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世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93/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anuary 2018.
1. 兩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三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16A條。第一被告人選擇作證,在主問期間認罪,同意控方證人的證供,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
DCCC 493/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93號 ---------------------------------
---------------------------------
--------------------- 裁決理由書 --------------------- 1.兩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三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16A條。第一被告人選擇作證,在主問期間認罪,同意控方證人的證供,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兩名被告人是夫妻(以下稱為丈夫和妻子)。丈夫與涉案三位受害人:羅裴、郭俊堅和李培民互相是相識多年的朋友。 3.「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為連鎖餐廳,由新佳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營運。雖然「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在香港設有多間分店,但沒有以特許經營權方式營運,亦沒有參與涉案被告夫婦倆聲稱的投資計劃。 4.在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丈夫向羅及郭表示妻子可以安排開設「譚仔(三哥)雲南米線」。期間妻子向二人表示自己與「譚仔(三哥)雲南米線」有生意來往,可以取得其特許經營權。大家都表示有意開米線分店,此後大婦倆開始與羅和郭商討開店細節,由妻子執行開店計劃。 5.2014年12月四人為計劃選定一個空置舖位,並協定總投資額為$2,680,000。期間妻子向郭聲稱「譚仔(三哥)雲南米線」職員認為該舖位有潛質會協助開店。2015年1月妻子向羅聲稱已向「譚仔(三哥)雲南米線」付款,並展示一張面額一百萬元的支票及一頁文件。 6.2015年2月夫婦倆向羅和郭出示一份合資經營「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投資計劃備忘錄文件(後簡稱為“合約”)。文件上有妻子的簽署,及一表面為「譚仔(三哥)雲南米線」負責人的簽署,但沒有律師行文員的簽署。丈夫、羅及郭分别在該文件上簽署。丈夫後來將該文件副本交予羅時,文件上出現一表面為律師行文員吳先生的簽署。實質吳先生對此一無所知。 7.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間,羅和郭以不同方式分别將$562,800及$723,600交給妻子,作為投資開設上述計劃中的米線分店。 8.2015年4月郭向妻子查詢計劃進度,獲告知選定的舖位有裝修在進行中。郭到現場視察卻發現該舖位開設了一間珠寶店。在郭查詢下,妻子說會安排另一面積較大的舖位,並以不同理由推卻安排郭會見「譚仔(三哥)雲南米線」高層的要求。 9.2015年6月羅向妻子要求退股,取回已支付的資金。丈夫告訴李,羅要求退股,問李有否興趣加入。李信任丈夫,與家人商量後決定投資。期間妻子要求羅準備一份轉讓投資權益的文件,後來羅根據丈夫提供的資料,簽署文件將權益轉讓給李的太太。同月李以不同方式將$562,800交給夫婦倆作為投資米線分店的款項。 10.2015年7月起羅多次向妻子要求取回投資金額不果。2015年9月羅查詢後得知吳先生並沒有處理過上述投資計劃文件。羅、郭和李先後與夫婦倆就該計劃見面。妻子初時聲稱自己受騙,後來丈夫指是妻子設局欺騙各人。羅、郭和李先後報警。 11.2015年10月丈夫自願簽署一份文件,承諾在3年內向郭的父親償還$723,600。 12.2015年12月丈夫先後自願簽署兩份文件,承諾盡快向李償還$562,800,及承認與妻子以開設「譚仔米線」為名騙取李的金錢。 辯方案情 13.審訊期間丈夫的案情逐步改變,出現根本變化,最初盤問羅時指他和妻子從沒有設局欺詐羅、郭和李。他從來沒有向羅和郭表示妻子做蔬菜批發,供應蔬菜給「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妻子為了與羅和郭合資做飲食生意,經中介公司將物業按揭時受騙欠下巨款。丈夫因此向羅和郭借錢。 14.代表丈夫的蕭大律師向羅指出那張100萬元面額支票是妻子應羅要求簽發,那份合資計劃備忘錄是由羅出示給各人簽署,以哄騙羅的太太他沒有錢做人工受孕。根本沒有任何已注資的合夥計劃,股權轉讓文件是羅無中生有。根據丈夫當時的案情,羅因為他和妻子未能按協議還款,利用哄騙太太的假文件,向警方虛報詐騙,藉此手段迫他們還款。郭亦相繼仿效。他向羅還款是因為羅借錢給妻子。 15.在郭作證期間控方呈上涉案的第一份Whatsapp群組通訊紀錄作為臨時證物後,辯方盤問郭時有關借貸的盤問全由代表妻子的大律師提出,蕭大律師只要求郭確認其父親凖備的借據,但仍繼續指出那張100萬元面額支票是妻子應羅要求簽發,申請人條款通知和那份合資計劃備忘錄由羅弄出來。 16.及至李將群組whatsapp通訊和他與妻子的whatsapp通訊正式呈堂後,丈夫在盤問李期間展示另一個案情,他認同控方證人他們出錢是投資,羅報警後他才知是妻子設局,他沒有欺詐李。作為丈夫他願意承擔李的損失,所以簽發借據,雖然不同意自己有份詐騙,但亦不執着李的妹妹草擬借據時的用字。 證據評核 17.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有任何舉證責任。丈夫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的證供可信性較高,另他干犯刑事罪行的傾向度較低。即使丈夫在庭上證供不被接納,亦不影響控方的舉證責任。所有證據證供均須就辯方的案情和陳詞的方向作考慮,三項控罪須作獨立考慮,任何合理疑點的利益歸被告人。 18.就案發經過,丈夫幾乎同意全部控方證人的證供。丈夫只爭議他知道整個虛假的「譚仔(三哥)雲南米線」投資計劃,並意圖騙取三位受害人的金錢。 背景 19.丈夫曾受僱於郭父母的公司,在內地任職銷售經理,約在2005年郭剛畢業被安排到父母的公司做銷售學徒,成為丈夫的徒弟,繼而成為朋友。李是丈夫的中學同學,羅則與丈夫相識十多年。三人視丈夫為摯友,又因丈夫的關係互相認識及認識妻子。丈夫、羅和郭在案發期間大部份時間在內地工作。 20.丈夫、羅和郭分別互相表示感到本身的行業日漸式微,2013年至2014年間開始商談發展飲食業務。最初計劃合資經營腸粉和魚蛋小食店,但未能物色到合適的舖位。後來丈夫向二人表示妻子可取得「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特許經營權,各人轉為商談合資經營米線店。丈夫在2014年12月4日開設「4友米線」whatsapp群組,最初的成員為丈夫、妻子、羅和郭,李承接羅的投資後亦加入了「4友米線」whatsapp群組(證物P10)。 21.「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為連鎖餐廳,由新佳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營運。雖然「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在香港設有多間分店,但沒有以特許經營權方式營運,亦沒有參與涉案被告夫婦倆聲稱的投資計劃(證物P7)。 22.羅和郭經whatsapp收到一份虛假的「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特許經營權申請通知,和一張由妻子簽發(但從未交予「譚仔(三哥)雲南米線」)日期為2015年1月9日的面額100萬元支票(證物P1);及一頁附有假冒「譚仔(三哥)雲南米線」代表簽署的合約(證物P2)。 23.最初擬租用街舖營運時總投資額是200萬元,後來因為選用商場舖位投資增加至268萬元。在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期間羅和郭分別以不同方式各自支付妻子50萬元,再分别在2015年2月份支付妻子$223,600和$62,800(證物P4)。 24.丈夫、羅和郭在日期為2015年3月18日的「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合約上簽署後,羅獲丈夫給予一份看似簽署妥當,附有假冒律師樓代表簽署的「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合約副本(證物P3)。 25.李經丈夫得悉羅因個人原因要退股後承接了羅的股份。李在2015年6月份支付了$562,800(證物P4),當中$68,000以現金交予丈夫。羅就轉讓股份草擬了一份文件(證物P8)。 26.羅在2015年9月8日在被冒簽的律師樓的代表陪同下到警署報警,報稱被詐騙。同日稍後羅將報警的事通知丈夫和郭。 27.2015年9月9日妻子於丈夫在場下向郭和李表示自己被騙,各人決定報警。李有工作先行離開,讓丈夫、妻子和郭前往報警。同日稍後丈夫向郭表示是妻子設局詐騙他們。丈夫期後分别向各人表示會還錢。 28.2015年10月6日丈夫向郭父發出借據(證物P5)。 29.2015年12月12日丈夫向李發出借據(證物P6)。再在李的妹妹要求下在2015年12月18日發出另一較詳細的借據(證物P11)。 丈夫案情在審訊期間的根本變化 30.當首位受害人羅裴被盤問期間,丈夫為與妻子的案情互相配合,丈夫利用羅與太太之間的生育問題,扭曲事實指證物P1上半部的申請通知由羅造出來,下半部則是羅要求妻子開出的支票,證物P3的正本是由羅出示給眾人簽名,用意是哄騙太太他的錢已投資生意,沒有錢進行人工受孕。又編作涉案款項是羅給妻子的借款,指羅報警是為了收回借款,指股份轉讓草擬書是羅無中生有。當時夫婦二人各自的案情完全不合情理。 31.第二位證人郭俊堅作證期間被要求確認李培民提供的「4友米線」群組的電話訊息紀錄。丈夫盤問郭期間則着重測試郭在商討和籌辦「譚仔(三哥)雲南米線」證供的可信性,試圖以丈夫發給郭父的借據解釋涉案款項是借款,仍然向郭指出證物P1上半部的申請通知由羅造出來,下半部則是羅要求妻子開出的支票,證物P3的正本是由羅出示給眾人簽名。 32.第三位證人李培民將「4友米線」群組和他與妻子的電話訊息紀錄呈堂。妻子向李的盤問在當日下午完結後,因李要在翌日下午才能繼續作證,故丈夫的盤問在翌日下午才開始。翌日下午丈夫的案情出現大逆轉,期間蕭大律師要求李確認丈夫可以為妻子承擔責任,李表示不懂回答。丈夫除盤問籌辦米線店事宜外,又要求李確認丈夫在2015年9月9日主動表示妻子騙了大家。本席覺得此跟之前向其他證人指出的案情有異,故向蕭大律師指出有關觀察,獲確認丈夫的案情有改變,丈夫改為認同有投資的事實。 33.妻子於其作證期間選擇重新答辯,承認控罪。丈夫展開其案情時表示選擇作證及傳召妻子為他的證人,但最終決定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本席向各方表示妻子未完成及未接受盤問的證供不應該被考慮,要求各方提出意見,各方均表示沒有異議。 34.雖然三位受害人與丈夫結識的經過各有不同,但三人均視丈夫為摯友。首兩位證人對丈夫接近盲目的信任被利用作質疑二人的證供。直至丈夫在審訊第五天開始盤問第三證人,丈夫才放棄聲稱「涉案款項是給妻子的借款」。 35.丈夫最終的案情已不再爭議涉案的「譚仔(三哥)雲南米線」文件/合約是偽造的,幾乎同意全部控方證人的證供,只是否認他當時知情。根據丈夫的證供,他相信妻子有不同的兼職和投資收入,故能夠支付得起超出他們以往只靠正職收入的生活水平,當妻子知道他與羅和郭的開小食店計劃後就利用他向二人騙財,之後再利用他向李騙財。辯方陳詞指丈夫的案情變動是辯護的策略不應因此視他為不誠實證人。明顯開審之前丈夫和妻子曾討論如何編作證供,為求達到目的不惜公開誣揑曾對他深信不疑的多年好友,但本席同意不應單憑此認定丈夫證供不可信。 丈夫對妻子的認知 36.丈夫的證供花了大篇幅交待他與三名受害人的認識及成為摯友的經過,亦交待了三人的家庭和工作的關鍵情況。相比下丈夫對妻子的證供相對表面。夫婦倆在1997年結婚,有一名女兒。丈夫供稱他自2004年回東莞工作後,每週於星期五下午回港至星期一再回內地,而妻子則在香港工作,故只能在星期六、星期日見面。丈夫說後來妻子亦需要回內地工作,且很多時星期六亦不能回香港,故多數星期日才能見面。 37.丈夫又供稱在2009年至2010年起,他購入了一輛二手車後,經常在星期五和星期六協助李處理業務(開車送貨),所以與太太聚少離多。夫婦倆多以電話和whatsapp溝通,且溝通的內容大致圍繞女兒的事宜。夫婦倆因為聚少離多,少磨擦,故關係好。丈夫說在與妻子的相處中感覺妻子工作上井井有條,但表示妻子是大懵的人。丈夫又說妻子在理財方面並不精明,過往曾「碌爆卡呀,各樣呀」,他後來得知便幫妻子處理,「都有試過呢咁嘅情況」。 38.主問期間丈夫被問及約於1997年時,妻子有否出現卡數問題,他回答說當然有,妻子被人追債,妻子說自己花費過度,無力還款,因為他積蓄有限,故向父母求助,為妻子清還卡數。丈夫供稱除此之外,他幫妻子處理的錢,「多多少少,大大小小都有」。妻子與他一起時患上不少毛病,2006年首次發現妻子有情緒病,花了不少醫療費,亦用多了時間陪妻子,2009年妻子患上初期子宮頸癌,他亦有陪妻子看醫生。惟丈夫沒有交代妻子相關病況的程度及對她的影響,只是表示在騙局被揭穿後他因為妻子的情緒問題不敢向她追問。 39.丈夫在主問被問及夫婦倆在2013年尾至2015年的工作情況時說他當時在內地工作,而妻子則即日來回在內地工作,但實質妻子在何時開始回內地工作並沒有清晰證供。丈夫說他在內地時以電話和whatsapp與妻子溝通,在港見到面時一般會在外面用膳,邊吃邊談。因為在家時妻子不愛說話,所以一直二人在家的相處是妻子玩手機,他則看電視。丈夫說他相信妻子的說話。 40.丈夫在2015年頭減薪$5,000前,月入三萬元。按他的證供,租金和公共設施開支每月約$18,000,他的個人開支及零用每月約$4,000,每月供養母親$4,000 - $5,000,但因為妻子有工作所以不會入不敷支。按妻子的月結單資料她的正職月入約兩萬元。丈夫表示家庭經濟原則上收支平衡,除他曾在2000年因撞毀了新買的私家車欠下12萬元信用卡欠款,之後由郭父協助清還再按月分期從工資中扣除。但按李的證供丈夫一直跟他說自己欠下幾十萬元信用卡欠款,但不清楚妻子有否信用卡欠款。 41.盤問期間丈夫說在2013年之前他清楚妻子的日常支出,但之後發覺妻子用度超出他們的生活水平,見她戴名錶首飾,開平治房車。詢問下妻子說她有很多「秘撈」,另房車是菜檔的人借她的。但因為妻子曾在1997年「碌爆卡」,他相信她申請不到信用卡,所以好放心。 42.然而妻子的月結單出現兩次轉賬至「ENJOY VISA CARD」的交易,分別在2014年12月3日和2015年7月2日。按丈夫證供他不知道妻子有信用卡,但無論如何他知道妻子以往的過度消費由透支信用卡支持。丈夫相信2013年起妻子因為做兼職有錢作高消費,只是因為認為妻子申請不到信用卡,惟消費亦可以由借貸支持,何以丈夫可以完全抹煞這個可能性? 43.李在被蕭大律師盤問期間表示丈夫告訴他妻子於投資米線店前已將一個她持有三分一業權的物業做按揭,但李供稱他不知道妻子因做按揭而有任何損失。另郭知道妻子在經營電子貨物貿易的日資公司工作,在被蕭大律師盤問期間郭說在2013年起丈夫有意無意間跟他說近幾年妻子除正職外在菜檔兼職遇到貴人(丈夫在被盤問期間澄清是2014年頭),獲菜檔的老闆賞識非常順景。 44.本席注意到各受害人分別獲丈夫告知妻子兼職的菜檔供應蔬菜予「譚仔(三哥)雲南米線」,故妻子能因此取得「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特許經營權,各人相信丈夫的說話出錢投資。另根據丈夫提供的資料草擬的證物P11上提到丈夫持有太子不知名米線店的股份。丈夫表示證物P11上提到的太子米線店是太太的投資並非他的投資。丈夫解釋在2014年頭從女兒處得知妻子很少回家,他在星期日見面時問妻子在做甚麼,妻子說外面有事,他再追問下,妻子說自己「又搞菜又搞米線」,所以知道妻子有菜檔兼職和位於太子的米線店投資,但妻子只講及片面的情況,他只知是有關飲食的。 45.丈夫供稱妻子首先是在菜檔兼職,妻子表示在長沙灣批發市場認識了一些賣蔬菜的人,她不時到那兒幫忙洗芽菜,又幫菜檔做了一個供人訂菜的網頁收佣金,之後跟菜檔的人混熟了。妻子又告訴他投資了米線店,他問妻子那來的錢,妻子說自己有錢及只是小股東。因為妻子告訴他有兼職包括賣菜(網頁)、投資米線店,故之後他跟三位受害人見面談及各自的太太時,他告訴他們妻子最近很忙,告訴他們妻子在忙甚麼。(但三位受害人的證供均沒有提及曾獲告知丈夫或妻子有任何米線店,李和他妹妹的證供指有關資料是草擬借據時由丈夫提供。) 46.丈夫表示這些有關妻子的兼職和投資全由妻子告訴他,他不知道詳細情況。丈夫表示他沒有興趣所以沒有向妻子要求看網頁,他曾向妻子要求米線店的文件,但妻子以「你懂甚麼」回絕。本席留意到在整個審訊中沒有證供提及菜檔或網頁名稱,沒有提及米線店的名稱。再者,妻子何來的時間做多份兼職? 47.蕭大律師指並無清晰證供妻子何時起需要即日來回內地工作,兼職可以是回內地工作前已開始,致令丈夫相信妻子有兼職收入支持高消費。按丈夫的證供妻子最遲在2013年尾已需要即日來回中港兩地工作,但這些兼職在2014年繼續進行,她哪來的時間呢?丈夫以在2014年頭從女兒處得知妻子很少回家,追問下獲妻子告知利用正職以外的時間兼職,但正如丈夫所言他聲稱妻子所提供的資料非常片面根本無從查找有關的菜檔、網頁或太子米線店。丈夫既然有興趣知道妻子在做什麼為何連名稱也搞不清,實不合情理。考慮後認為丈夫相信太太有兼職的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 48.丈夫知道妻子對理財錢銀並不精明,妻子更於1997年「碌爆卡」。更甚的是按丈夫的證供太子不知名米線店的投資只是30萬元,但涉案「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合資計劃卻涉及二百多萬元,需要動用到與娘家聯名的物業,投資近140萬元。丈夫沒有積蓄,之前妻子「碌爆卡」需要向父母求助。丈夫形容他與妻子的關係要好,但眼看妻子要按揭物業,何時有進賬未知,丈夫不去了解詳情便相信妻子有本領可拿到經營權,營運一門有可能失敗的生意(稍後會再提及),那種草率態度,實不合情理。 49.丈夫供稱他相信妻子,並不知悉「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投資計劃是一個騙局。按丈夫的證供就之前的兼職和投資妻子已經需要徹夜不歸,再加上一個由妻子主導的更大的投資合作計劃,妻子如何能應付得來?丈夫知道妻子一向身體多毛病又患有情緒病,為何他會輕易相信妻子的高消費是由兼職支持,相信妻子一下子可以不眠不休,變成一位無所不能,理財有道的商業女強人?考慮後認為丈夫並不知悉「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投資計劃是一個騙局的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 妻子的財政狀況 50.丈夫供稱他只知道妻子在匯豐銀行有戶口。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間的銀行月結單所見(證物P4),妻子有購買名錶,首飾和美容的高消費,另在2015年1月11日支出$37,703為丈夫購買新車。丈夫說妻子建議他換新車,當他表示為難,要計數時,妻子提出由她負責支付首期。雖然當時妻子應已支付了100萬投資金額,但他相信妻子的經濟狀況理想,而他亦可以應付到新車每月$4,000多供款,所以才換新車。他表示審訊時才知妻子看似要還多筆財務公司的貸款。他又表示看了月結單才知是因為郭存入25萬元後才有錢買新車。於本案中妻子即使收取了李的錢,亦沒有將羅的全數投資額退還。 51.從妻子有限的匯豐銀行月結單所見(證物P4),2014年12月她有4個財務公司還款分別為$2,960、$5,084、$8,210和$9,592,若沒有羅或郭的錢,戶口內沒有足夠結存支付還款。2015年1月份和2月份有3個財務公司還款分別為$2,960、$5,084和$9,592。本案並沒有2015年3月份至6月份的月結單,7月份出現4個財務公司還款除原有的$2,960和$5,084外,還有$2,370和$4,445。此建議在2015年3月份至6月份之間妻子再向財務公司借了兩筆款項。 52.顯然妻子在2014年期間已累積龐大債務,即使收取了兩位證人投資的120多萬元款項和將物業權益做按揭融資,仍然要向財務公司借貸,此建議妻子超出家庭生活水平的用度是由借貸支持,而非兼職收入。丈夫供稱騙局被揭穿後他曾問妻子涉案的款項去向,妻子跟他說全花掉了,到要還錢時她又將之前買的名錶首飾賣掉。此亦吻合丈夫對妻子一直以來不善理財的觀察。 騙局 53.不爭議的是三位受害人及丈夫都沒有從事飲食行業的經驗。羅和郭分別因為在內地從事的行業萎縮想找新出路,李的想法是投資米線店可讓太太到店內幫忙,免得賦閑在家。證供顯示丈夫清楚三人的想法。 54.三位受害人認識妻子,知道她在一日資公司工作。按丈夫的證供於2014年頭他分別向三位受害人提及妻子的兼職及兼職收入佳的事。郭亦有感從事的行業亦開始式微,向丈夫提出經營果汁店的想法,丈夫認為行不通後就不了了之。丈夫則反建議開小食店賣腸粉、魚蛋之類。 55.當時在內地工作的羅亦想回流香港生活,知道丈夫和郭的小食店構思後加入,三人又一起看舖位,打算合資開小食店。按丈夫的證供他和羅和郭是認真的商談小食店生意,三人周末回港時到大埔、上水一帶視察舖位,預算每人出資幾萬元。但另一方面丈夫卻供稱當妻子提議合資開米線店時,他曾跟妻子說他沒有錢,因為他當時只有幾千元的流動資金,沒有其他資產。丈夫連換車都表示為難要妻子付首期。若此,他何來資金與羅和郭合資開小食店?按丈夫的證供他沒有投資小食店的資金。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丈夫先以妻子亦有能力兼職賺錢,再以合資開小食店引起郭和羅投資飲食業的興趣,但他根本沒有任何投資小食店的意圖。 56.丈夫供稱他回家跟妻子說打算跟羅和郭開小食店,妻子指潮流是食米線反問為何不開米線店,表示可以取得「三哥」的經營權。他將妻子的話轉告羅和郭,說妻子兼職的菜檔是「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蔬菜供應商可以取得特許經營權營運「譚仔(三哥)雲南米線」,二人表示有興趣,合資「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計劃就這樣開始了。羅和郭因為相信夫婦倆並開始商討合資經營米線店。不爭議涉案的「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合資計劃是一個騙局。問題是丈夫是否知情。 57.按丈夫的證供,他相約羅和郭出來由妻子向大家講解合資米線店計劃是因為妻子說資金方面全由她負責,之後他亦相信妻子有能力支付近140萬元投資金額。丈夫供稱妻子跟他說有不少流動現金,妻子曾向他提及娘家的一個物業可以用作融資,說買賣股票獲利,惟丈夫表示不知道妻子在娘家物業上佔多少權益,又講不清妻子買賣甚麼股票。另丈夫又說妻子有兼職和投資米線店。考慮後本席認為丈夫有關相信妻子有足夠流動資金的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 58.丈夫原在郭父的公司工作,得郭父信任,托丈夫教導初入行的郭處理業務。顯然丈夫在人前是被視為有能力可信任的人。羅和郭分別為丈夫的摯友一直對丈夫深信不疑,即使如此他們在不同階段亦發現了不同的可疑之處,擔心自己的投資並向丈夫提問。惟丈夫視若無睹,要不叫他們問妻子,要不將妻子的說法覆述。丈夫解釋妻子向大家講解後,大家一拍即合,羅和郭分別付錢給妻子,但該次會面期間他已跟大家說雖然這個投資不錯,但不適合他,他不打算離開內地的工作,萬一生意失敗仍有一份工資,他極其量只能間中幫一下忙。 59.蕭大律師指丈夫並無責任查證,並非要求丈夫為受害人查證,重點是丈夫說他並不知悉騙局是否可信。按丈夫的證供他相信此投資計劃有失敗風險,他又知道妻子的投資比其他兩位股東的還要多,是否因為不是自己的積蓄就全不關心?考慮後認為在關鍵時間丈夫的行為不合情理,稍後會再提及。 60.按郭的證供丈夫在2014年9至10月期間提出開「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店,他受騙是因為與丈夫的關係,絕對相信丈夫所致。另按羅的證供在商討合資計劃期間,夫婦倆曾分別說此項投資計劃有時限,過期就未必能取得經營權,所以大家當時都非常心急,要在限期內取得經營權。雖然羅忘了夫婦倆所提及的時限是何時,但二人分別在2014年12月已開始將投資款項存入妻子的賬戶,另證物P1上提到的100萬是餘額,考慮後認為夫婦倆提及的時限應為2014年12月左右,當時妻子正急需款項支付財務公司的還款。 揭穿 61.妻子告訴羅他的退股款項須由「譚仔(三哥)雲南米線」開票支付,但羅遲遲未能收到「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票支,期間夫婦倆以私人借貸方式將部份投資款項退回給羅。在羅多番向妻子追問下,妻子無奈假意安排,哄騙羅前往等候一名不存在的「譚仔(三哥)雲南米線」負責人,再到一名不存在的律師處收取一張不存在的退股款項的支票。羅查證發現有問題後即時致電丈夫,丈夫向他表示翌日(星期六)與妻子一起向他交待,又說可能有誤會,說再約「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人交支票云云。 62.過了兩三天(即2015年9月8日),羅認為不妥,按證物P3合約上律師樓的名稱查得地址,帶著合約副本往律師樓查證,得知文件是假的。同日律師樓派人陪同他往警署報警。羅在報警前後分多次合共收回了約25萬元。 63.期間郭在2015年4月份發現選定的舖位變成珠寶店,又因在2015年6月至7月期間另選舖位後久久不見有進度,故約在2015年8月前往有關商場查看。查問下郭得悉「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從沒有跟有關商場洽談租舖事宜後立即致電丈夫,丈夫叫郭直接找妻子問。妻子向郭胡扯了一個理由,郭因為深信丈夫,選擇相信,但仍然對投資沒有任何進度,換了舖位又沒有新合約,有抱怨想退股,然而另一方面因為李的加入又將退股的想法壓下來。 64.當時(2015年9月8日,1351時)丈夫透過whatsapp(證物P10)給郭的回應是:「你意思是否因為你個人遇到一些難處,要擱置放棄此項目,同時要求各股東需要跟你一起共同進退地放棄此項目?」,丈夫形容郭遇到的是他個人難處。但眼前的事實是整個投資計劃很假,沒有正式收據、沒有正式合約、沒有確定舖位、從沒有見過「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人或律師,這豈只是郭的個人難處,這是所有股東,包括妻子,遇到的難處,何以他可以視若無睹,仍想繼續保留這個投資計劃。 65.上述的whatsapp短訊發出後,同日丈夫和郭分別接獲羅的電話,獲告知羅因為假合約已將事件報警處理。明顯必定有人作出欺詐行為,最初的說法是妻子被騙,此時郭和李都接納這個說法,大家認為要報警。郭供稱因為李要工作所以只有他和夫婦倆前往報警,但在進入警署前,丈夫叫郭行開,有事想私下跟妻子談。 66.大家都已一起討論得出結論,但為何在進入警署前丈夫要叫郭行開,表示有事跟妻子私下談?案中絕大部份的投資款項是存入妻子的賬戶,一旦警方進行調查,必定查到妻子沒有被騙,反而是款項被妻子挪用了。郭供稱在他面前遠處夫婦倆談了半小時至一小時左右,之後丈夫告訴他騙局是妻子所設。既然丈夫可以在過去大半年完全相妻子,何解又要在臨進入警署前跟妻子私下交談? 67.丈夫則供稱是妻子拉住他,叫郭行開,表示要私下談。按丈夫的證供他跟妻子提到與羅和郭開小食店時,妻子就反建議開米線店,此建議妻子的騙局是即興,再逐步構劃下,成功利用丈夫引三名受害人入局。若然妻子有能力獨自設局,她必定清楚只能倚仗丈夫與三名受害人的關係才有機會脫身。按丈夫的證供,妻子在得知羅報警後仍選擇向他隱瞞,沒有爭取時間先與丈夫溝通,考慮後認為不合情理。郭相關的證供直接清晰,在盤問期間沒有被蕭大律師質疑,認為郭對事件的記憶清晰,考慮後接納郭的證供。 68.妻子獨自設騙局這個說法,當時仍然獲三位受害人接納。在丈夫挺身而出為妻子承擔,願意為妻子償還款項下,羅前往警署銷案,郭和李亦沒有報警的打算。丈夫為表示誠意先後立下借據給郭父(證物P5)和李(證物P6和P11)。丈夫表示他同樣立了一張借據給羅,只是羅沒有出示那張借據。丈夫分兩次合共退還約5萬元予郭父,而李則未獲退還任何金錢。 69.證物P11是涉及第三項控罪的借據,受害人是李,並非李的妹妹。草擬和簽署這文件時李仍然相信丈夫,只是他妹妹不相信,所以提出更詳細的借據和要求丈夫交出有能力還款的證明。丈夫供稱他曾表示不同意備註的內容,但因為李的妹妹堅持,由於他一心要還款故不執著,雖然不同意仍簽署文件。當時丈夫首要處理是安撫李的妹妹,避免李在家人壓力下報警,丈夫不執著李的妹妹加上備註的要求,是因為他有顧慮。鑑於當時丈夫是在一定壓力及不同意備註內容,故本席行使酌情權豁除有關部份,但會接納備註以外的部份。 70.丈夫清楚三位受害人的性格,知道三人對他絕對信任,及珍惜與他的深厚情誼。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為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丈夫在得知羅報案後,盡量爭取機會觀察郭和李的反應,先以妻子被騙,再以妻子獨自設局取得郭和李不報警和羅銷案。 分化三位受害人 71.本席留意到在轉讓股份一事上羅和李沒有直接接觸。羅供稱投資「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後因為家事急於用錢所以提出退股,他先跟丈夫說,再約妻子出來談,後獲告知丈夫的一名同學及朋友會承接他的股份。隨後妻子要求他草擬一份股權轉讓確認書(證物P8),以供律師辦理轉讓文件,並告訴他轉讓金額由律師樓開支票給他,又澄清確認書上承接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由丈夫在whatsapp內提供,說他朋友不方便出名,故用他太太名義承接。丈夫盤問羅時只向他指出此文件是他無中生有,羅不同意。 72.李作證稱文件上的是他母親的名字。丈夫亦作證稱打麻雀期間李交出了母親的身份證副本,印象中是交給妻子,指示用李母名義承接股份,他沒有將身份證副本交羅。羅的證供只提及收到身份證上名字和號碼,若然羅收到李母整張身份證的副本,會知道持證人的出生日期,怎會弄錯李母為李的太太。明顯羅雖然認識李,但並不熟絡,轉讓股份沒有直接接觸,亦不知道李太太的名字。再者若然丈夫相信轉讓股份一事是真實的,他怎會在交待事件上沒有清楚告訴羅名義上承接股份的人的身份? 73.又按郭的證供雖然他要求但丈夫沒有在李入股前交待清楚所有事情,包括舖位的租賃問題。李供稱他入股後從郭處得知譚仔三哥米線沒有跟商場談租約,但當時他對郭的說法半信半疑,因為丈夫曾在他面前批評郭及郭父母,在丈夫影響下認為郭是「細路仔脾氣」。 74.三位受害人雖然認識但並非深交,只是一般的吃喝玩伴,沒有私下聯絡。按三人的證供他們沒有私下討論合資計劃。郭和李供稱事後始知期間丈夫分別在各人面前說另外兩人的缺點,致令各人之間產生誤會造成隔膜,沒有私下聯絡。丈夫否認分化三位受害人,指三人互相認識,又為合資計劃開立了whatsapp群組,可以自由聯絡交換資訊。但若非三位受害人後來有機會聚首一起討論被騙一事,三人不會接受丈夫有份欺騙他們的結論。郭和李得悉真相後感到被摯友傷害,決定一起將事件報警處理。羅亦在警方聯絡他後決定再就事件報警。 75.即使丈夫認為他向三位受害人提及另外二人的批評是說實話,既然他選擇幫羅的忙,找李承接他的股份,為何要向他們隱瞞資訊呢?三人是因丈夫而認識,丈夫知道三人會相信他較清楚另外兩位受害人的性格。考慮後認為丈夫在關鍵時間利用三人對他的信任分化他們,又分別向各人提供不一樣的資訊,盡量使各人不起疑心。以當時羅急需用錢的情況,若夫婦倆不能照顧到羅的需要,騙局極可能提早被揭穿。 總結 76.就案發經過,丈夫幾乎同意全部控方證人的證供。丈夫只爭議他知道整個虛假的「譚仔(三哥)雲南米線」投資計劃,並意圖騙取三位受害人的金錢。三位證人以郭和李的記憶較佳,羅在有關文件證物P1和P3出現的時間記不清楚,但認為此並不影響他證供的可信性。接納他們就投資「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特許經營權經過的證供。各受害人因受騙投資虛假的投資計劃蒙受了相當程度的金錢損失,情感上亦受到無法評估的打擊和傷害。 7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定丈夫就其不知悉「譚仔(三哥)雲南米線」投資計劃是個騙局的相關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考慮後認為丈夫提出會為妻子承擔,分期償還款項,只是權宜之計,目的為繼續取得各受害人的信任,不將事件報警處理。本席不認為騙局被揭穿後丈夫的行為對控方案情造成任何疑點。 78.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丈夫先以妻子亦有能力兼職賺錢,再以合資小食店引起郭和羅投資飲食業的想法,繼而利用各受害人對他的信任,藉詞妻子已取得「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特許經營權,與妻子共同誘騙羅和郭出錢投資一個虛構的投資計劃,又進一步以已取得「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特許經營權,與妻子共同誘騙李出錢承接一個虛構投資計劃的股份。在所有關鍵時間丈夫的行為明顯是不誠實。事件中羅只獲退還約25萬元,郭父只獲退還約5萬元,李則不獲退還任何款項。 79.本席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分别證明丈夫干犯了第一至第三項控罪,故裁定其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9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