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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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7年6月14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李國威走進了德華樓2樓F室按鈴,其時屋主並不在屋內,但沒有把門鎖上。被告人按鈴之後發覺並沒有人回應,於是扭開門鎖,進入單位之內,把屋主留在單位內的一台平板電腦及手提電話取走後,立時走往川龍街,把它們賣給荃灣街市外的收買者。

Case No.DCCC 763/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63/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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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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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出席人士: Mr Sammy Hu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傳經律師事務所律師Mr Kwok Sik Yuen代表被告人
控罪: Burglary(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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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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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17年6月14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李國威走進了德華樓2樓F室按鈴,其時屋主並不在屋內,但沒有把門鎖上。被告人按鈴之後發覺並沒有人回應,於是扭開門鎖,進入單位之內,把屋主留在單位內的一台平板電腦及手提電話取走後,立時走往川龍街,把它們賣給荃灣街市外的收買者。

2.被告人犯案的過程為在現場所設的閉路電視錄得。被告人亦於2017年6月16日下午4時許,為警方人員所截停拘捕,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有干犯該項控罪。

3.這是一項入屋犯法罪,一般來說,要是涉及的是住宅,適當之量刑起點為3年,但要是涉及的是商業樓宇,一般的量刑指引是30個月。

4.本案的案件涉及的住宅有些特別:有關的屋主是一名性工作者,她本身亦在單位內居住,單位外面的裝飾亦很容易令人意會到這是性工作者居住的地方。但本席並不認為這是純住宅或純商業樓宇,因為有關之單位附近皆為住宅,但屋主卻亦同時在該單位工作。有關之量刑指引主要是保護一些平時在家居留的人,不會受到外人或竊賊所影響,可以安心休養生息。要是屋主是性工作者的話,她可能會預期有其他陌生人到訪。但與此同時,由於該單位基本上是個住宅,她在工作及居住的時間皆會留在單位之內,亦不可能僱用他人作為護衛,所以這是介乎商業樓宇與住宅之間。基於本案之案情,本席決定用33個月為量刑起點。

5.被告人26歲,並無其他犯案之紀錄。根據其代表律師的陳情,被告人與父母同居於某公屋,父親69歲,已退休,患病,而母親為清潔工人,他有兩個姊姊,已各自成家,分開居住。被告人前為廚房工人,月入18,000元。

6.本案被揭發之後,被告人在被拘捕後極之合作,向警方承認一切。本席並不接納本案是純粹機會主義者犯案,因此,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其實就本案而言,不能令本席可以酌情再予減刑。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被告人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扣減,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得入獄22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