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信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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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7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在葵涌葵賢苑葵義閣A座平台出入口為正在巡邏的警方人員截停搜查,在其外套內找到一袋可卡因,於是即時以販運毒品罪名拘捕被告人。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因為欠債,所以要替人販運毒品,希望賺取金錢,償還欠債。被告人被捕之後,在其身上更搜出兩部智能手機及少量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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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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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於2017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在葵涌葵賢苑葵義閣A座平台出入口為正在巡邏的警方人員截停搜查,在其外套內找到一袋可卡因,於是即時以販運毒品罪名拘捕被告人。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因為欠債,所以要替人販運毒品,希望賺取金錢,償還欠債。被告人被捕之後,在其身上更搜出兩部智能手機及少量現金。 2.有關毒品為內含22.2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其市值為33,483.90元。 3.根據劉德明 一案所訂下的量刑指引,是次涉及的毒品屬於10至50克範疇,可處5至8年監禁,也就是說,根據計算,是次被告人應處的量刑起點為71個月監禁。由於被告人認罪,可得到三分之一的扣減,所以在除去零頭之後,被告人就是次犯罪,應處以47個月監禁。 4.本席現在再考慮被告人之背景及辯方所提供的求情因素。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之日已經23歲,在此之前,有六次干犯刑事罪行的紀錄,於2014年3月,他因一項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接受懲教署所提供的強逼戒毒療程;於2015年9月被告人更因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20個月。 5.辯方律師提出,被告人有良好之家庭支持。在此案中,他並非主謀,只是步兵之角色。本案並無跨境的國際因素。 6.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被告人是次的角色只是協助他人販運毒品,並非主謀,但有關量刑指引的目的除了反映刑責之外,亦得帶有震懾的功效。由於毒品對社會的遺害,販運毒品的人得以處以重刑,以儆效尤之餘,更得向社會作出一個清楚之訊息,販運毒品的人會被嚴懲。被告人是次的角色是跑腿,但沒有被告人的參與,此等罪行不會如此猖獗。而如果法庭純粹因為被告人並非主謀而特別予以輕判,本席恐怕法庭會向社會大眾作出一個錯誤的訊息,純粹協助他人販運毒品會得到輕判,所以被告人在是次犯罪中所擔予的角色並非求情理由。 7.辯方律師更提出被告人是一名有註冊證的地盤工人,可賺工資每月高至20,000元,他更有家庭成員的支持,所以在服刑期滿之後,可以順利融入社會。 8.本席接納本案並無加刑之理由,但根據被告人之背景、案底及年齡,本席亦無特別酌情減刑之理。於考慮過被告人之背景、辯方律師之陳情及案件的案情之後,本席認為應要跟隨上訴庭所定下的量刑,以7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下調至47個月,立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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