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鄔駿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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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雖然承認管有涉案毒品罪,但經審訊後,本席判被告販運可卡因毒品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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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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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雖然承認管有涉案毒品罪,但經審訊後,本席判被告販運可卡因毒品罪名成立。 2.控方的案情簡而言之是,警員在旺角一間細小的酒店房間內截查被告,從被告的斜孭袋內找到一個膠袋,內有6.23克固體,內含5.49克可卡因,和一張內有少量氯胺酮的$10元紙幣。 3.被告家住沙田,而毒品是被告在當日凌晨時分,在佐敦榕樹頭從一名不知名的男子購買。被告返回家中休息,至中午時分左右才到前述的酒店地方。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33歲,單身,與父母同住。今天父母和社工都出庭支持被告。被告的前僱主亦願意在被告出獄後僱用被告。辯方亦呈上被告父母的兩封求情信。辯方說被告決心戒毒,父母亦替被告還了錢債,亦支持被告重新做人。 5.涉案的氯胺酮是被告自食,辯方亦聲稱有部分可卡因是自食。辯方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刑期扣減,但辯方不能夠量化有多少涉案的可卡因是自食的說法。 判刑 6.任何戒毒的行為和結果,只有被告自己的決心才能夠成事。被告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被捕後改變很大,兒子亦希望能夠過正常人的生活。被告每星期都到戒毒中心驗尿來證明沒有吸毒。被告的母親身患癌疾。她在求情信中說因為被告誤交損友而吸毒,令她感到痛心。被告已經後悔做錯。被告本性善良,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7.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2年至5年,而管有毒品則是1年至18個月不等。涉案的可卡因是5.49克。本席並不接納辯方在求情時的陳詞所言,部分可卡因是自用的說法。辯方同意被告並沒有把那些可卡因重新包裝,亦不能夠量化當中究竟有多少可卡因是自食。本席認為這種自食的說法並沒有證據基礎。實質上,被告是承認管有所有毒品自用,而他是經審訊下才被判販毒罪罪成。這亦表示法庭不接納被告自食有關可卡因的說法。 8.就販運可卡因而言,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以兩年半為起點。被告是經審訊之後被定罪,因此並沒有刑期扣減。法理上,被告可以因為管有涉案的微量氯胺酮而被判刑,但是法庭決定從輕發落,亦不想把刑期計算的方法複雜化。因此本席不會另外再因這些微量的氯胺酮而加刑。 9.33歲的被告有父母的關顧和支持,曾經到海外留學,父母的重擔可想而知。年青的被告要珍惜家人的支持,亦要離開毒海。世界上沒有任何人,只有被告自己才能令被告脫離毒海的沉淪,亦只有被告自己才可以救贖自己,不會再浪費青春,否則被告大有可能因為毒癮而再犯案。 10.總括而言,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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