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興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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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判監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現在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58/2017[2018] HKCFI 39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58/2017

[2018] HKCFI 3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65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531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興語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1月25日

案書

1.這是一宗發生在地鐵站內扶手電梯的企圖扒竊案件。

2.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判監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現在就定罪提出上訴。

3.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此上訴申請中,他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控方案情

4.本案十分簡單,在2017年9月23日下午大約四時半,第一控方證人李先生站在西鐵天水圍站一扶手電梯上,他當時穿著牛仔褲,期間,他感覺到牛仔褲右後褲袋有異動,他感到袋內的銀包被取出了一大半。他即時向右轉頭,見到上訴人在他後面一級正在縮回雙手,同時,他感覺到自己的銀包正掉回右後褲袋中,李先生隨即抓著上訴人的頭髮去制服他。

5.現場有閉路電視錄影,但片段拍不到當時的盜竊行為,只顯示了李先生抓著上訴人的頭髮,至上訴人彎下腰,並把他的行李箱拉倒向前傾。

6.上訴人稍後被警察拘捕,警誡之下,他否認控罪。

辯方案情

7.上訴人沒有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在原審時結案陳詞的時候,辯方的律師提出,控方證據不能夠排除控方第一證人的感覺,可能只是被電梯上一些東西纏到造成。

裁決理由

8.裁判官提醒了自己案中的舉證責任和標準,亦強調了他不會因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而對他作出不利推論。而且亦因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對他作出有利他的考慮。

9.裁判官在全盤考慮案中證據之後,信納李先生為誠實可靠證人,並接納其證言。在這些事實裁斷基礎上,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0.上訴人在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中,除了泛指沒有犯案之外,他並沒有說明具體的上訴理由。在今日聆訊中,上訴人重申他沒有犯案,他完全沒有接觸到李先生的錢包,但卻突然被他扯頭髮。上訴人說他在內地有正當工作,他在內地及香港沒有犯過法,他不會做出偷竊行為。

討論

11.案件的爭議是在於李先生是否誠實可靠。

12.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處理上訴的法庭需要根據在原審時已呈交的證據進行重審。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裁斷權力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沒有機會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邏輯,或在處理證據時就重要事項有錯誤引述或者遺漏,或者其裁斷明顯出錯,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13.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已詳細交代定罪的基礎及曾考慮過的相關事項,包括李先生的褲袋和銀包類型及尺寸。裁判官亦檢視了閉路電視看到的情況,但是由於角度問題,不能見到盜竊的行為。裁判官亦注意到李先生作供時曾向途人報稱遭搶掠,裁判官認為只是出於事發突然,李先生用詞不當而已,並非故意誇大。

14.裁判官作出詳盡分析之後,才接納李先生是可信可靠證人,並認定李先生的感覺及所見皆為事實。裁判官進而作出無可抗拒推論,認定是上訴人企圖偷竊李先生的錢包,這都是裁判官有權作出的裁定。

15.本席認為,本案控方證據非常充分,從裁斷陳述書可見,裁判官已充分考慮和分析了案中所有證據及雙方的陳述,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並沒有任何明顯錯誤之處,他最終作出的推論亦是恰當。

結論

16.定罪是安穩的,駁回上訴。

(彭中屏)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頴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