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11/2003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June 2004.
1. 2004年6月8日,經聆聽各方就本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上訴的是非曲直的陳詞後,我等裁定本院沒有此等司法管轄權。這是由於來自上訴法庭的裁決實屬無效,本院亦無法審理不具效力的裁決。故此,我等把上訴法庭的裁決作廢,並發還由另外三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審理針對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的裁決的上訴。這是我等接納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女士指上訴法庭應由另外三位法官組成的陳詞的唯一基礎。上訴法庭三位法官應在相同情況下 — 即在從未接觸過本案的情況下 — 重新審理本案。遵照我等在 Shell Hong Kong Ltd v. Yeung (2003) 6 HKCFAR 222一案的裁決,重新排期後須由其他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審理。我等在宣佈把裁決作廢並發還重審後,聆聽各方就訟費的陳詞。我等曾表示會在頒佈把裁決作廢並發還重審的理由當日,就訟費事宜作出裁決。我等現頒佈有關理由,即本院非常任法官苗禮治勳爵所陳述者。一如苗禮治法官的判案書所指,我等裁定各方須自行承擔本身在本院及下級法庭的訟費。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