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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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27/2017[2018] HKCFI 38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7/2017

[2018] HKCFI 3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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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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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8年1月23日下午3時32分
出席人士: 顧佩芳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照林先生,由李子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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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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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強姦罪,經審訊後,於2017年12月8日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本席於當天下令索取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報告,而將判刑押後,現在作出判刑。

受害人在2017年6月於一個網上電子遊戲玩家聚會之中認識被告人,後來在一個派對裡面,受害人在喝醉之下被被告人帶去一家時鐘酒店過夜。受害人早上醒來的時候,發現自己一絲不掛,而被告人睡在床上受害人的身邊。受害人隨即詢問被告人有沒有和她發生性行為,被告人否認。後來受害人發現自己懷孕,因為過往數月受害人沒有和其他人發生性行為,所以斷定是被告人當晚有和受害人發生性行為。

受害人用電話訊息向被告人質問,被告人初時否認,直至受害人恐嚇要報警,被告人才承認曾經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並且願意負責墮胎以及之後調養身體的費用。但後來因為在醫院覆診的時候雙方發生口角,最後受害人決定報警。

在審訊的時候,被告人否認在酒店之內曾經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並且謊稱曾經在受害人同意之下,在受害人的家和受害人發生了兩次性行為,用以解釋為何受害人會懷有被告人的胎兒。

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指出,受害人曾經有毒品的問題,但她能夠自行成功戒毒,找到工作,開始新生活。但發生此事之後,因為懷孕而令到受害人身體極不舒服,以及受害人十分擔心同事會知道發生在她身上的事情,所以最後在情緒失控之下與同事發生爭執,最後受害人需要辭職。臨床心理學家亦指出,受害人因為被告人在審訊之中編造一些受害人的負面故事,指稱受害人是自願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這件事令到受害人非常憤怒,她亦擔心家人會錯誤地相信被告人而質疑她。受害人亦在審訊期間閱讀到傳媒有關她的報導及評論,令到她感到傷害及困擾。曾經嘗試自殺。臨床心理學家指出,雖然受害人對案發經過沒有仔細記憶,但對於審訊的過程卻難以忘記,令她非常困擾,並且經常失眠,每晚只能夠睡眠兩至三小時。臨床心理學家說事件令受害人難以釋懷,遇到一些與事件相關的事情,例如酒店以及性的話題等等,都會勾起受害人的創傷,引致她失眠以及抑鬱。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受害人呈現創傷後遺症的症狀。

正如本席先前所說,本案的判刑並不容易,被告人現年31歲,是一名警察。被告人在單親家庭長大,爸爸在很多年前已經過身,媽媽是洗碗工人,一手養大被告人,只有他一個兒子。根據被告人媽媽寫給法庭的信件,被告人媽媽因為工作操勞而令到腳部出現嚴重問題,亦患有糖尿病,需要被告人照顧。被告人因為不忍心媽媽辛勞工作,而放棄修讀大學的機會,投身社會工作,讓媽媽可以退休。

在被告人寫給法庭的一封信裡面,被告人說六年前考入警隊的時候,他和媽媽都十分高興,他立志要做一個好警察服務社會,警惡懲奸,所以由他入警察學校開始,他已經很努力去接受訓練,獲得第一名的成績畢業,取得銀雞獎。在他服務警隊的六年間,他一直都努力工作,要做一個專業的警察,獲頒大大小小的嘉許狀數十次,升級在望。但他現在已經是一名囚犯,不再是一名警察。被告人在他的信中,及代表他的梁大律師亦在陳詞時候指出,在陪審團達成裁決當日,被告人的女朋友就在醫院誕下他們的兒子,可惜被告人到現在仍未能看到他的兒子一面。被告人在信中說他為不能夠陪伴女朋友產子而感到難過及內疚,亦為了媽媽因為今次事件所受的傷害而覺得心痛。

正如代表被告人的梁大律師所說,本案不是一件有預謀的案件,亦沒有牽涉暴力,被告人是一名出色的警務人員,一直行為良好。在本案之中,明顯地因為一個極之愚蠢及錯誤的決定而犯案。被告人是一名十分孝順的兒子,靠自己努力加入警隊,考取到卓越的成績,有大好的前途。不能否認的是,被告人現在要面對的後果,對他自己及身邊的人來說都是一個十分重大的打擊,本席亦覺得十分可惜。

但另一方面,強姦是一項極之嚴重的罪行,被告人不能因為受害人醉酒而罔顧她的意願,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女性有權不被性侵犯,醉酒後的女性同樣有權不被性侵犯。一名女性醉酒,並不代表她已經失去不被侵犯的權利。作為朋友的被告人應該做的事是保護她,而不是侵犯她。雖然被告人這次犯案並不涉及暴力,但他在受害人酒醉之後乘人之危,案情亦絕對不能說不嚴重。而加上被告人犯案時候沒有做任何安全措施去防止受害人懷孕,而實際上受害人亦確實因為被告人的行為而懷孕,令案情更加嚴重。

強姦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香港法庭在考慮強姦案的判刑時,一直以來都會參考英國案例R v Billam([1986] 82 Cr App R 347)一案。在那件案件裡面,法庭指出在沒有案中所指的加刑因素之下,一般應該採納的判刑起點是5年的監禁。雖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陳煒東一案裡面(CACC 121/2013),上訴法庭指出在過去多年之間,香港法庭都不一定跟隨Billam一案的判刑起點。但上訴法庭亦指出,在沒有可供參考的統計數字作考慮之下,上訴法庭根據經驗,仍然採納5年作為適合的判刑起點。

在那件案件裡面,受害人因為企圖自殺而服用大量藥物,導致神智不清,該案的被告人在街上見到有機可乘,用手推車將受害人運送到公園僻靜的地方將她強姦。上訴法庭認為該案原審法官以10年作為判刑起點是過重,將判刑減至9年。

在這件案件裏面,被告人是沒有使用到避孕套而使受害人懷孕,這個是加刑因素。此外受害人亦因為這件事令她原先已經努力展開的新生活前功盡廢,現在更加受到創傷後遺症的影響。但另一方面,本案亦沒有在陳偉東一案中出現的因素,包括在該案中的被告人只是一名陌生人,對在街上神智不清的陌生女子施暴,在該案受害人表明不願意的情況之下,該案被告人仍然繼續。

本席認為考慮了上述的種種因素之下,適合的判刑起點應該是六年半的監禁,但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包括他是一名十分孝順的兒子,一直努力工作,而他自己亦初為人父,事件對他及他一家人有嚴重的打擊。故此本席將六年半的監禁減至五年半。

就這項控罪,被告人被判處五年半的監禁。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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