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31/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December 2017.
|
HCCC 23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231號 ----------------
----------------
------------------------------------------- 判刑 ------------------------------------------- 官: 本案被告人周子龍,被控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陪審團未能達至大多數裁決,控方最後接納被告人承認管有案中危險藥物作自用的答辯,並修改控罪。被告人承認修訂控罪,他承認案發當天,即2017年1月23日,他管有八個膠袋,內含24.7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6克結晶體及內含0.12克硝甲西泮的十二片片劑。 案情並不複雜。案發當天,即2017年1月23日早上,軍裝警員於街上截停被告人。經搜查下,警員於被告人的斜孭袋內搜出八個膠袋,內含24.7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的26克結晶體。其後,警員於被告人穿著的內褲內搜出十二片片劑內含0.12克硝甲西泮。 警員以藏毒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拘捕現場承認他管有被搜出的所有危險藥物,他並承認危險藥物是他購買來自用。 被告人被捕時28歲,現年29歲,於香港出生,他接受教育至中一。案發時為一建築工人,月入13,000元至16,000元不等。 更正剛才之案情,警員搜查被告時,於被告人的斜孭袋內發現八個膠袋,載有共8.50克結晶體內含8.0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三個錫紙包,內有十二片片劑內含0.12克硝甲西泮片劑。於其後,警員搜查被告人穿著的內褲時發現十三個膠袋,載有共17.50克結晶體內含16.7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就著被告人的背景,被告人自2003年開始吸毒。他自本案被捕後一直還押至今,期間已於還押期間戒除毒癖。被告人之刑事定罪紀錄指出,他共有八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三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法庭於判刑前索取了被告人的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人已再無毒癖,因此不適合於戒毒所接受羈留。辯方於輕判請求時指出,因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人並不適合進入戒毒所,因此即時監禁為案中唯一的判刑選擇。 辯方援引了三宗案例,即:(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莫祖迪(譯音)[CACC 502/98];(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錦新(譯音)(CACC 578/98);及(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識博(譯音)(CACC 502/98)。辯方援引莫祖迪一案,辯方指出,按莫祖迪一案的判案書,上訴庭就著管有危險藥物的判刑指出,就著管有危險藥物的真正吸毒者,量刑起點應為12至18個月監禁。上訴庭亦指出,潛藏散發風險是屬一加刑因素,判刑法官可於量刑起點之上加以12個月的監禁刑期。 就著本案,辯方指,被告於拘捕時已向警員表明,他是危險藥物的自用者,因此法庭應視被告人為真正吸毒者(bona fide user)。 辯方接納本案存有潛藏散發風險。辯方指出,戒毒所報告中提及,被告人於感化管見面時表現有禮貌和合作,且對自己干犯的罪行感到悔意。而被告人是於一破碎家庭中長大,自幼父母便已離異,這於被告人干犯法律有不可分割的關係。 就著被告人對管有危險藥物的認罪答辯,辯方指出,而控方亦接受的是,被告人是於第一時間,即於初級偵訊時便已表示他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辯方指,被告對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表現悔意,且他是出於家庭的不幸,而影響他干犯法律。辯方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刑期減免,並對被告人判以最為寬容的刑罰。 本席於判刑時考慮了本案涉案毒品的數量。便如案情指出,本案涉及的毒品不在少數,且涉及兩類毒品,即「冰」毒及硝甲西泮。被告人於被截查時,警員於被告人的斜孭袋內撿獲八包共8.50克結晶體內含8.07「冰」毒;及三個錫紙包,載有共十二片片劑內含0.12克硝甲西泮。其後,警員再於被告的內褲發現十三個膠袋,內有17.50克結晶體內含16.70克「冰」毒。案中的「冰」毒數量總重量為24.77克,數量實在在少數,再加上十二片內含0.12克硝甲西泮的片劑,案毒品數量而言,以管有危險藥物案件來說實屬性質嚴重。 本席考慮了辯方援引的莫祖迪、黎錦新及周識博三案,經考慮後,本席認為本案的基礎量刑基準應為18個月監禁。本席考慮了本案是否存在潛藏散發風險這一加刑考慮。本席考慮了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特別是被告人曾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而被法庭定罪判監,再加上案中毒品的數量,本席最後認為案中存在極高的潛藏散發風險,因此法庭有必要於18個月的基礎量刑基準上將量刑提高。本席認為,本席應將量刑基準提高12個月,至30個月監禁。被告人於初級偵訊時,便已表示他承認管有案中的危險藥物作自用,法庭認為被告人應得到認罪應得的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法庭將刑罰自30個月監禁下調至20個月監禁。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再無別的有力輕判理由。 按前述原因,就著修訂控罪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