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Gold Way Foods Company Ltd 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W 802/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October 2003.
1. 本聆訊乃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7號命令 (互爭權利訴訟) 而展開。第一原告在今日聆訊時告知法庭, 他已在2003年10 月24 日向法律援助署提出申請, 要求該處提供法律援助。 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第15(4)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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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 80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1年第80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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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及 有關命令對爭論點進行審訊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28日 判決日期:2003年10月28日 判決書 1.本聆訊乃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7號命令 (互爭權利訴訟) 而展開。第一原告在今日聆訊時告知法庭, 他已在2003年10 月24 日向法律援助署提出申請, 要求該處提供法律援助。 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第15(4) 條規定:
2.根據法庭檔案記錄顯示, 直至今日, 法律援助署署長仍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備忘錄, 故此第15(4) 條其實並不適用於今日的聆訊。 3.被告人指第一原告早前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 目的純為拖延今日的聆訊, 因為第一原告並未提出任何理由解釋, 他為何未在較早時間提出該申請。 4.第一原告在今日聆訊時對此點的解釋是, 因為他原本意欲延聘私人律師, 但其後發覺不能負擔有關費用, 故在10月24日向法律援助署提出申請。 5.本席同意被告方的觀點, 認定第一原告並未能提出任何合理理據, 解釋為何延至本聆訊開始前幾天才作出申請。故此, 即使第91章第15(4) 條適用於今日的聆訊, 本席亦會依上訴法庭在 Chan Sai Lun Henry v. Chan Wai Wah, Lily-Ann CACV 143 & 205 of 1998一案陳述的法律論據,運用酌情權,命令今日的聆訊無需暫停進行。
第一原告人(互爭權利訴訟):陳震龍先生自行應訊 第二原告人(互爭權利訴訟):由何和禮律師行指派紀韻昭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互爭權利訴訟):由李偉斌律師行指派李慶年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