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孟君 對 Stockbol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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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羅孟君女士在勞資審裁處向其前僱主Stockbolt Limited提出訴訟,追討欠薪少付工資及代資雜費。在初次聆訊中,暫委審裁官胡周婉文命令羅女士的申索無限期押後,待警方及律政司就羅女士在法庭上宣誓後作出虛假證供之事宜,決定是否作出檢控後,雙方才可申請恢復聆訊。羅女士不服上述命令,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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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LA 29/2017
Court
HCLA
Date13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2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2017年第29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2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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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羅孟君  
上訴人 LAW MANG KWAN  
被告人/ STOCKBOLT LIMITED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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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判決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決書


1.羅孟君女士在勞資審裁處向其前僱主Stockbolt Limited提出訴訟,追討欠薪少付工資及代資雜費。在初次聆訊中,暫委審裁官胡周婉文命令羅女士的申索無限期押後,待警方及律政司就羅女士在法庭上宣誓後作出虛假證供之事宜,決定是否作出檢控後,雙方才可申請恢復聆訊。羅女士不服上述命令,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簡單而言,暫委審裁官認定羅女士聲稱她在2017年6月至7月30日期間從沒有一天缺勤是一個謊言,至少6月16日那一天羅女士由上午開始出席了勞資審裁處另一件案件的聆訊。那一件案件關乎她追討其另一位前僱主的申索案件。暫委審裁官在命令理由書中進一步解釋她的理由,她認定羅女士刻意隱瞞事實,在庭上宣誓後說謊。她認為羅女士的申索主要關鍵在各方的證供是否誠實可靠,所以她認為有必要將羅女士是否在庭上宣誓下作出虛假證供一事轉介律政司和警方調查,及考慮是否向羅女士提出檢控。

3.另外, 暫委審裁官認為有需要將羅女士的申索無限期押後,讓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暫委審裁官解釋若然羅女士被刑事檢控的話,她有權聘請律師抗辯。但在勞資審裁處,羅女士卻沒有這權利和保持緘默的權利。暫委審裁官認為她不應該剝奪羅女士應有的權利,所以暫委審裁官認為暫時將羅女士的申索無限期押後,等待律政司的決定是一個恰當的做法。

4.本席不同意暫委審裁官的理由。本席認為要算是暫委審裁官認定羅女士確實有在宣誓下作出虛假證供,她處理的方法甚有商榷的餘地。暫委審裁官關注到羅女士有不被將逼自證其罪的特權是合理的,本席亦認同羅女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但事實上這些權利在暫委審裁官恰當的處理下亦可得以保存。暫委審裁官可以在審訊期間向羅女士提出恰當的警告。羅女士亦可在有關的問題拒絕作答,以行駛其保持緘默的權利。本席不認為暫委審裁官的做法是有充足的法律理據。

5.勞資審裁處的案件中,審裁官負有調查事實的責任,在調查期間發現證人在宣誓下的證供屬於虛假的情況或有發生。這不代表每當有證人作不真確的證供,法庭便不能繼續審訊,並須要將案件無限期押後,等待律政司和警方的行動才能恢復聆訊。這樣的處理方法會帶來十分嚴重的後果,法庭的審理案件制度會受到大大的衝擊。

6.另外,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16條,每名審裁官均需確保申索的裁定並無受到可避免的拖延,審裁官的命令難免令審裁處的案件無法有效、迅速地處理。暫委審裁官在這案的處理方法跟這一條法定規則難免有衝突。

7.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批准羅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被告公司應採取務實的態度,好好考慮本席的裁決理由,細心分析暫委審裁官的命令是否犯上法律上的錯誤,以避免不必要的訟費。

8.本席特別強調,今次的判決和羅女士的誠信毫無關係,並不等同本席接納羅女士的任何解釋。

9.本席並命令今次的訟費歸於上訴的訟費中。

  ( 余啟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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