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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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控罪亖的案情簡單。案發當天清晨,被告人進入一幢位於深水埗福榮街的唐樓,沿樓梯步上天台,侵入了屬於謝氏夫婦的天台屋。被告人先用棍干擾放置在天台屋內的閉路電視鏡頭,然後從屋內盜取了2個花瓶和1個電刨。被告人離開該樓宇時,在1樓梯間被警方截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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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6/2016 [2018]HKDC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3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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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3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全部控罪。審訊後,只有控罪三罪成。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控罪亖的案情簡單。案發當天清晨,被告人進入一幢位於深水埗福榮街的唐樓,沿樓梯步上天台,侵入了屬於謝氏夫婦的天台屋。被告人先用棍干擾放置在天台屋內的閉路電視鏡頭,然後從屋內盜取了2個花瓶和1個電刨。被告人離開該樓宇時,在1樓梯間被警方截停、拘捕。 求情及判刑 3.被告人現年48歲、已婚。他有2次刑事紀錄,均與「盜竊」無關,分別判處感化令和罸款。辯方郭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任職大廈維修,月入15,000元,他性格勤儉,正職外還拾荒賺取外快。被告人的妻子、兒子、孫女均在內地居住。 4.求情時,郭律師陳詞,控罪三涉及的財物價值微小;天台屋只是用來放置雜物,不屬住宅處所。此外,亦沒有人受傷。郭律師指,被告人只是鼠輩狗偷,並非大奸大惡的重犯。 5.關於涉案天台屋的性質,主控王大律師指,謝氏夫婦曾在該天台屋居住。即使案發時用來放置雜物,也是謝氏夫婦8樓住宅單位的延伸或一部分。相關照片顯示,該天台屋的狀況不適合居住,亦沒有人居住。雖然天台屋與謝氏夫婦的居所只是一層之隔,但兩者沒有直接通道相連。就判刑而言,本席視該天台屋為「非住宅」處所。 6.「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一般是2.5年監禁。被告人的犯案手法看似簡單,但他懂得先找尋天台屋內的閉路電視鏡頭及干擾其運作才下手。犯案時,亦驚動了謝氏夫婦。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5年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就控罪三本席判處被告人2.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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