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2/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18.
1. 申請人被票控作出虛假陳述,隱瞞她一項分權共有的房產和忽略提供申報房產及房產淨值。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判有罪, 總共判罰 $12,000 [1] ,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2017年12月8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申請人不服本席的裁斷,在2017年12月22日填寫動議通知書,打算把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排期2018年1月12日聆訊。但在聆訊當日申請人所填寫的動議通知書定只是涉及「申請接納額外證據」,本席提議申請人重新填寫動議通知書以糾正原先的錯誤。申請人在2018年1月15日的動議通知書才返回正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再排期至2018年1月25日聆訊。答辯人早前已經不反對申請人逾時申請,而本席亦批准申請人逾時申請證明書。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