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喜潤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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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各名被告的年紀,本席要索取有關的報告,將判刑押後至今天,1月3日。

Case No.DCCC 387/2017[2018] HKDC 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87/2017

[2018] HKDC 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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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喜潤 WONG Hi-yun (第一被告人)
  劉振豪(又名劉豐源)LAU Chun-ho (a.k.a. LAU Fung-yuen) (第二被告人)
  黃子豪 WONG Tsz-ho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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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1月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阮慧儀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享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許享明先生,代表第一至第三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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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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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各名被告的年紀,本席要索取有關的報告,將判刑押後至今天,1月3日。

2.控方的案情指出,一間叫Hair Corner髮廊於銅鑼灣告士打道世貿中心內營業,營業時間是每日上午10時至晚上10時。髮廊有正門及後門,而後門是連接載貨升降機和後樓梯。

3.2017年2月10日晚上10時許,髮廊職員關上髮廊正門的電動閘,上鎖後才離開。

4.在2017年的2月11日早上大約9時許,髮廊的清潔工人返回髮廊,發現髮廊曾經被人搜掠。在接待處其中一個上鎖的抽屜地方存放總共港幣$40,700多元的數日的收入以及現金$2,000元。這些現金都被人偷去。

5.另一方面,經理室在接待處的後面,需要密碼才能夠進入。在經理室內一部價值約$2,800元的手提電腦和一套價值$13,000元左右的閉路電視系統,包括一個顯示屏和硬碟都不翼而飛。髮廊估計損失總共是港幣$58,000多元。

6.世貿中心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在案發當晚晚上11時16分左右,乘搭載貨升降機到9樓。在晚上11時43分,閉路電視攝錄到第一至第三被告經後樓梯離開9樓,到地下垃圾房。警員向髮廊的經理展示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髮廊經理認出片段內其中兩名男子就是第一和第三被告。他們都是髮廊的員工。

7.在髮廊附近的「7-11」便利店和惠康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在案發當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在店內購買口罩和手套。

8.2017年2月11日晚上7時許,第一被告返回髮廊。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說第三被告沒有錢用,於是叫第一被告人幫他爆竊。第一被告亦說他的朋友(即是第二被告)也有參與爆竊,而第二被告正在前往髮廊找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承認取去$14,000元,並且把偷去的閉路電視系統棄置在住所附近的垃圾房。他其後從外套拿出一個褐色袋,內有現金$14,000元。

9.同日晚上8時左右,第二被告回到髮廊。第一被告向警察指出第二被告的身分。警員拘捕第二被告,並且從他銀包內找到現金$1,350元。

10.第三被告在2017年2月12日凌晨2時許,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截停和拘捕。警員在第三被告身上找到現金$9,120元。

11.2017年2月11日,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 他是第二被告的好朋友,和第三被告是同事。2017年1月某個晚上,第三被告對他說沒有錢用,提議他們2月中入髮廊爆竊。因為他們要人把風,所以叫第二被告加入。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在2017年2月某一個晚上討論計劃;

(2) 案發當晚10時30分左右,他們三人會合,準備工具去髮廊爆竊。他前往惠康超級市場購買手套。第二被告則前往7-11便利店購買口罩;

(3) 晚上11時左右,他們乘搭載貨升降機前往髮廊的後門。他和第三被告弄斷門柄,並用門柄將門撬開。然後他和第三被告進入髮廊,而第二被告則留在後門外把風;

(4) 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用鎖匙打開接待處的所有抽屜,取去抽屜內的錢。他知道鎖匙放在哪裡。他然後按第三被告的指示,輸入經理室的密碼。由於他們害怕閉路電視拍攝到有關的影像,於是亦把閉路電視系統一併拿走;

(5) 他們用後樓梯離開大廈,然後乘的士前往北角,再轉乘另一輛的士前往觀塘康寧道公園。他們然後前往瑞和街的傷殘人士公廁瓜分贓款。第一被告分得港幣$19,000元,並把港幣$5,000元給第二被告。第一被告然後在康寧道垃圾站丟棄閉路電視系統和所穿的外套。

12.2017年2月12日,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 他認識第一被告五至六年,只見過第三被告兩至三次。2017年1月底,第一被告問第二被告有沒有興趣一起去爆竊,承諾如果他負責把風,會給他$5,000元作報酬。第一至第三被告在2017年2月8日在遊戲機中心會面和商討。第一被告在2017年2月9日向第二被告表示,第三被告想在2017年的2月10日進行爆竊;

(2) 案發當日晚上11時左右,他們在遊戲機中心會面,然後前往7-11便利店及惠康超市購買口罩和手套;

(3) 他們從後樓梯前往髮廊。第一及第三被告入內爆竊,第二被告在外把風。第一和第三被告在五、六分鐘之後出來;

(4) 他們三人乘搭的士前往北角,再轉乘的士前往觀塘,在瑞和街公廁內瓜分金錢。第一被告給他$5,000元,他已經用了一部分,只剩下港幣$1,350元。他們將閉路電視系統丟棄在第一被告住所附近的垃圾站;

(5) 由於他害怕被認出,因此,把背囊及當時所穿著的衣物棄掉。

13.2017年2月12日,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下列事項:

(1) 2017年1月底,他對第一被告人說沒有錢用,第一被告提議他們入髮廊爆竊。因為他們要人把風,所以第一被告後來叫第二被告加入。他們約在一星期前在遊戲機中心討論計劃;

(2) 案發當天,他在晚上9時左右離開髮廊,在遊戲機中心和第一及第二被告會合。在晚上11時,他們更換衣服、準備工具,並且前往惠康超級市場購買手套和口罩;

(3) 他們乘搭載貨升降機到髮廊。他們三人嘗試把門拉開,後來用門柄把門撬開。第一被告找到鎖匙,用來打開抽屜,從接待處取去現金港幣$40,000元。第一被告然後輸入經理室的密碼,取走一部錄影機、一部手提電腦和一些閉路電視設備。只有他和第一被告進入髮廊,第二被告負責把風;

(4) 他們然後沿後樓梯往下走,乘搭的士前往北角,再轉乘另一輛的士前往觀塘。他們然後前往瑞和街的傷殘人士廁所瓜分贓款。第三被告和第一被告各分到港幣$14,000元,而第二被告則分到港幣$11,000元;

(5) 他們拆毀閉路電視系統,連同案發時他所穿著的衣物一同丟棄在康寧道的垃圾站;

(6) 他因為在髮廊工作不受到尊重,才一時憤怒衝動犯案。他被捕時,在身上找到的款項只剩下港幣$9,000元。

求情理由

14.辯方說三名被告同意受害髮廊損失現金$42,769元,而有關的電子儀器或者設備的金額在折舊後,大約是$7,900元,總數約為$50,669元。三名被告願意賠償受害人部分的財物損失。

15.第一被告現年19歲,而有關的報告已經詳細道出第一被告的背景。辯方說第一被告希望入獄,而不想被判入教導所。第二被告現年18歲;第三被告現年21歲,他們的背景在報告中亦有詳細的描述。第二和第三被告各自呈上求情信。辯方說第三被告亦希望能夠坐監,不是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16.第一被告現年19歲,7歲的時候來到香港,中三程度,與父母和妹妹同住。在2015年2月有一項串謀搶劫的定罪,被判入更新中心,在2015年10月離開。第一和第三被告曾經是被爆竊的髮廊的員工,他們自然熟悉爆竊單位的環境,亦能夠用密碼進入髮廊的經理室,偷取那手提電腦和閉路電視系統的設備。明顯地,他們在經理室內找不到現金和其他值錢的東西。他們在接待處偷取了$42,000多元現金。第一被告在商議後,願意賠償$3,000元。有關報告指第一被告適合進入教導所。

17.第二被告現年18歲,中二程度,他在2015年2月亦同樣地和第一被告因為串謀打劫罪,而被判入更新中心。可惜的是第二被告未能夠珍惜機會,改過自新,反而再被第一以及第三被告誘使,而共同犯案。報告建議第二被告進入勞教所。第二被告的求情信說他現在才知道疏忽了對家人的關懷,不會令母親和家人失望,不再做違法的事情,而且會切實反省,希望事主原諒。第二被告亦在商議後,願意賠償港幣$3,000元左右。

18.第三被告現年21歲,中午程度,未婚,和家人同住。第三被告有一段坎坷的童年,由外婆養育。第三被告在2008年曾經牽涉在一宗搶劫案,但第三被告最後得到兒童照顧及保護令。第三被告並沒有珍惜機會,重新做人,在2013年3月干犯偷竊罪,被判入更新中心,現在更加夥同另外兩人爆竊自己工作的髮廊。無論第三被告對髮廊僱主如何不滿,這都不是犯案的藉口,更不是求情的理由。第三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在還押期間反省,感到慚愧和擔心家人。第三被告因為這件事,令家人,特別是家姐負上重擔,對不起母親。第三被告說他感激他的師傅,令他在工部上能夠振作,承諾他會「做一個無時無刻都帶著智慧和腦子的人。」第三被告願意賠償大約$3,800多元。

19.明顯地,第一和第三被告都是主謀者。他們爆竊自己僱主的髮廊,在一定程度上是破壞誠信,亦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是法庭對三名青少年犯的判刑無論在立場、原則和宗旨,都對年長的罪犯有所不同。法庭希望青少年犯案者能夠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成為社會守法的一份子,真正地對社會有所貢獻。因此,本席會因循有關報告的建議,判第一被告進入教導所,而第二和第三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20.本席亦簡化有關的賠償頒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每人要賠償港幣$3,000元給受害人,一星期內交付。本席相信有關的賠償金額雖然不能夠全數賠償受害人髮廊的損失,但是這表示三名被告人的悔意,亦令法庭相信三名被告會秉持承諾,重新做人,不會浪費青春,不會再使家人擔心,做一個有「智慧」和有貢獻的社會的一份子。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