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喜潤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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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各名被告的年紀,本席要索取有關的報告,將判刑押後至今天,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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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7/2017 [2018] HKDC 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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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三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各名被告的年紀,本席要索取有關的報告,將判刑押後至今天,1月3日。 2.控方的案情指出,一間叫Hair Corner髮廊於銅鑼灣告士打道世貿中心內營業,營業時間是每日上午10時至晚上10時。髮廊有正門及後門,而後門是連接載貨升降機和後樓梯。 3.2017年2月10日晚上10時許,髮廊職員關上髮廊正門的電動閘,上鎖後才離開。 4.在2017年的2月11日早上大約9時許,髮廊的清潔工人返回髮廊,發現髮廊曾經被人搜掠。在接待處其中一個上鎖的抽屜地方存放總共港幣$40,700多元的數日的收入以及現金$2,000元。這些現金都被人偷去。 5.另一方面,經理室在接待處的後面,需要密碼才能夠進入。在經理室內一部價值約$2,800元的手提電腦和一套價值$13,000元左右的閉路電視系統,包括一個顯示屏和硬碟都不翼而飛。髮廊估計損失總共是港幣$58,000多元。 6.世貿中心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在案發當晚晚上11時16分左右,乘搭載貨升降機到9樓。在晚上11時43分,閉路電視攝錄到第一至第三被告經後樓梯離開9樓,到地下垃圾房。警員向髮廊的經理展示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髮廊經理認出片段內其中兩名男子就是第一和第三被告。他們都是髮廊的員工。 7.在髮廊附近的「7-11」便利店和惠康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在案發當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在店內購買口罩和手套。 8.2017年2月11日晚上7時許,第一被告返回髮廊。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說第三被告沒有錢用,於是叫第一被告人幫他爆竊。第一被告亦說他的朋友(即是第二被告)也有參與爆竊,而第二被告正在前往髮廊找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承認取去$14,000元,並且把偷去的閉路電視系統棄置在住所附近的垃圾房。他其後從外套拿出一個褐色袋,內有現金$14,000元。 9.同日晚上8時左右,第二被告回到髮廊。第一被告向警察指出第二被告的身分。警員拘捕第二被告,並且從他銀包內找到現金$1,350元。 10.第三被告在2017年2月12日凌晨2時許,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截停和拘捕。警員在第三被告身上找到現金$9,120元。 11.2017年2月11日,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2.2017年2月12日,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3.2017年2月12日,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14.辯方說三名被告同意受害髮廊損失現金$42,769元,而有關的電子儀器或者設備的金額在折舊後,大約是$7,900元,總數約為$50,669元。三名被告願意賠償受害人部分的財物損失。 15.第一被告現年19歲,而有關的報告已經詳細道出第一被告的背景。辯方說第一被告希望入獄,而不想被判入教導所。第二被告現年18歲;第三被告現年21歲,他們的背景在報告中亦有詳細的描述。第二和第三被告各自呈上求情信。辯方說第三被告亦希望能夠坐監,不是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16.第一被告現年19歲,7歲的時候來到香港,中三程度,與父母和妹妹同住。在2015年2月有一項串謀搶劫的定罪,被判入更新中心,在2015年10月離開。第一和第三被告曾經是被爆竊的髮廊的員工,他們自然熟悉爆竊單位的環境,亦能夠用密碼進入髮廊的經理室,偷取那手提電腦和閉路電視系統的設備。明顯地,他們在經理室內找不到現金和其他值錢的東西。他們在接待處偷取了$42,000多元現金。第一被告在商議後,願意賠償$3,000元。有關報告指第一被告適合進入教導所。 17.第二被告現年18歲,中二程度,他在2015年2月亦同樣地和第一被告因為串謀打劫罪,而被判入更新中心。可惜的是第二被告未能夠珍惜機會,改過自新,反而再被第一以及第三被告誘使,而共同犯案。報告建議第二被告進入勞教所。第二被告的求情信說他現在才知道疏忽了對家人的關懷,不會令母親和家人失望,不再做違法的事情,而且會切實反省,希望事主原諒。第二被告亦在商議後,願意賠償港幣$3,000元左右。 18.第三被告現年21歲,中午程度,未婚,和家人同住。第三被告有一段坎坷的童年,由外婆養育。第三被告在2008年曾經牽涉在一宗搶劫案,但第三被告最後得到兒童照顧及保護令。第三被告並沒有珍惜機會,重新做人,在2013年3月干犯偷竊罪,被判入更新中心,現在更加夥同另外兩人爆竊自己工作的髮廊。無論第三被告對髮廊僱主如何不滿,這都不是犯案的藉口,更不是求情的理由。第三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在還押期間反省,感到慚愧和擔心家人。第三被告因為這件事,令家人,特別是家姐負上重擔,對不起母親。第三被告說他感激他的師傅,令他在工部上能夠振作,承諾他會「做一個無時無刻都帶著智慧和腦子的人。」第三被告願意賠償大約$3,800多元。 19.明顯地,第一和第三被告都是主謀者。他們爆竊自己僱主的髮廊,在一定程度上是破壞誠信,亦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是法庭對三名青少年犯的判刑無論在立場、原則和宗旨,都對年長的罪犯有所不同。法庭希望青少年犯案者能夠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成為社會守法的一份子,真正地對社會有所貢獻。因此,本席會因循有關報告的建議,判第一被告進入教導所,而第二和第三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20.本席亦簡化有關的賠償頒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每人要賠償港幣$3,000元給受害人,一星期內交付。本席相信有關的賠償金額雖然不能夠全數賠償受害人髮廊的損失,但是這表示三名被告人的悔意,亦令法庭相信三名被告會秉持承諾,重新做人,不會浪費青春,不會再使家人擔心,做一個有「智慧」和有貢獻的社會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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