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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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灣仔京都商業中心一間韓國烤館的員工在2017年4月18日早上11時回來開鋪,發覺夾萬被人用鎖匙打開,該夾萬的鎖匙是放在隱蔽處的。

Case No.DCCC 589/2017[2018] HKDC 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9/2017

[2018] HKDC 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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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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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8年1月3日下午3時10分
出席人士: 鄺文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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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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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灣仔京都商業中心一間韓國烤館的員工在2017年4月18日早上11時回來開鋪,發覺夾萬被人用鎖匙打開,該夾萬的鎖匙是放在隱蔽處的。

3.有關的閉路電視顯示,一名戴口罩和帽子的人在當日午夜時,用打開食肆的捲閘鎖匙進入該食肆,再走到放夾萬鎖匙的隱蔽處,拿來鎖匙,打開收銀櫃和夾萬,取走夾萬內的44,233.10元現金。

4.閉路電視影得被告人進入商業中心的容貌,食肆的經理認得那名後來戴上口罩和鴨嘴帽的爆竊者就是被告人。被告人是該食肆的前度員工,他在職時曾獲食肆信任,給予捲閘鎖匙。

5.被告人在2017年5月下旬被捕,他承認自己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受聘於該食肆,獲僱主給予捲閘鎖匙保管,他離職前配製了該捲閘鎖匙,意圖日後作爆竊該食肆之用。

6.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用複製了的捲閘鎖匙打開閘門,進入食肆,並在店內找到放在隱蔽處的夾萬鎖匙,用來打開夾萬,偷走內裡的大約40,000元,他對警方說,已經把錢全部用光。

案底

7.被告人剛滿38歲,他在1994年至2016年有十三次定罪紀錄,其中五項罪行為盜竊、四項為入屋犯法,該四次入屋犯法的定罪時間分別為2001年、2002年、2004年及2009年。

求情

8.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最後一次干犯不誠實罪行已是2009年的事,他後來大部分時間都奉公守法,最後的幾次定罪都不涉及不誠實罪行,性質並不嚴重。

9.律師指,被告人在被捕前和70歲的母親及兩名兄弟同住,母親有白內障,兩名同住兄弟中,一人有智障問題,被告人需要照顧他們。

10.律師指,被告人收入不多,但好花費,他把偷來的錢全都用掉,現已無力償還。

11.律師指,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和盤托出,他的女友得知事件亦離他而去,被告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已有深切反省,他在獄中接觸宗教後,打算憑藉信仰,改過自新。被告人得到教會人士為他寫信說情。

12.辯方律師同意本案涉及違反誠信,被告人過往亦有多次不誠實罪行案底,不過律師指,被告人最後一次犯不誠實罪行已是2009年那次的入屋犯法,律師希望法庭不要對被告人作出太大幅度的加刑。

判刑

13.上訴庭對入屋犯法罪已訂下判刑指引,涉案的處所為商業處所,被告人雖無用上爆破工具,但他不是一時興起,而是早有預謀,不計加刑因素,本席認為基本判刑起點應是30個月監禁。

14.不過本案有兩項加刑因素:一是被告人在仍是該食肆的員工時,管有食肆的捲閘鎖匙,處心積慮要複製鎖匙作日後回店爆竊之用,這屬違反誠信。二是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盜竊及入屋犯法紀錄,最後一次雖然已是八年多前的定罪,但被告人的紀錄可算差劣。

15.本席因上述兩項加重刑責因素,對被告人各加刑3個月監禁,即合共6個月監禁,因此,最後的判刑起點調升為36個月監禁。

16.被告人在排期審訊前已表示認罪,他可得到全數的三分一判刑扣減,因此,認罪後的判刑為24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