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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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當日中午時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在街上形跡可疑。當被告人看見警員時,表現緊張,急步而行。警員上前截停他並搜查,初步的搜查沒有任何發現。被告人之後帶警員到附近停泊的一部私家車。搜車後,也沒有任何發現,但被告人當時仍然抖震。其後警員指示被告人脫下鞋子,在鞋內找到一個膠袋,內有十八個小膠袋,載有懷疑可卡因。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可卡因是賣給朋友的。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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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0/2017 [2018] HKDC 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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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事發當日中午時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在街上形跡可疑。當被告人看見警員時,表現緊張,急步而行。警員上前截停他並搜查,初步的搜查沒有任何發現。被告人之後帶警員到附近停泊的一部私家車。搜車後,也沒有任何發現,但被告人當時仍然抖震。其後警員指示被告人脫下鞋子,在鞋內找到一個膠袋,內有十八個小膠袋,載有懷疑可卡因。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可卡因是賣給朋友的。 4.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證實該十八個膠袋內含有7.19克可卡因,共8.01克固體。 被告人的背景 5.年23歲,未婚,與母親同住,是家中的獨子。其父親於兩年前因癌病去世。被捕前,被告人任職理財顧問。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並不類同。 量刑 6.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7.本席考慮了以下兩宗案例:—
8.根據Rojas一案,就Lau涉及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也適用於販運可卡因。 9.而根據Lau一案,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是由微量至10克,刑期為兩年至五年。 本案案情 10.本案涉及販運7.19克可卡因。 判刑 11.本案涉及的份量為7.19克,而量刑指引是如果至10克的話,可以判監禁5年。按這個比例計算,7.19克的份量大約是2年加25個月的監禁刑期。 12.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 13.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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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