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家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29/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anuary 2018.

2. 2017年6月23日晚上7時24分左右,警員在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76號南都大廈4樓9室外的走廊進行掃毒活動,發現被告人和他的女友及女友的兒子,三人準備離開該單位,警員上前截查他們。

Case No.DCCC 829/2017[2018] HKDC 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29/2017

[2018] HKDC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2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家興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8年1月4日上午11時44分
出席人士: 曾藹琪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嫣華小姐,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7年6月23日晚上7時24分左右,警員在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76號南都大廈4樓9室外的走廊進行掃毒活動,發現被告人和他的女友及女友的兒子,三人準備離開該單位,警員上前截查他們。

3.警員搜查被告人,在他孭著的黑色斜孭袋內發現兩袋毒品,一袋內有八小膠袋,共載有1.77克固體,含1.63克可卡因,另一個膠袋內有十二個小膠袋,載有合共2.04克固體,含1.93克可卡因。全部毒品合共為3.81克固體,含3.56克可卡因。當時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手提電話及現金港幣1,208元。

4.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那些「可樂」是他自用的。

5.回到警署,被告人向警方進一步說明,「可樂」是指可卡因,是一種危險藥物。他在被捕當日於石硤尾向一名不知名的男子,以港幣4,000元買入涉案的可卡因,他聲稱涉案的可卡因是自用的。他說以往每天服用一至兩包可卡因。

6.涉案的可卡因街頭價值大約為港幣3,015.32元。

案底

7.被告人現年23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未婚,但和女友及女友的兒子同住控罪中提及的南都大廈4樓9室。

9.律師說,被告人收入不穩,案發時失業,只當散工,但他也是個孝順仔,會給錢母親使用。

10.律師說,案發時被告人受壞朋友影響,沾染可卡因已有數個月,但不是經常服用。

11.律師呈遞一些求情信件,及被告人在被捕數天後於羈押所被驗出尿液內有可卡因痕跡報告,證明他曾服食可卡因。

12.律師說,被告人和朋友合資4,000元,即每人出資2,000元去買涉案的毒品。當日下午,被告人在住所200米外的石硤尾公園向一名毒販買下這兩袋毒品,一直放置在自己的黑色斜孭袋內,他打算稍後和合資的朋友聯絡,把朋友應得的一份交給對方。

13.當日晚上7時多,被告人打算先送女友及女友的兒子往女友娘家吃飯,但被告人不打算留下,他打算待朋友來電,將朋友應得的那部分毒品交給對方。被告人透過律師說,他把整個黑色斜孭袋連著內裡的毒品都帶出外,是待朋友和他聯絡,可以馬上去見朋友,把毒品交給對方,但他離開南都大廈的住所時,便遭警方拘捕。

14.律師說,被告人不是典型的販運危險藥物的人,被告人家中沒有電子磅及空膠袋等販毒物品。

15.律師說,被告人不敢對警方說及和朋友合資買下涉案的毒品,怕牽連朋友,更怕那朋友日後會對自己及家人報復。

16.在庭上,被告人選擇不上庭親自說明情況,也選擇不向法庭透露他所稱的朋友任何資料。

判刑

17.被告人承認整項販毒罪,也承認全部案情,包括案情第6段,說及他管有被撿獲的可卡因作販運用途,不過被告人在庭上透過律師說,他其實管有那些毒品一半是自置,一半則代朋友購置。

18.被告人選擇不上庭作供去說明情況,只透過律師作出以上說法,他只提及一位朋友,但資料盡缺,他和朋友合資買毒的說法也從未向警方透露。

19.本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和朋友合資買毒說法並不合理,因為被告人並無需要將自己所稱自置的一半都帶離住所,本席拒納被告人說毒品是一半自置,一半代人購置。本席肯定被告人管有整批可卡因毒品,即合共二十小包共3.81克固體,含3.56克可卡因,全作販運之用。

20.上訴庭訂下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毒品的罪責和販運海洛英相同,涉及的毒品(以純度計)不超過10克,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

21.被告人過往並無定罪紀錄。他在2017年10月31日於排期法庭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不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現在,他在庭上說其實只有一半毒品是代朋友購置,另一半則為自置,但本席不接納他的說法。本席肯定被告人管有全數毒品作販運用途。

22.本席考慮到被告人以前並無案底,涉及的毒品為3.56克可卡因(以純度計),本席將判刑起點定為兩年九個月監禁,即33個月監禁。

23.被告人雖在審訊前向控方表示過有可能認罪,但他作出如此確實表示是延遲至2018年1月3日,即開審前的一天。按CACC 418/2014吳文南案訂下的指引,被告人可得的認罪扣減僅為百分之二十。

24.本席以33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人百分之二十認罪扣減,及將得數下調為整數,本席判被告入獄26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