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漸鏢 對 陳志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February 2018.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暫委審裁官陳家成2016年10月26日判她敗訴的裁決及2017年2月1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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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 & 6/2017 [2018] HKCFI 2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7年第5及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17097號及第22548號) ——————————
判決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暫委審裁官陳家成2016年10月26日判她敗訴的裁決及2017年2月1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本案是一宗撤銷支票的爭議 ,其背景建基於兩項住宅裝修工程。申索人是一名裝修承辦商,而被告人是一所住宅物業的業主。 3.申索人跟被告人達成一份工程合約,為了移除、修正及還原一些有關物業的僭建結構(“該還原工程合約”)。當該還原工程進行了若干時間後,被告人向申索人交付了一張港幣 $20,000 的支票(“第一張支票”),作為支付該還原工程合約的餘款。可是被告人接著撤銷了該支票,因為被告人對申索人有一些指控。所以,在案件SCTC 17097/2016中(簡稱“17097”),申索人追索第一張支票的同等價值。 4.此外,申索人亦聲稱雙方曾達成另一份裝修工程合約(“該裝修工程合約”),改善有關物業的裝修。為此,被告人亦向申索人交付另一張港幣 $20,000 的支票作為訂金(“第二張支票”)及申索人亦展開了該裝修工程。可是,被告人接著亦撤銷了第二張支票。而被告人的說法是申索人從來沒有展開任何相關的工程,而該裝修工程合約只是一個報價。所以,在案件SCTC 22548/2016中(簡稱“22548”),申索人追索第二張支票的同等價值。 5.審裁官在其日期為2017年3月17日的「判決理由書」中,列明了他對事實的裁斷及判決理由,本席在此不再重覆。 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6.根據被告人的經修訂「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表格9)(日期為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就第一張支票的申索擬提出包括下列的上訴理由:—
7.就第二張支票的申索,被告人擬提出包括以下的上訴理由:—
討論 8.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 條規定,被告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審裁處在法律上的錯誤,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9.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10.就第一張支票以哄騙獲取作為抗辯理由,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24段及第25段有以下說法:—
11.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 12.至於就第二張支票的申索,被告人聲稱該裝修工程合約只是一個報價及從未施工,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29段及第30段有以下說法:—
13.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針對審裁官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並不符合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的要求。 總結 14.經考慮過被告人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 ,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被告人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可以批准她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被告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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