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美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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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三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16A條。第一被告人最初否認控罪,選擇作證,在主問期間認罪,同意控方證人的證供,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493/2017[2018] HKDC 17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93/2017

[2018] HKDC 1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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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美玉 (第一被告人)
  陳世儉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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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8年2月7日
出席人士: 黎雅雯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eung & Lau律師行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蕭震然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ai & Co律師行延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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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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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三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16A條。第一被告人最初否認控罪,選擇作證,在主問期間認罪,同意控方證人的證供,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兩名被告人是兩夫妻(以下稱為丈夫和妻子)。丈夫與涉案三名受害人:羅裴、郭俊堅和李培民互相是相識多年的朋友。

3.「譚仔(三哥) 雲南米線」為連鎖餐廳,由新佳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營運。雖然「譚仔(三哥)雲南米線」在香港設有多間分店,但沒有以特許經營權方式營運,亦沒有參與涉䅁被告人夫婦倆聲稱的投資計劃。

4.丈夫先以妻子亦有能力兼職賺錢,再以合資小食店引起郭和羅投資飲食業的想法,繼而利用各受害人對他的信任,藉詞妻子已取到「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特許經營權。與妻子共同誘騙羅和郭出錢投資一個虛構的投資計劃。又進一步以已取得「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特許經營權,與妻子共同誘騙李出錢承接一個虛構投資計劃的股份。

5.期間夫婦倆利用假文件欺騙三位受害人,三人對投資計劃信以為真,分別支付了$562,800,$723,600和$562,800。期間夫婦倆之後以不同的說法拖延和敷衍各位受害人。騙局被揭穿後丈夫一度成功以騙局由妻子一人策劃,再提出會為妻子承擔,分期償還款項的說法,繼續取得各受害人的信任,不將事件報警處理。

6.直至三位受害人有機會一起討論被騙一事後,始發現丈夫在關鍵時間利用三人對他的信任分化他們,又分別向各人提供不一樣的資訊,盡量使各人不起疑心。郭和李得悉真相後感到被摯友傷害,決定一起報警,將事件交由警方處理。一度銷案的羅亦在警方聯絡他後決定再將事件交由警方處理。

7.事件中羅只獲退還約25萬元,郭父只獲退還約5萬元,李則不獲退還任何款項。三位受害人損失合共$1,513,200及無法評估的情感打擊和傷害。

求情陳述

8.夫婦倆結婚多年,二人與妻子第一段婚姻期間所生的女兒一起生活。兩人過往均有正當職業,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審訊期間曾提及妻子將與娘家聯名的物業按揭套現時被騙,但夫婦二人在背景報告中均未有提及此事。

第一被告人

9.妻子快將48歲,自2005年擢升負責管理工作後因工作量增加而患上抑鬱,妻子因此在2006年6月1日及7日往私家精神科羅醫生求診。騙局被揭穿後妻子再於2015年11月和12月再尋求前述私人執業的精神科醫生診治。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妻子再於2017年5月至10月向同一位精神科醫生求診。羅醫生認為妻子需要接受合適的精神科門診治療包括藥物及心理治療,長遠目的要確定是否有持續引致壓力的原因,再予以緩解。

10.妻子在求情信上表示犯下今次過錯令自己失去一個正常家庭,令到三位受害人蒙受損失,感到非常後悔和慚愧。日後重返社會,會再次投入社會工作,參加義工計劃,回饋社會。誠心悔改,不會重犯,希望法庭能從輕判處,讓她能早日給三位受害人作出補償。丈夫和女兒分別為她撰寫求情信,指她是好妻子和好媽媽。

11.背景報告顯示妻子不善理財,欠下巨額卡數,因無法償還卡數而犯下本案。報告顯示女兒相信母親欠債是因借錢支付她2014年的教育費所致,妻子或許要支付女兒學費,但證供顯示妻子在欠下巨額債務期間仍就不同的奢侈品作高消費,且在2015年6月騙得三位受害人的金錢後辭去收入穩定的正職。

第二被告人

12.丈夫現年48歲,為一名的士司機。背景報告顯示丈夫同樣在2015年中辭去收入穩定的工作,先後短暫轉職保險業和建築業,至2016年初任職夜更的士司機月入約兩萬元。丈夫在報告中表示獲釋後會努力工作,繼續開的士,賺錢償還三位受害人損失的款項,但未有再提及出售內地物業套現還債。丈夫明顯沒有任何能力賠償三位受害人的損失。

13.另背景報告顯示丈夫和女兒關係尤如親生父女,女兒相信父親無罪支持父親上訴。同樣,丈夫的妹妹亦相信哥哥是無辜。兩位至親希望法庭能輕判丈夫,讓他能早日獲釋準備上訴。相信丈夫已獲律師解釋,上訴是他的權利,亦無須等待獲釋後才提出。

判刑考慮

14.詐騙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因詐騙行為層出不窮,故上訴庭並沒有為此罪行設判刑指引,要視乎案件的個別案情。經過共同策劃,涉及偽造文件和違反誠信的詐騙屬情節嚴重類。

15.單就違反誠信的盜竊罪若涉及的款項在25萬至100萬元之間,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是2至3年;在100萬至300萬之間,則為是3至4年。本案並非單純盜竊,而是夫婦二人有計劃地用上假文件,包括假法律文件的欺詐。因為三位受害人對丈夫絕對信任,縱使騙局中出現多處引人懷疑的地方,夫婦倆仍能成功欺騙到他們。在大半年內成功向三位受害人騙取$562,800,$723,600和$562,800。

16.考慮到二人之前的良好背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本席認為每項控罪合適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而整體罪責的量刑為3.5年。

17.審訊在2017年12月11日開始,控方在審訊第六天上午完成舉證,妻子選擇作證,她約於上午11時開始作證,及後在同日下午4時於其主問證供期間選擇認罪。按最新的認罪減刑指引,在審訊日認罪可得20%扣減,妻子在非常後階段才選擇認罪,考慮後認為每項控罪只能給予她10% 扣減至27個月。

18.妻子曾患抑鬱症,但2006年6月求診後,直至2015年11月騙局被揭穿之後才再向羅醫生求診。當時她的投訴是來自工作、財政和家庭關係的壓力,羅醫生似乎不知道妻子有官司在身。2017年妻子再向羅醫生求診及要求醫學報告時,仍未有向其主診醫生坦白醫學報告的實際用途。她求診時所展現的病情是受甚麼壓力引致有待確定。妻子的認知功能正常。若壓力來自經濟,這亦是因為她未有汲取當年教訓,妄顧後果以借貸支持消費所致。若壓力是來自騙局被揭穿,這些是她試圖以不法途徑騙財導致。本席不認為可成為減刑理由。

19.另外,妻子在羅首次報警前後退還給羅的錢由詐騙李得來,是騙局的一部份,不認為可成為減刑理由。考慮後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但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合適的處理是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

20.審訊期間丈夫多番強調他於本案失去三位摯友,損失很大。丈夫在犯案時人生閱歷不淺,他為解決妻子無力還款的問題,聯同妻子設局詐騙摯友,失去多年好友全是他咎由自取。再者丈夫亦從中取得個人利益,用騙款支付他名下新車的首期。夫婦二人共同設局詐騙,丈夫的罪責絕不較妻子輕。丈夫經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任何認罪扣減,但考慮到丈夫事後曾一度按月,每月償還數千元予羅,及向郭父償還數萬元,就第一和第二項控罪酌情扣減一個月。不認為再有任何減刑的理由。但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合適的處理是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命令

第一被告人:

第一項控罪 判監禁27個月;

第二項控罪 判監禁27個月,當中5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第三項控罪 判監禁27個月,當中5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37個月。

第二被告人:

第一項控罪 判監禁29個月;

第二項控罪 判監禁29個月,當中5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第三項控罪 判監禁30個月,當中6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0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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