's earning capacity limited by childcare responsibilities – Court orders maintenance based on available income after debt repayment – Token maintenance for wife – Child maintenance increased in stages.

Legal issues: Reasonableness of Child's Expenses under s.7(2) · Income and Earning Capacity of Parties · Available Income for Maintenance

Outcome: Husband ordered to pay token maintenance of 1 HKD per year to Wife and child maintenance of 5,500 HKD per month until September 2021, then 7,000 HKD per month from October 2021.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3898/20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6 Dec 2017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89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4年第3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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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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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7年11月16至17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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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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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案是一宗附屬濟助的申請。在本判案書中,呈請人簡稱為“女方”;答辯人簡稱為“男方”。本申請,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兒子每月港幣7,000元贍養費。

背景

2.男方與女方於2009年6月10日在香港合法結婚。他們的家庭兒子於2009年8月19日出生;家庭兒子簡稱為“兒子”。女方於2014年3月31日提出離婚呈請。法院於2016年6月1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3.在2014年10月17日,法院頒發臨時的訟案待決期間之贍養費命令,男方須於2014年11月10日或之前,開始支付女方每月港幣3,000元,作為女方的臨時的訟案待決期間之贍養費,其後每月的第10天或之前支付,直至另行命令。

4.隨後於2015年1月9日,法院更改上述臨時贍養費命令如下:

(1) 答辯人每月仍須支付呈請人每月港幣3,000元作為臨時贍養費,直至上述港幣6,000元臨時贍養費於2015年4月9日生效為止;

(2) 答辯人須於2015年4月9日起,開始支付呈請人每月港幣6,000元作為臨時的訟案待決期間之贍養費,此後在每月的第9天或之前支付直至另行命令。

5.2015年9月2日,女方提出的傳票,呈請人向法院申請頒令答辯人須每月支付分別:

(1) 呈請人港幣4,000元;及

(2) 兒子每月港幣7,000元之贍養費。

6.正審時,女方向法院表示男方並沒有如期支付上述臨時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直至審訊當日,男方的欠款已累積至港幣150,000元。雖然如此,女方願意放棄向男方申請自己每月港幣4,000元的贍養費,她只是向法院申請男方支付每年港幣1元象徵式贍養費。女方維持向法院申請頒令男方須支付兒子每月港幣7,000元之贍養費。

7.男方同意支付兒子贍養費,可是礙於經濟困難,他只可以支付兒子每月港幣3,000元贍養費。

8.在本審訊中,呈請人和答辯人各自作供,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男方的入息及負債

9.在正審前,男方呈上一份有發薪記錄的銀行存摺,以證明他的收入。男方解釋,現在任職地盤監工,每月賺取之月薪以日薪計算,有些月份開工不足,在雨季時亦有機會減少開工的日子。

10.根據由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1月16日的銀行存摺記錄,本席計算出男方每月平均月薪為港幣25,100.50元。呈請人同意採納這個平均數為答辯人任職建築公司的平均月薪。

11.男方因欠債提出債務重組申請。2017年1月27日,在債權人報告中,委員會建議男方須支付每月港幣12,510元作為向債權人之還款,還款期共56個月。就此,男方須由2017年2月份開始支付上述金額至2021年9月份為止。

女方的爭議部份

12.女方主要爭議男方每月平均月薪港幣25,100元並不是他全部的收入,男方有其他額外的收入。除此之外,女方認為男方每月開支不盡不實,男方就債務重組的申請中所申報的每月支出,與男方於2017年9月4日呈交之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中有重複的部分,男方每月實際上可有更多可動用的月薪。

男方的爭議部份

13.男方就認為女方月薪港幣4,700元的收入偏低,她應該有謀生能力賺取每月港幣10,000元。除此之外,基於女方呈上之每月信用卡月結單,男方認為女方每月支出偏高,過於揮霍,實際兒子的支出並非如女方所說。

法律原則

14.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以下簡稱“第192章”,第5條訂明子女的經濟給養的基礎。

15.在作出子女的經濟給養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院須考慮第192章,第7(1)條及7(2)條的各項: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6.終審法院於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 一案中,說明附屬濟助申請須要考慮的要點如下:

(1)  在引用第192章第7條賦予的酌情權時,法庭首先要顧及每一方的所有實質負債,確定婚姻資產,然後計算出該方的淨經濟資源。

(2)  然後,法院須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第192章第7(1)(a)條規定,法庭必須顧及每一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3)  倘若可供動用的資產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第192章第7條的程則不再適用。在一段的情況下,如資產有限,雙方又未能達成互不拖欠的了斷 (clean break),法庭可能須要頒令其中一方定期向對方支付款項。就此,法院引用第192章第7(1)(c)至(e)條所述的各項,即每一方的生活水平、年齡及身體狀況等。

(4)  法庭應靈活地評估所有情況。

(5)  最後,倘若在考慮雙方的需要後仍有資產,法庭則須要考慮是否應運用「平等分享」原則,以分配雙方的資產。

女方的證供

17.女方現年31歲,任職兼職文員,月薪港幣4,700元。女方婚前於一所日本食肆任職侍應,每月大概月薪港幣12,000元。婚後兒子出生後,女方照顧兒子,沒有繼續工作。離婚後,直至兒子升讀小一,女方才再次投身社會工作。

18.女方於2017年11月10日存檔的表格E中,第4部份說明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租金

0.00

按揭供款

0.00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1,000.00

管理費

0.00

食物開支

1,500.00

雜項家用開支

1,000.00

汽車開支

0.00

保險費

0.00

家庭傭工

0.00

其他(請述明)

0.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3,500.0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1,500.00

交通費

1,500.00

服裝/鞋費

1,000.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1,000.00

娛樂/禮物

500.00

假期消費

1,00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00

稅款

0.00

保險費

0.00

中期贍養費

0.00

供養父母

1,000.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8,000.00

子女


學費

0.00

額外補習費

2,000.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500.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60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00

娛樂費/禮物

500.00

假期消費

1,500.00

服裝費/鞋費

800.00

保險費

0.00

午餐及零用錢

1,000.00

其他交通費

500.00

子女看顧費

1,000.00

校服費

300.00

其他(請述明)
兒子因被診斷為活躍症每月接收專科覆診支出

420.00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9,620.00



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1,120.00

19.女方解釋,兒子現時正就讀小二,成績中上。兒子所就讀的學校重視成績,需要額外補習,他需要珠心算、劍橋英語補習班等。就此,額外支出每月額外港幣2,000元。兒子自幼稚園開始情緒異常,隨後確診「過度活躍症」及「反抗對立症」。兒子除了集中精神具困難外,亦有十分強的自主意見,經常挑戰外界事物。

20.女方現時與父母居住於飛鵝山,她於每天早上11時至下午5時工作。女方需要每月支付其父親港幣1,000元作為接送兒子上學下課的交通費。

21.男方因應按月收入,不定期支付數仟元臨時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予女方,導致她需要向長姊借錢生活,否則不能應付每月開支。

22.在盤問下,女方解釋為何直至近期她才投身社會工作:在幼兒時期,女方經常收到幼稚園老師致電,提及兒子在學校未能適應學校生活,女方不時須要隨傳隨到,到幼稚園接走兒子。隨後兒子確診「過度活躍症」及「反抗對立症」,女方已於本年10月份帶兒子看私家醫生,醫生處方兒子用藥後,現時兒子的狀況有好轉,校園生活漸穩定,所以女方才去找工作。

23.女方自認學歷並不高,只是有中三程度,她慶幸現任僱主聘用她為文員。女方認為,如果表現理想,僱主有機會加薪。女方亦解釋,倘若重返飲食業工作或任職零售銷售員,她的工時必定會很長,她希望在兒子課餘後可以有時間與兒子相處,所以只可以選擇一份月薪較低的文職工作。

24.女方稱,週六及週日都會帶兒子出外逛逛,車費、用膳、買小禮物等支出每月大概需要港幣500元。

25.書簿費方面,除了每年一般書簿費支出外,學校其實會收取很多項雜費,例如練習簿、文具及校服等。因此,女方認為每月港幣500元,即每年大概港幣6,000元的學校書簿文具費屬合理水平。

26.女方承認每月的信用卡消費額由港幣10,000元至港幣37,000元不等。女方解釋,她現時的消費模式主要是以信用卡支付開支,她希望可以賺取更多信用卡積分再消費,繼而減低每月的實際開支。在信用卡月結單上上萬元的消費,是她替朋友以信用卡刷卡消費,女方稱她的朋友們十分樂意由女方刷卡代購,當朋友們付現金,女方會存入銀行,所以存摺記錄中顯示過萬元的現金入賬。女方說,這個做法只是自己幫自己,男方曾是癮君子並被判監,她要從日常生活中想辦法減少開支。她現時持有兩張信用卡,只是小部分的消費是自己用的。

男方的證供

27.男方稱自己現時只可以支付兒子每月港幣3,000元贍養費,再沒有經濟能力再付額外的贍養費。

28.男方於2017年9月4日存檔的表格E中,第4部份說明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租金

0.00

按揭供款

0.00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0.00

管理費

0.00

食物開支

300 - 5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00

汽車開支(油)

700.00

保險費

0.00

家庭傭工

0.00

其他(請述明)
供車

1,900.0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3,400.0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午膳)

2,400.00

交通費

100.00

服裝/鞋費(工作手套、安全鞋)

400.00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剪髮)

60.00

娛樂/禮物

0.00

假期消費

50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0.00

稅款

0.00

保險費

0.00

中期贍養費(本身已判$5,000)

2,000 – 3,000

供養父母(連家庭開支)

5,000.00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0.00

其他(請說明)
責務重組供款12,510 + 1,000申請費

13,610.0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港幣$25,070.00
(只計$3,000贍養費)

29.男方現時任職地盤監工,需要穿梭不同地盤工作。男方曾有賭錢的習慣,在工作期間常與地盤工友賭錢,一個月內曾輸掉港幣八至十萬元。隨後繼續借貸還款,又卻未停止賭錢,於是負債累累,最後要申請債務重組,每月需要還款港幣12,510元。

30.男方解釋,他每月的工資以日薪計算,有些月份並沒有全數工作,所以收入會低至每月大概不足港幣10,000元。男方於是兼職派送文件,在2017年5月、6月、7月及8月份,共賺取港幣7,672元的收入。可是,因為派送文件需要自用電單車作運輸工具,車輛損耗嚴重,維修成本高,在8月份後,男方並沒有再兼職送貨派件。

31.在盤問下,男方解釋在呈交債務重組的文件當中,該委員會只要求他提供申請時最近三個月的平均月薪,所以便得出一個較高的平均月薪30,095元。隨後2017年男方的工作日數減少,所以實際收取的每月月薪亦驟減。

32.男方同意,因為腳部受傷,獲社會福利署批核每月港幣1,965元傷殘津貼,現時腳患好轉,該傷殘金將會在2017年12月份發放為最後一期終止。男方共收取了大約兩年多的傷殘金。

33.男方的個人開支方面,他認為自己的工作使用私人的電單車,因為工作需要,男方有時須要早上7時30分到達地盤。他認為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費用與自己駕駛電單車的成本不遠,自己駕車後者較有彈性,所以男方選擇自駕代步。

本席的意見

34.在附屬濟助申請,法院須要根據第192章,第7條的各項作考慮。

192章第7(2)條:兒子的合理開支

35.除了額外補習費外,男方同意其他開支屬合理水平。男方認為額外補習費每月港幣2,000元過高,港幣1,250元已足夠。就這項,本席接納女方所言,兒子是一個確診「過度活躍症」及「反抗對立症」的兒童,他天資聰穎,只要在一個合適的環境,有適當的指導,兒子可獲卓越成績。女方為兒子安排分別珠心算、劍橋牛津英語等課程,本席認為此舉只是為了栽培兒子,也是無可厚非。因此,就女方所言,兒子每月的開支港幣9,620元是一個合理的開支。

7(1)(a)男方與女方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36.女方現時任職兼職文員,每月收入港幣4,700元。本席接納女方所言,婚後是一位家庭主婦,主要照顧兒子,加上自己只有中三的學歷,所以在現階段重投社會工作有一定的困難。女方是一位有計劃的人,她曾在工聯會就讀,獲取相關證書,協助自己重投社會工作。女方可以重投飲食業,賺取一個較高的薪酬,但以一個母親的角度來說,飲食業的工作時間比較長,有時候需要工作至夜深,很難兼顧照顧與管束兒子。女方選擇文職工作,時間比較固定,可以兼顧兒子的需要。女方亦合理地預期有機會加薪,所以,女方的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提出,法院可以採納女方每月可以賺取港幣8,000元的工作能力。

37.至於男方,本席認為男方有能力全數支付兒子每月港幣7,000元的贍養費。即使法院採納男方的平均收入,以港幣25,100元計算,基於男方的腳患已差不多痊癒,在開工不足的日子,可以去找其他兼職,曾加自己的收入。正如男方在表格E中申報他的兼職,分別在2017年5至8月,四個月中可賺取港幣7,672元,即每月港幣1,918元。本席認為,男方實際每月的收入,以工作能力論,應該是港幣25,100元 + 港幣1,918元,即港幣27,018元。

38.本席不接納男方每月需要港幣2,900元的食物開支,本席認為港幣2,500元為一合理水平。另外,供養父母一項(包括家庭開支),本席留意到男方在債務重組中,報稱只需要給予母親每月港幣1,000元,而在其表格E中的金額為港幣5,000元。雖然兩項文件的數目分歧甚大,本席採納平均數港幣2,500元為供養母親及家庭支出。個人每月開支則為港幣8,960元(見下表)。

39.本席接納男方的每月合理開支如下:


電單車按揭供款

1,900

燃油費

700

電話費

300

交通費

100

衣服、鞋履

400

個人儀容

60

假期娛樂

500

食物開支

2,500

供養父母

2,500

總共

8,960

40.以港幣27,018元作計算,扣除港幣8,960元後,男方每月可動用的月薪為港幣18,058元,再扣除債務重組每月港幣12,510元的付款,實際餘額為港幣5,548元。

7(1)(c)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及7(1)(f)婚姻各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

41.正如女方所言,女方在婚後並沒有工作,是一位家庭主婦。雖然男方曾染上毒癮而被判監,原則上家庭的支出均由男方負責,女方則在家中照顧兒子。雖然女方並沒有出外工作,在經濟上支持家庭開支,但實質上她的貢獻可以在照顧家庭及兒子中反映。女方已放棄向男方申請自己的贍養費,家庭兒子每月港幣9,620元的開支,基於女方現時謀生能力未及男方,男方的月薪是女方的三倍,男方付港幣7,000元為兒子的贍養費亦屬一個合適的比例。倘若男方並不須要就債務重組而還款,男方每月的收入支付兒子港幣7,000元的贍養費綽綽有餘。

42.在現階段須要考慮男方的實際經濟狀況,男方的債務重組還款須要支付直至2021年9月份,現時,男方可以每月支付女方港幣5,500元為兒子的贍養費。男方則需要在2021年10月份起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港幣7,000元。

43.本席已考慮所有因素,雖然女方以現時的月薪及兒子每月港幣5,500勉強可以應付兒子的日常開支,但本席相信,當女方與男方的經濟好轉時,緊張的經濟環境將隨之而改善。

總結

44.承上文,本席接納女方向男方提出支付兒子的贍養費的申請,現頒令如下:

(1)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年一元的象徴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於雙方共生之年或直至女方再婚爲止,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2) 男方須支付女方(i)由本命令起計至2021年9月每月港幣5,500元;及(ii)由2021年10月起計,每月港幣7,000元,作為一名家庭子女的定期付款。首次支付始於2017年12月15日,以後每月15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3)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的指定銀行戶口;

(4) 撤銷2015年1月9日之臨時贍養費命令;

(5) 有關附屬濟助的訟費事宜,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6) 呈請人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7)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頒布有關兒童安排的聲明。

  (周博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何傳經律師事務所何傳經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