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添進 訴 通用五金製品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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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添進先生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庭進行上訴。上訴法庭於同日宣告判決。事實上判案書的重點對白添進先生很有利,但白添進先生不滿本庭裁決,請求本庭准許他向香港終審法院上訴。基本上,任何人申請許可上訴香港終審法院是要依據《香港終審法庭條例》,香港法律條例第四百八十四章第二十二條進行。申請人必需符合各項明文規定,才可授權本庭准許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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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62A/1997 CACV 262/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7 年第 262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0 年第 30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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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 判 案 書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讀上訴庭判案書: 1. 白添進先生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庭進行上訴。上訴法庭於同日宣告判決。事實上判案書的重點對白添進先生很有利,但白添進先生不滿本庭裁決,請求本庭准許他向香港終審法院上訴。基本上,任何人申請許可上訴香港終審法院是要依據《香港終審法庭條例》,香港法律條例第四百八十四章第二十二條進行。申請人必需符合各項明文規定,才可授權本庭准許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2. 本庭各位法官已經很謹慎、詳細閱讀白添進先生呈上的全部文件。不過,本庭在白添進先生的申請內找不到任何符合第二十二條所需要的規定。因此本庭不准許白添進先生向終審法院上訴。 3.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不需要再勞煩對方大律師。本庭撤銷白添進先生的申請。 4. 關於訴訟費方面,如果白添進先生沒有異議的話,對方應得今天的訴訟費。(白添進先生再陳詞)本庭撤銷白添進先生的申請、白添進先生應付對方今天的訴訟費。
原告人(上訴人):白添進自辯 被告人(與訟人):由鄭楊律師行李東明大律師代表 |