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明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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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梁先生的姊姊梁女士生前是接受綜援的,梁先生曾經在梁女士離世前,代梁女士購買尿片,共計港幣3,290元。梁先生向社會福利署追討他為姊姊代支付的尿片費,在提出申請後的第5天,梁女士在2016年9月20日逝世。社署沒有如梁先生的申請批准尿片費,除非梁先生能夠提供遺產承辦的證明書。梁先生於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本申請。

Case No.HCSA 51/2017[2018] HKCFI 3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51/2017

[2018] HKCFI 3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7年第5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48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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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申請人 (申索人) 梁明  
   
答辯人 (被告人)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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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3日

判決日期: 2018年1月3日

判決書

1.申請人梁先生的姊姊梁女士生前是接受綜援的,梁先生曾經在梁女士離世前,代梁女士購買尿片,共計港幣3,290元。梁先生向社會福利署追討他為姊姊代支付的尿片費,在提出申請後的第5天,梁女士在2016年9月20日逝世。社署沒有如梁先生的申請批准尿片費,除非梁先生能夠提供遺產承辦的證明書。梁先生於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本申請。

2.審訊後,暫委審裁官裁定:

(1) 由於梁先生沒有獲得遺產承辦處所發出的遺產承辦書,因此他沒有法律地位提出本申索;

(2) 梁先生的案情沒有顯示他與被告人有任何合約、準合約的關係或者侵權行為,而是挑戰社署根據內部指引行事的合法性,這是關於公權或行政法,而小額錢債審裁處並無司法管轄權,因此暫委審裁官撤銷梁先生的申索。

3.梁先生現在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要成功得到許可,梁先生需要指出暫委審裁官的判決在法律觀點上出現錯誤,或超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4.本席考慮了暫委審裁官的判決書,及梁先生今天在法庭所作的陳詞。梁先生所提出的基礎事實其實沒有爭議,亦沒有人質疑他是一個誠實的人士。不過,梁先生在法律上是他姊姊的債權人,要索回他代支的尿片費是應該向他姊姊的遺產作出申索。因此,社署要求梁先生先出示遺產承辦書是正確的做法。暫委審裁官的判決書詳細考慮了事實的背景,及在法律方面的要求,該判決正確無誤,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在法律上出現謬誤的地方。

5.因此,就梁先生的申請,本席不給予上訴許可。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