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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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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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77/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Nov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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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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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出席人士: 熊健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英賢先生,由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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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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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事發時是中午時分,天氣良好,能見度高,路面乾爽,交通流量正常。被告人駕駛的士在綠色交通燈的情況下,以時速大約20公里右轉駛向愛秩序灣道東行線的行人過路處。行人過路處的黃色間條在路面上清晰可見。死者年80歲,手持拐杖,沒有依照行人過路燈緩慢地步行過馬路;死者當時身穿淺色上衣、淺色長褲及藍色波鞋。

4.死者離開了中間的安全島5秒後,他才被的士的左頭角撞到;除了有一名途人在死者身邊走過外,在這絕大部分的5秒時間中,死者是暴露行人過路處之上。

5.警員到場,見到的士停在兩條線的左一線中間位置。換句話說,死者從離開安全島已經橫過了第二條行車線,再行到去第一條行車線接近行人路邊才被的士撞倒。死者在過路處上已步行了超過一條半的行車線(根據比例圖,每條行車線3.8米),即大約5.7米的距離。在這距離下(除了有一途人在死者身邊走過的一剎那),他是完全暴露在行人過路處之上的,但被告人的士的左頭角仍然撞到死者。

6.死者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翌日晚上因急性心肌梗塞發作引致拼發症死亡。(因此,控方只以危險駕駛的控罪控告被告人。)

被告人的背景

7.年63歲,已婚,與妻及兒子同住,為的士司機。他於2000年開始患有糖尿病,需長期服藥。他亦需要照顧年邁的母親。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不過交通紀錄方面,於2011年有一次不小心駕駛。

量刑

8.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的背景報告;

(4) 被告人只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交通紀錄,刑事上紀錄良好。

9.本席也考慮了一宗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永勝,CACC 33/2012。

10.在該案中,死者持手杖緩慢地從行人過路處附近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行向安全島。上訴人則駕駛貨車駛至,在行人過路處上撞到死者,當時死者也是沒有依照行人過路燈,而上訴人是綠色交通燈行車的,亦沒有超速。經上訴後,上訴庭將量刑起點定為兩年零九個月。當然,法庭需指出這案例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而本案只涉及危險駕駛。

11.另外,本席考慮過辯方呈上的案例,其案情與本案不盡相同。

本案案情

12.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與余永勝一案有多處地方相類似,較為明顯的不同是該案涉及一段直路,而本案是被告人右轉駛入行人過路處。還有該案涉及引致他人死亡,而本案只涉及危險駕駛。

判刑

13.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各項求情因素及有關案例後,本席認為監禁是唯一的考慮。另外,法庭亦已考慮過所有情況,認為沒有任何特殊因素可以判處緩刑。本席以一個短期的監禁,即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扣減。但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已經年過60歲,刑事紀錄良好、身體健康的狀況,本席酌情扣減1個月刑期。

14.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個月。

15.另外,本席裁定被告人沒有任何特別理由,下令被告人停牌8個月及需於停牌令最後的3個月內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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