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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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面對兩項「猥褻侵犯」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16年11月18日早上,在西鐵車廂內先後非禮女子X (控罪一) 和女子Y (控罪二)。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控罪一罪名不成立,但控罪二罪名成立,判入獄14天。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27/2017[2018] HKCFI 2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27/2017

[2018] HKCFI 2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32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604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區駿明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2月12日

案書


1.上訴人面對兩項「猥褻侵犯」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16年11月18日早上,在西鐵車廂內先後非禮女子X (控罪一) 和女子Y (控罪二)。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控罪一罪名不成立,但控罪二罪名成立,判入獄14天。

2.上訴人不服控罪二定罪提出上訴,並獲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案情

3.案發時,女子X、女子Y和上訴人是車上乘客,他們都互不相識。控罪一罪行是在列車由元朗站開往錦上路站途中發生。控罪二罪行是於列車駛離錦上路站後發生。

4.控罪一已被裁定罪名不成立。X是因控罪一所指稱的事情而轉身開始留意上訴人。根據X的證供,上訴人的正前方是Y,Y背向上訴人及X,Y在X的左前方,Y正在使用手機。X與Y距離很近,X與Y之間有一名「貌似女性」的乘客。

5.X之後並無特別留意上訴人的動作。突然間她見到Y激動地轉身望向上訴人。X問Y發生甚麼事,Y開始哭並指上訴人非禮她。

6.Y作供說她感覺右邊臀部被「揸」了一下,維時約一至兩秒。所以她立即轉身,發現身後站著的是上訴人。

7.Y當時背著一個載滿東西的運動背囊。該背囊為長桶形,約20cm闊及20 - 25cm厚。該背囊覆蓋她整個背部。背囊的底部在她臀部以上的位置。

8.X是沒有見到上訴人的手接觸Y的臀部;Y也見不到觸摸她臀部的手屬誰人。

9.有乘客把事情通知車長。當列車去到美孚站時,上訴人在港鐵職員陳先生面前向X和Y雙手合十,鞠躬道歉說:「對唔住,俾次機會,無下次。」。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作供說X和Y竊竊私語後,Y指控他非禮她。列車到達美孚站後,上訴人向X和Y說:「唔好意思,係唔係有咩誤會呀?」上訴人否認有非禮任何人,亦不同意他曾向X和Y鞠躬道歉。

11.上訴人沒有定罪記錄。

裁判官的定罪理由

12.裁判官裁定X、Y和港鐵職員陳先生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裁判官認為, 如果不知名乘客有用左手接觸Y的臀部, 這乘客的左手必須經過Y的背囊底部才可以摸到Y的臀部,但是沒有證供顯示這乘客的左手有任何動作,因此辯方的質疑是憑空揣測。裁判官認定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非禮Y的右邊臀部。該觸碰並非意外,而是具猥褻侵犯意圖。

上訴理由

13.上訴人提出三個上訴理由,所強調的其實只有一個重點: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站在Y後面的上訴人,就是非禮Y臀部的人,真兇可能另有其人。

14.代表上訴人的曾大律師陳詞指出,在原審時,辯方質疑非禮Y的人可能是Y右邊的不知名人士。但是裁判官認為,該不知名人士要觸摸Y右邊臀的話只能用左手,而且必然會在X左前方進行,但是沒有證供顯示該不知名人士的左手有任何動作,因此辯方的質疑是憑空揣測。曾大律師指出,這分析是不正確的。如果用裁判官的思維分析,X同樣見不到上訴人摸Y,何以又能證明上訴人是摸Y的人。

答辯人立場

15.答辯人認為裁判官的分析正確,辯方的質疑純屬猜測。上訴人站在Y後面,Y感到被非禮便立即轉身見到上訴人在她後面,唯一合理推論便是上訴人非禮Y。

討論

16.案中不爭議的事實是,案發於早上8時30分在一擠迫的列車上。Y的後面是上訴人,她的右面是一名「貌似女子」的不知名乘客,除了上訴人的手可從後接觸Y的臀部外,該不知名乘客亦可以用左手接觸到Y的臀部。

17.本席不能理解何以裁判官說, 這不知名乘客的左手必須經過Y的背囊底部才可以摸到Y的臀部。再者, 雖然X見不到這乘客用手接觸Y臀部,但是沒有證據顯示X當時注意著這不知名乘客的手部動作,而且他們站得很近, 所以X見不到這人摸Y不足以排除這可能性。X之前曾懷疑被上訴人非禮而留意上訴人,連她也沒有見到上訴人用手非禮Y的時候,法庭實難以因上訴人站在Y身後,便說唯一合理推論必然是上訴人就是非禮Y的人。

18.在某些情況下,道歉是可以構成招認的[1]。當招認屬模稜兩可的時候,法官須考慮該陳述可否合理地構成招認,假如可以的話,則在考慮法庭具有剩餘酌情權下決定,應否交由陪審團決定該陳述是否確實構成招認[2]

19.上訴人作出道歉行為及言詞, 但是裁判官在口頭裁決理由及裁斷陳述書完全沒有提及賴此為招認證據。

20.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依賴這些證據作為招認證據的話,單單因為上訴人站在Y後面而作出上訴人非禮Y的推論是不安穩的。

結論

21.定罪決定並不穩妥,批准上訴,並擱置定罪及刑罰。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天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伍展邦律師行轉聘曾宗堯大律師代表。



[1]  HKSAR v Lau Ka Yee Micheal (2004) 7 HKCFAR 510

[2]  HKSAR v Zhou Limei (周禮梅) (2017) 20 HKCFAR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