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517/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November 2017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Home – Sharing Principle – Financial Needs – Property Sale – Distribution of Proceeds – Costs – Identific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Financial Needs Assessment – Distribution of Assets – Costs
Legal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Financial Needs Assessment · Distribution of Assets · Costs
Outcome: Property sold, proceeds distributed to pay debts, child fund, wife's needs, residual split 50/50. Costs order.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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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517/20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251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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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2.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其中主要的爭論在法庭應如何處置男方名下位於上水的一個住宅單位(以下稱為“婚姻居所”)。 3.訴訟雙方現年都是36歲。他們在2007年在深圳認識,當時女方在一間休閒桑拿中心工作,在2008年同居,在2010年在香港結婚。 4.在2011年5月,男方以港幣$2,120,000購入婚姻居所。交易完成後,他們便搬進該物業居住。 5.在2011年11月,他們誕下一名女兒(以下簡稱為“女兒”)。 6.在2016年1月,男方從該物業搬出。女方和女兒一直在該物業居住直至現在。 7.在2016年3月,男方以女方行為為理由,提交離婚呈請。 8.在2016年10月24日,區域法院萬可宜暫委法官頒令將女兒之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權。法官又頒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10,000元作為女方和女兒的中期贍養費,即每人每月$5,000元,首期為2016年11月1日,及其後在每月第1日付款,直到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9.在2017年3月8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10.由2017年5月開始,女方領綜援。 11.由於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的糾紛,經聆聽女方代表律師及男方親自陳述後,在2017年7月28日,陳振國法官頒令將案件排期在2017年9月7日於本席前進行審前覆核聆訊,和在2017年10月27日和31日進行審訊。 證據 12.男方和女方都提交了不少證據,包括表格E、提問和針對對方提問的回覆書、誓章和大量證物。他們親自作供,也接受了對方的盤問,但都沒有傳召證人。 男方的案情 13.男方的案情如下:
男方之要求 14.男方要求法庭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淨得用來清還:
共267.2萬元,之後餘款全數分配男方。 15.按男方主張,女方將一無所有。在提交之公開建議中,他沒有就女兒的贍養費提出任何方案。 女方的案情 16.扼要來說,女方的案情如下:
女方的要求 17.女方日期為2017年10月6日的公開建議為:
18.經過一天審訊後,女方提交日期為2017年10月31日之更新公開建議如下:
本席的看法 19.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20.在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5個步驟:
第一步:識別家庭資產 21.按女方的披露,除了持有兩份保單現值$8,513元,少量現金,此外她並無資產。就2016年11月1日的命令,男方至今欠中期贍養費$32,000元。 22.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變賣金飾所得已用作生活開支,和女方持有之舊手袋,並無二手市場,所以也沒有現金值。就男方指女方在國內持有多個物業和一台車,在審訊時,男方接受這些都是他的猜測,對於這些說法,他也沒法拿出任何可信的證據,因此本席並不接受男方這一方面的說法。 23.女方有欠債$129,000元。 24.按男方的披露,他名下持有婚姻居所,雙方同意現值為$4,450,000元,至今仍欠按揭借款91萬元。 25.在審訊時,男方接受當年其父親將69萬元首期給男方,對男方並沒有還款的要求,因此本席接受男方並沒有還款的法律責任。 26.對於男方所說,在2014年他借入三筆銀行借款共114萬元作家用,至今仍欠共$90萬,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27.男方否認在國內有任何銀行戶口,也指出從女方提交了的國內戶口提款卡,無法證明男方是否該戶口的持有人,因為卡上並沒有戶口持有人的姓名。女方說在婚姻期間,有一次男方要求女方轉帳到他戶口,所以將他的戶口的提款卡的影印本給她,即她呈堂的提款卡影印本。從情理來說,不容爭議自2011年起,男方在國內工作,本席認為男方的確有可能在國內有銀行戶口,但因為女方不能提交真憑實據來證明就這一點,本席認為在證據上,女方未能盡舉證責任來證明她的說法。 28.就男方否認在國內持名貴汽車。女方說男方的父親出了¥60萬送男方一部名貴汽車,在婚姻期間,女方和女兒也經常用車,所以對男方否認這事,感到十分憤慨。女方提交了男方是車主的註冊文件,本席接受女方這一方面的證供。 29.女方說知道男方在東莞有一塊土地,但並沒有就此提交任何支持證據,因此本席不接受女方這一點說法。 30.作一小結,家庭資產包括:
31.至今男方欠付中期贍養費$32,000元,男方須儘快按2016年10月24日的命令付清這筆欠款。 第二步:訴訟雙方的經濟需要 32.男方在第1份表格E中填報收,他的開支包括按揭供款和三份銀行借款須還款給銀行每月共$23,500元,付中期贍養費每月$10,000元,再加上付管理費每月$980元,個人支出約每月$4,000元,子女開支每月$3,000元,每月總開支為$41,480元。他在第2份表格E中減去中期贍養費付款每月$10,000元,其餘支出相若,所披露的每月總開支為$30,677元。 33.他在第1份表格填報收入為每月$30,000元,在第2份表格E卻填報並無收入。女方說男方是大學工程系畢業,有多年相關工作經驗,卻忽然返回國內親戚的工廠當學徒,並且毫無收入,這是並不合理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同意男方這一方面的案情不合常理,因此也並不可信。本席接受女方在這一方面的案情,即男方仍是在其父親以親戚掛名經營位於國內的工廠工作,工作性質與前相同,因此本席也認為男方目前應有收入每月3萬元。由此看來,男方的謀生能力,足以照顧自己,問題在法庭應作一個怎樣的頒令,來滿足女方和女兒的需要。 34.在第1份表格E,女方填報一般開支(不包括租屋需要)為每月$5,300元,個人開支為每月$14,177元,女兒開支為每月$10,071元,總開支為每月$29,548元。女方分別在第2份表格E和在審訊時,更新她的一般開支(包括租屋需要),為每月$13,700元,個人開支為每月$7,677元,女兒的開支為每月$11,432元。 35.女方更新的每月開支詳情如下:
36.將婚姻居所出售後,女方和女兒須租屋居住,女方說在同區與婚姻居所相若質素和面積之單位,租金為每月$9,000元至$10,000元。對此,男方並無異議。本席接受租金為每月$9,500元。女方可在其他一般開支節省一點,經考慮後,本席接受將來女方之一般開支為每月$13,000元,以女方和女兒各佔一半計算,每人每月為$6,500元。 37.在女方的個人開支方面,本席會剔除女方與前夫所生的兒子的開支。在保險費方面,女方在2015年底才開始這份人壽保單,至今得益不大,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女方可將這張保單取消,省回供款每月$1,377元。女方在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假期消費的開支為共每月$2,500元,本席認為可減至每月$1,000。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個人開支為每月$4,200元。 38.女兒無須交學費。在女兒的開支方面,男方的立場是每月$6,492元已經足夠。女兒攤分家庭開支每月$6,500元,再加上女兒個人開支每月約$6,500元,女兒開支總數為每月$13,000元,以一個普通家庭而言,本席認為已是相當不錯。客觀來看,女方填報的女兒的開支有不少地方是可以節省下來的。譬如每月保費$2,262元,保單也是在2015年底開始,目的是替女兒儲蓄,現在訴訟雙方打算出售婚姻居所,在所得淨收益中撥款給女兒,這張保單可以取消。又在課外活動方面每月$1,000元已經足夠。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兒個人開支為每月$6,500元。 39.女方現無工作,但她有工作能力,女兒現上全日制小二,在照顧女兒之外,女方應有餘暇去兼職。女方可當收銀員、售貨員、洗碗、清潔等工作。這類工作機會不少,以女方每天工作4小時,每月工作25天,每小時$35元計算,女方收入為每月$3,500元。按以上評估,她的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為每月$10,700元。換言之,她需要補貼每月$7,200元。 40.女兒今年上小二,預計至中三,即約7年半之後,女方可全職工作。屆時她應可謀生照顧自己的需要。但在由現在起未來7年半(即90個月)之間,她需要每月$7,200元。女方因為須照顧女兒而不能全職工作,本席認為從出售婚姻居所之淨收益中作撥款,以滿足女方這一方面的需要,是一個公平的做法。所需的撥款為$7,200元 x 90 = $648,000元。 41.女兒需要每月$6,500元 + $6,500元 = $13,000元。訴訟雙方都表示希望女兒上大學,因此須作14年之撥款,即為$13,000元 x 14 x 12 = $2,184,000元。本席也打算從出售婚姻居所之淨收益中撥出這一筆款項。 42.上述撥款共為$648,000元 + $2,184,000元 = $2,832,000元。 43.此外,由2015年8月底開始,男方欠付家用,令女方借下$129,000元債務,本席認為也可由出售婚姻居所的淨收益中撥款,來替女方清還這筆債務。$2,832,000元 + $129,000元 = $2,961,000元。若淨收益不足以全數支付$129,000元,不足之數應由男方支付。 44.以上的安排已耗盡了家庭資產。因此,就家庭資產的分配,也到此為止。 45.在上述各項都獲得遵行後,本席認為可就此替訴訟雙方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 46.但萬一物業在未來幾個月升值,令婚姻居所能以超過$4,450,000元之代價出售,而在作出以上的分配以後仍有餘款,而須作出攤分的話,經考慮以下各點後,本席認為沒有充份理由在原則上不作出平均分配:
47.綜合各點考慮,現本席頒令:
訟費 48.女方獲實質的附屬濟助,但女方有不少案情並沒有被法庭接受。本席認為男方須付女方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之一半,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將來由法庭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親自行事並岀席聆訊 答辯人: 由楊振文律師行代表出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